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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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线路电压(千伏) 垂直距离(米)1 以下 2.5 110 3.0 35 4.0 60110 5.0 154220 6.0 330 7.0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线路电压(千伏) 距离(米)1 以下 1.0 110 1.5 35 3.0 60110 4.0 154220 5.0 330 6.0 500 8.0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延伸距离 电压千伏 边线延伸米110 5.0 35110 10.0 154330 15.0 500 20.0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垂直距离米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额定电压(千伏)1 以下 110 35居

2、民区 6.0 6.5 7.0 非居民区 5.0 5.5 6.0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高低压电力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依据: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 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 ”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 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 的联系,并为工程

3、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其中对小于或等于 110KV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 平净距要求均为 0.5 米。对小于或等于 110KV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 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 7 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 110KV 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 9 米。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 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 1 管线名称 高压铁塔基础边 照明及35KV 道路侧石边缘 0.5 给水管 3.0 0.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 燃气管 1.0 1.5 1.0 热力管 2.0

4、 3.0 1.0 电力电缆 0.6 电信电缆 0.6 0.5 二、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要 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 2。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如表 3。 市区 35500KV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 2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m) 线路电压等级 高压线走廊宽度 500KV 6075 110、66KV 1525 330KV 354535KV 1220 220KV 3

5、040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表 3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三、 110KV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 ,1999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颁发,其中对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 见表 4。 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 表 4 线路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导线至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平行,开阔地区) 最高杆(塔)

6、高 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路径受限制地区) 50 50 60 80 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7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是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 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条例中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 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 线延伸距离如下:千伏米;(边导线向外 5 米即为保护区)千伏米; 千伏米;千伏米。同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 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

7、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 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 年 3 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颁 布。细则中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 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的活动: (一)35 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 米的区域; (二)66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 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 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 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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