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3741194 上传时间:2018-02-1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初探(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初探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和发展(一)互联网金融的两大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为大家提供金融服务、办理金融业务,比如大家最为熟悉的网银,网上炒股等。此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只是渠道作用,是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去场所化。第二种模式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出现了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包括余额宝等互联网销售基金、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 第一种模式即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诸如网上银2行和网络

2、炒股,从性质上看仍属于传统金融业务范畴,受既有金融监管框架的管理。而第二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有很大区别,此时互联网不再仅仅充当通道作用,也融合了支付、信息、信用等媒介作用。第二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无论是其机构还是业务,目前尚无既定的法律监管框架,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从性质上来看很大一部分尚属于民间金融范畴,因此称之为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二)发展和现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2005 年以前。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 ,出现了网络银行。第二个阶段是 2005 年后,P2P 网络借贷开始在

3、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 2011 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第三个阶段的起点是 2012 年。2013 年被称为 “互联网金融元年” ,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 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

4、。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 、交通银行“交博汇” 、招商银行“非常 e 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由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 2013 年 8 月,获得许可的 250 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 97 家。2013 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 122.59 亿笔,金额总计达到 6.55 万亿元。在 P2P 网络借贷领域,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 350 家,累计交易额超

5、过 600 亿元。在非 P2P 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 1500 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 65 万家,贷款余额超过 125 亿元。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 21 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 8000 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 1000 家,创业者会员超过 2000 人,认证投资人达 840 人,融资总额超过 2.5 亿元。在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领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 4303 万户,基4金存量规模达 185

6、3 亿元,累计申购金额 4294 亿元。二、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意义和风险(一)意义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发挥其促进包容性增长的作用,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也表现出比较积极的态度。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

7、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二)风险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但核心还是金融,金融活动所固有的信用违约、期限错配等传统风险没有消除,同时互联网的信息技术特点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的特5征。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主要是由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及期限错配引起,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投资者追求高流动性的同时还要提供相对高的收益,此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余额宝提供 T+0 服务,如发生大规模的赎回,留存的客

8、户备付金不足支付,而所投项目不能立即变现,即可能出现兑付困难等流动性风险。2.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或不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 P2P 网贷,在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 P2P 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风险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相对传统银行贷款,更多的是无抵押无质押的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3.技术性风险。因为互联网对金融的浸入,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更为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支付方式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客户资料泄

9、露等,目前互联网金融一些模式进入门槛较低,技术、开发、安全保障等投入非常有限,如何保障、防范技术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一些新产品,对其安全性仍需进行充分的检测和印证,以二维码为例,当年国内在二维码的应用处于探索阶段,还不能满足帐户实名制的要求,6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检测标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4.法律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监管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 P2P 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也容易诱发群体事

10、件。三、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前文已述及,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本质上仍属于传统金融业务范畴,受既有金融监管框架的管理,这不同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文以网络银行为例,阐述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的法律监管框架及其完善。总的来说,我国网络银行业务大部分仍停留在基本以实体商业银行为依托的阶段,且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虚拟银行。因此,由于网络银行本质上仍属于商业银行,沿用传统的商业银行监管原则仍能基本满足监管的需要。只需要考虑到网络银行的特殊性,对现有法律和技术进行完善。(一)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我国关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专门规定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

11、度方面的规则,主要为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监管规则,包括商业银行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人民银行法7和反洗钱法等。第三类是专门规定电子商务交易的规则,如电子签名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合同法中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和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等。从这三类规则来看,第二、三类的规则基本属于法律范畴;而专门规定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第一类规则基本上属于部委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效力不高。第一类规则是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在银监会成立

12、之前,我国网络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为人民银行。囿于当时的网络技术水平,人民银行以网上银行业务为监管对象,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号)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02 号)等制度。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网上银行定义予以明确,即网上银行是“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2006 年,银监会在“网上银行业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含义更加宽泛的“电子银行业务”概念。银监会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 年第号)中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概念及其与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和手

13、机银行业务的包含关系。此后,银监会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出台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 关于做好网上8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从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详细规范,加强了我国银行业务创新的监督管理力度。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人民银行,在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业务监管职责。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电子支付、系统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结售汇业务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了专项监管效果。(二)关于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完善建议首先是适时上升

14、相关金融管理制度的法律位阶,提高行政执行力。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基本上是可以涵盖网络银行的概念并对之进行监管的。建议将网络银行定性为商业银行的一种业务形态,纳入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框架,构建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制度。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内容可以基本沿用现行的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方式,同时建议根据网络银行的新属性与新特点,对监管内容做出新的调整。以市场准入监管为例,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可能涉及到颁发网络银行牌照、开立账户等行政许可事项,银监会可否参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网络银行进行审批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第三是,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建设与完善,有必要建立统一的 CA 安全认证中心。目前,我国的网络银行的认证中

15、心既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也9有单独建立的认证中心,这样会出现交叉认证的问题,如果认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那么就容易引发认证风险。建立统一的CA 安全认证中心可以有效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解决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支付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网上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等问题。四、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法律监管框架及其完善从总体上看,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做出明确的定位,有些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甚至触碰了刑事法律底线。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仍然要实施监管,但监管力度要适度,留有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可以在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的职

16、能框架内,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分类监管,现在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意见,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一)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现行法律框架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而是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属性的不同,分别适用合同法 、 人民银行法 、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司法 、 物权法等相关民商事或金融领域法律及其配套规章中的规范来管理。1.从监管体制上来说,2014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107 号文)的出台,将互联网金融归类于“影子银行” ,要求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10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体系。对于网络金融活动,要求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细则。2.从刑事法律规范上来说,任何金融创新和发展,都必须恪守刑事法底线,不能以金融创新为名从事犯罪活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