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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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物价局规定)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 元;露天 40 元。每次(12 小时内计价)室内 2 元;露天 1 元。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 元;露天 150 元。每小时:室内 2.5 元;露天 1 元12 小时内限价:室内 7.5 元;露天 3 元说明: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2.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超过 3 小时不足 12 小时的按 12 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 12 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番禺区住宅小

2、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物价局规定)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 元;露天 30 元。每次(12 小时内计价)室内 2 元;露天 1 元。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 元;露天 150 元。每小时:室内 2 元;露天 1 元12 小时内限价:室内 7 元;露天 3 元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话:87773582 网上举报:http:/ 7 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 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

3、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4、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

5、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第六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

6、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二)小车:载重 2 吨以下(含 2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下(含 20 座)的各种机动车;(三)大车:载重 2 吨以上至 10 吨(含 10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四)超大型车:载重 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

7、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第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4海关、口岸配套停

8、车场;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第十三条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

9、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五条 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一)一类地区: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二)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

10、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三)三类地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

11、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30 分钟的(含 30 分钟);(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30 分钟的(含 30 分钟);(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15 分钟的(含 15 分钟);(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

12、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 3 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停放保管时间超过 3 小时后,以每 12 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 1元/次。(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 30 元,露天停车场 20 元。(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

13、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第二十五条 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

14、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

15、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2.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附件 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

16、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时 间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8:00 至 22:00 每车位 按每 15 分钟计时收费,每 15 分钟 1 元,不足 15 分钟的按 15 分钟计价收费。22:00 至次日 8:00 每车位 按次收费,每次 10 元。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时 间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8:00 至 22:00 每车位 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 4 元,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价收费。22:00 至次日 8:00 每车位 实行按次收费,每次 10 元。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天 辆车 型 分 类 收 费 标 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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