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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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 2011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省水利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保厅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

2、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一)目标任务。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 “两个达标 ”、 “三个没有”、 “四个到位”。“一个保障” 。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两个达标” 。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三个没有” 。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

3、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四个到位” 。即: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二)时间要求。从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源地实际状况,分区域、分阶段进行,2013年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全部达标,其中,苏南和苏中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苏北地区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二、实施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

4、、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二)实施达标建设。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三)开展自查评估。根据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做好建设档案、总结材料准备,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规定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四)组织考核验收。各地达

5、标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水源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验收未达标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直至完全达标。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城乡饮水安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省水利厅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

6、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督促各地供水企业建设与其供水规模相匹配的等级水质化验室,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考核,确保供水水质安全。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将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附件: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通过开展

7、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一、水量保障(一)保持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涝影响。(二)区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三)加强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设,制定水资源实时调度方案,保障河道饮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四)易受咸潮影响的感潮河段饮用水源地,利用现有河道或沿河滩地设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调节水库。二、水质安全(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类标准。(二

8、)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地下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没有影响地下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和设施。(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种草、生态湿地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水质净化等措施。(五)个别水质指标暂时达不到标准的饮用水源地,相关自来水厂增设预处理或深度处理设备,消除超标污染因子的影响。三、备用水源地(一)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实现互为

9、备用。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二)县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能满足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的备用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四、水源地管理(一)建立饮用水源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二)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定期开展水量、水质安全评估工作。(三)饮用水源地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所有饮用水源地应划分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批。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

10、和管理要求。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措施。(五)建立一级保护区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踪水源地状况。(六)加强供水厂取水口保护。及时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取水口物理隔离措施;安装视频设施,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七)地表水饮用水源每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增加水量、水质监测频次。(八)保障5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五、应急预案(一)饮用水源地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二)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企业、敏感单位及工业园区,应编制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或在已有预案中增加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的专门内容,并做到“一厂(单位)一案” 。(三)每年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根据水源地供、用水变化情况,提出具体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预案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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