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境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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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环境管理标准1 总则为加强项目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项目环境管理标准。2 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产生的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弃物)、噪声、废气、振动等方面的环境因素的管理标准。3 定义31 污水:指生产与生活活动中产生污水的总称。32 排放量:指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施工生产的水的排放量。33 环境空气: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4 标准状态: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kpa 时的状态。3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

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3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现有污染源(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的污染源)分为二、三级,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38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9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

3、装置后的烟尘排入浓度。310 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311 锅炉年限划分为两个阶段,时段:2000 年月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时段:2001 年月 1 月 1 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312 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313 污染物: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314 有毒污染物: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315 油类: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31

4、6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317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318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19 处置:指将固体废弃物焚烧和用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320 环境噪声: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

5、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因从事本职工作、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于本法。321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22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23 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24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25 噪声排放: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326 噪声第三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

6、建筑物。噪声第三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为主的区域。327 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328 机动车辆指汽车和摩托车。329 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养活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不健康和环境的危害。330 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它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331 节能: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

7、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332 化学危险物品: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333 城市烟尘控制区: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标准。334 有毒化学品: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4 环境因素种类41 废水生

8、活区污水包括试验产生的废酸溶液,食堂产生的含油废水,厕所产生的废水;施工产生的污水包括钻孔桩基施工产生的污泥;桥梁施工对水体的污染;隧道施工产生的污水;拌合站清洗拌合设备产生的污水;机械设备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等。42 废气项目部取暖用锅炉、饮水用茶炉、食堂用的大灶等排放的烟尘和烟气二氧化硫;煤堆放产生扬尘;设备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含硫尾气;土石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原材料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隧道施工产生的粉尘,食堂做饭产生的油烟。43 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废电池;废弃的沥青;废弃的盛油容器、油手套、油抹布等;除有毒有害外的废弃物:大量生活垃圾;试验用废弃的试件;食堂及锅

9、炉产生的煤碴;隧道出碴;废弃的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其它废弃物。44 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5 管理标准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标准如下:5.1 污水排放标准见表。国家生活和生产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表 11997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建 设 的 单位 1998 年 1 月 1 日 后 建 设 的 单 位序号 污 染 物 适 用 范 围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 一 级 标 准 二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6-9 6-9 6-92 色度 其它排污单位 50

10、80 50 803 悬浮物(SS) 其它排污单位 70 200 400 70 150 4004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 其它排污单位 30 60 300 20 30 3005 化学需氧量 (COD) 其它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100 150 5006 动 植 物 油 一 切 排 污 单 位 20 20 100 10 15 1007 氨 氮 其 它 排 污 单 位 15 25 15 258 磷 酸 盐 (以 P 计 ) 一 切 排 污 单 位 0.5 1.0 0.5 1.09 表 面 活 性 剂(LAS) 其 它 排 污 单 位 5 10 20 5 10 2010 元素磷 一

11、切 排 污 单 位 0.1 0.3 0.3 0.1 0.1 0.35.2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见表 2。国家生产和生活用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表 2烟 尘 排 放 浓 度(mg/m3)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时段 时段烟 气 黑 度 (格林 曼 黑 度 ,级 )一类区 100 80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二、三类区 150 1201一类区 100 80二类区 250 200燃煤锅炉 其它锅炉 三类区 350 250 1一类区 80 80轻柴油、煤油二、三类区 100 100 1一类区 100 80燃油锅炉 其它燃料油 二、三类区 200 150 1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

12、0 15.3 城市区域噪声排放标准见表 3。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表 3类别 昼间(db) 夜间(db)0 50 401 55 452 60 503 65 554 70 55“0”类标 准适用于 疗 养院、高级别墅区、高 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 db 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 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 区。“3”类标 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

13、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超过 15db。5.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排放标准见表 5。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表 5类别 昼间(db) 夜间(db) 55 45 60 50 65 55 70 55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注: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最大值不超过 10db,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最大值不超过 15db。6 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6.1 污染防治的原则: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

14、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6.2 项目生活区环境管理由项目书记主管,项目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食堂等人员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由项目长主管,项目副指挥、项目总工分管,安质科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施工队具体落实,职能科室协助。6.3 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管理措施6.3.1 由项目办公室负责收集国家、地方、行业等方面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确定项目应执行的法律法规条款。6.3.2 由项目安质科组织人员对项目环境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结合工程实际和国家标准制定本项目环境目标和控制措施。6.3.3

15、由项目安质科组织人员对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界定,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三种情况,界定原则如下:(1)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污污染物毒性大或难降解的建设项目。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易引起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 (2)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改项目。(3)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被等不影响的建设项目。 基本不改变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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