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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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3-1 15:18:36 阅读: 471 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6 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 号)等文件精2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

2、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与我省现行的 2009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 2011 年 4 月 1 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 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

3、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附件下载: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二 O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3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

4、号) 的规 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4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

5、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 2。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

6、,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5(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 80 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 40%计取,8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 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 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 70

7、 分(含 70 分)低于 80 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 60%计取。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环境保护费费率=环 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6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 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 费费率2临

8、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 施基本费费率2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 标报价时, “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 、“临时设 施” 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 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

9、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85 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 90 分。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7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 3)测定的费率执行。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

10、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

11、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8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

12、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 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9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

13、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 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

14、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10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

15、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16、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11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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