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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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文)的有关精神,特制订四川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授予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研究生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

2、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第四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应与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一样,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按照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执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作出一定成绩。2. 申请人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之时该刊为核心学术期刊)以第一作

3、者身份至少发表一篇(含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 有两位申请学位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4.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4.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推荐材料,含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等内容,材料应有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5. 专家推荐意见。(三)1. 校学位

4、办在收齐上述材料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2. 经资格审查后,校学位办就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根据对申请人全面资格审查作出以上成绩的认定。(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1. 学位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通过所申请学位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考试在我校进行。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与在校研究生相同。经济、法学及管理类等已编制了部分学位课程题库的学科

5、,该部分课程可使用题库的试题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所有申请人都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2)部分申请人还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历史学、地理学、生物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其他学科何时需进行学

6、科综合水平考试,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下发的文件通知为准。国家组织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在每年的六月进行,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国务院学位办通知为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六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六年内未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硕士生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半年内完成。1. 学位论文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

7、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应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中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熟悉研究专题的主要文献资料,掌握本专业科研方法和技能。论文应是作者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中应附有中文和英文摘要。论文书写格式及装订要求按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统一格式办理。2. 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至少聘请 3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有 1

8、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评阅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绩的专家,且应指导过研究生。(2)论文评阅:A. 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由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干事)或答辩秘书寄送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B.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申请人的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3. 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名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 2-3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 1人是我校和

9、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应在举行答辩前半个月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应公开举行。(3)论文答辩未通过,申请无效。其中,论文答辩虽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重新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需提交的材料:1. 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2

10、. 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3. 硕士课程成绩单一份;4.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水平统考合格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5.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6. 在读期间在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四川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7.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8.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9. 近期 1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九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11、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2.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三年内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以获奖证书为准) 。3. 申请人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已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理工医类申请者至少有 1篇已正式发表达 SCI等高水平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申请者至少有 1篇发表在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有关期刊之 SCI等认定,以论文发表之时该刊之状况为准)。 (2、3 两条任选其一)4. 有两位申请学位专业教授及相当职称专家的书面

12、推荐,其中至少一位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5.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二)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及复印件;3.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技或社科类成果奖获奖证书(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 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5.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人应了解申请人的工作

13、及科研情况,并对申请人学术造诣等方面情况作翔实负责的评价。校学位办在三个月至半年内,组织有关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认定。根据对申请人全面资格审查做出以上成绩的认定(二)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由我校研究生院按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课程考

14、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申请人),经有关专家推荐,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由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1. 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掌握了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

15、创造性的成果。(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应附有中文和英文摘要。论文书写格式及装订要求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统一格式办理。(4)校外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由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位担任,其中博

16、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三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应有三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由申请人所在学科或院(系、所)提出十位评阅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根据申请人论文及学科专业情况,参考已有的专家库名单,确定五位评阅人,由院(系、所)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将论文密封后寄送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二个月前,寄送评阅人。(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3. 论文答辩(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得到校学位办的认可。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由院(系、所)研究生秘书或答辩秘书送交论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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