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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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岗位聘任管理,规范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第二条 本考勤制度适用人员范围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用工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教师上课时间和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及学校、部、处和院、系(室)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都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均应按时到岗。第二章 考勤管理与实施第四条 各单位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处

2、长、主任或院长)负责,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第五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女职工生育等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第六条 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它岗位实行日考勤;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全课、全会考勤,缺勤按日计算。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工作2任务,并参加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或请人代课;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它岗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

3、离岗。第八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及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第九条 考勤员对每位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迟到、早退、各类请假、旷工等)应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各单位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考勤员每月须将教职工所有审批后的请假和销假有关材料复印 1 份,复印件由考勤员保管,原件随考勤统计表一并报人事处。第十条 各单位要将每月考勤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2 日后上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在校园网上进行

4、公示。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假。第十二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县(或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按如下程序审批:病假在半个月以内(含半个月)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病假在半个月至 2 个月之内(含 2 个月) ,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分管校领导(教学人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3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连续病假在 2 个月以上,按长期病假处理。第十三条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须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请假审批表 ,按如下程序审批

5、:事假 3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 415 天(含 15 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一次性请事假 15 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教学人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同时,须报经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学校主要领导审定,若离开长春市,还须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副职校领导请假,由正职校领导审批;正职校领导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探亲假。请探亲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离校探亲。期满返校后到

6、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财务部门凭假条和探亲期内的往返车船票,按规定予以报销,人事处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以及婚假、丧假,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销假审批表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销假。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4续(与请假手续一样)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的,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续假并得到批准,事

7、后再补办正式续假手续。第四章 假期待遇的规定第十七条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当月累积 7 天之内,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当月累计超过 7 天,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出 7 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过 1 天,以请假当月绩效工资 1/30 的标准予以扣发;连续请病假在 12 个月,第 1 个月内按前款标准执行工资待遇,自第 2 个月起,按每请假 1 天,以请假当月绩效工资 1/30 的标准予以扣发;连续请病假在 3 个月以上的,从第 3 个月起病假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等其他待遇;长期请病假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1 个月,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

8、全年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且超过 6 个月之外的时间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听取文件、参加学习等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第十八条 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 22 天之内,每请事假1 天,按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的 1/22 标准予以扣发;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 22 天以上,超出 22 天之外的天数,按每超过 1 天,以请假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和的 1/22 标准的 1.5 倍予以扣发。 5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 1 个月,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计算当年工龄。第十九条 生育假。生产假、流产假、

9、护理假、节育假和哺乳假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二十条 探亲假。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安排探亲的教职工,探亲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第二十一条 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因违法违纪受到治安拘留或打架斗殴造成伤残,其在拘留或停工治疗养伤期间,所有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停发。第二十四条 旷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 不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2. 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每次视为旷工 1 天;3.请假日期己满或借调期已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批者

10、;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5.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以上的,累计 5 次按旷工处理;6.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旷工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旷工 1 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按天扣发基本工资及其他校内津贴(每月按 22 个工作日计6算) 。连续旷工超过 3 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全部校内津贴。连续旷工 15 天给予辞退。一年累计旷工 15 天,另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给予除名。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续假、补假。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

11、理续假手续,应在假满后三日内补办,超过 3 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第二十六条 长期病假人员的管理。对全休 2 个月以上者,病愈上班需有健康证明,并实行 2 个月的试工期 (每月应工作 15 天以上),试工期内又因疾病休息的,其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寒暑假前 1个月连续休病假者,经寒暑假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15 天的,放假前后的病假与寒暑假连续计算。长期请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及时送交病假证明。若一经发现其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经教育不改者,所在部门有权提出辞退或除名等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

12、执行。第二十七条 关于借调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教职工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校长批准并履行借调手续后,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考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单位或经7公示举报查证属实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将扣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瞒报当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先或评优资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遇与国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或省里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税务学院重申考勤及请假的若干规定 (长税院发【1999】22 号)即时废止。吉林财经大学20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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