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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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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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资助的重点领域是: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第四条 申请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龙

2、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从事重点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六)申请项目属于重点领域项目;(七)企业的上年度纳税不低于 500 万元。(八)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有一定的研发基础和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第三章 资助标准第五条 对重点

3、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 50%,一般企业最高 200 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 300 万元。第六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第四章 申请材料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 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申请书 (登陆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项目预算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和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五)由工

4、商部门最近 6 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七)其他辅助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八)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九)其它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八条 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

5、申请人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或以上。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

6、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本年度新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五)形式复核及报批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拟资助计划进行形式复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六)下达资助计划拟资助计划经新区科技分管领导或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七)签订资助合同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八)办理资金拨付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对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十条 本细则“ 以上 ”、 “以下”等表述未做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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