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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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 身 份 证 号 ( 代 表 人 ) : 承 租 方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身 份 证 号 ( 代 表 人 ) : 经 甲 、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以 供 双方 遵 守 :第 一 条 房 屋 基 本 情 况 甲 方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 坐 落 于 ,户 型 为 室 厅 卫 , 总 面 积 约 平 方 米 。第 二 条 房 屋 用 途 该 房 屋 用 途 为 居 住 。 除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外 , 乙 方

2、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房 屋用 途 。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四 条 租 金 该 房 屋 月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元 整 。 租 赁 期 间 , 如 遇 到 国家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规 定 调 整 租 金 标 准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或 物价 上 涨 等 因 素 确 需 调 整 租 金 的 , 甲 方 应 提 前 2 个 月 通 知 乙 方 , 同 等 条件 下 , 乙 方 具 有 该 房 屋 优 先 承 租 权 。 除 此 之 外 , 出 租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2

3、 -由 任 意 调 整 租 金 。 第 五 条 付 款 方 式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押 金 ( 人 民 币 ) 元整 。 租 金 按 季 结 算 , 由 乙 方 于 每 季 日 前 交 付 给 甲 方 。 第 六 条 甲 方 对 房 屋 产 权 的 承 诺 甲 方 保 证 在 交 易 时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除 补 充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 有 关 按 揭 、 抵 押 债 务 、 税 项 及 租 金 等 , 甲 方 均 在 交 付 房 屋 前 办 妥 。交 易 后 如 发 生 上 述 未 清 事 项 , 由 甲 方 承 担

4、 全 部 责 任 ,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甲 方 负 责 赔 偿 。 第 七 条 维 修 管 护 责 任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对 房 屋 及 其 附 着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管 护 , 乙 方应 予 积 极 协 助 , 不 得 阻 挠 施 工 。 正 常 的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房 屋 日 常 管 护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 乙 方 管 理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房 屋 及 其 相连 设 备 的 损 失 和 维 修 费 用 , 由 乙 方 承 担 。 租 赁 期 间 , 防 火 安 全 , 门

5、 前 三 包 , 综 合 治 理 及 安 全 、 保 卫 等 工 作, 乙 方 应 执 行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督 检 查。第 八 条 装 修 和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约 定 乙 方 不 得 随 意 损 坏 房 屋 设 施 , 如 需 改 变 房 屋 的 内 部 结 构 和 装 修 或设 置 对 房 屋 结 构 影 响 的 设 备 , 需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投 资 由 乙 方 自理 。 退 租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原 状 恢 复 或 向 甲 方交 纳 恢

6、 复 工 程 所 需 费 用 。 - 3 -第 九 条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有 关 费 用 在 房 屋 租 赁 期 间 , 水 、 电 、 煤 气 、 供 暖 、 物 业 等 费 用 由 乙 方 支付 ,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延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如 果 发 生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征 收本 合 同 未 列 出 项 目 但 与 使 用 该 房 屋 有 关 的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 第 十 条 租 赁 期 满 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租 赁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甲 方 应 优 先将 该 房 屋 租 赁 给 乙

7、 方 , 并 续 签 租 赁 合 同 。 第 十 一 条 因 乙 方 责 任 终 止 合 同 的 约 定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并 收 回 房 屋 , 造 成 甲 方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1 擅 自 拆 改 承 租 房 屋 结 构 或 改 变 承 租 房 屋 用 途 的 ; 2 拖 欠 租 金 达 1 个 月 ; 3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的 ; 4 故 意 损 坏 承 租 房 屋 的 。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终 止 租 赁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 需 提 前

8、2 个 月 通 知 对 方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终 止 合 同 书 , 在 终 止 合 同 书 签 订 前 , 本 合 同 仍 有 效。如 因 国 家 建 设 、 房 屋 改 造 拆 迁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出 现 本 合 同 第 十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甲 方 必 须 终 止 合 同 时 , 一 般 应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乙方 。 乙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甲 方 不 予 补 偿 。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 4 -租 赁 期 间 双 方 必 须 信 守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年 度 须

9、 向 对 方 交 纳 年 度 租 金 的 50 作 为 违 约 金 。 乙 方 逾 期 未 交付 租 金 的 , 每 逾 期 一 日 , 甲 方 有 权 按 月 租 金 的 10 向 乙 方 加 收滞 纳 金 。第 十 四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该 房 屋 毁 损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 双 方互 不 承 担 责 任 。 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议 定 , 并 签 订 补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之 附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10、可 分 割 之 一 部 分 。 本 合 同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本 合 同及 其 附 件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均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执 行 。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 甲 、 乙 双 方 不 在本 合 同 中 约 定 仲 裁 机 构 , 事 后 又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 )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2 份 , 甲 、 双 方 各 执 1 份 , 自 签 字 ( 盖 章/画 押 ) 之 日 起 生 效 。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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