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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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清环审(2017)08 号该机砖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位于清流县灵地镇灵和村,建设内容为将原 18门轮窑改造为 24 门有顶轮窑,并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 2000 万到 3600 万块多孔砖(折标),建设单位为清流 县灵地镇信誉建材厂。 项 目总投资 136 万元,其中 环保投资 37 万元,占地面积 3800 平方米。 项目以页岩、煤矸石和建筑渣土为原料生产空心砖、多孔砖等各种 规格机砖。 项目经清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闽经信备2017G04058 号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周

2、边的环境影响较小,能达到所在地环 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但要求建设单位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 废水经化粪处理后清掏用于周边山地施肥,不得外排;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2、项目原料堆场和原料、燃料破碎及配料系统、制备成型等工段应采取喷雾洒水除尘、收尘等措施,配备封闭式原料库,产生的粉 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 2 颗粒物(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焙烧废气应先经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

3、再经 15m 高排气筒达 标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 2 标准限值。3、在生产加工中应注意对设备的降噪减振, 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 2 类标准。4、制砖过程产生的废砖坯、出窑时产生的废砖和脱硫除尘渣、 废石膏回用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规范先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暂存间应 具备“地面防腐、硬化” 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遵从危险废物转移

4、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5、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原有工程排放量SO229.668t/a、NOx13.748t/a、氟化物 14t/a、颗粒物20.772t/a。技改后排放量为 SO25.769t/a,NOx7.002t/a、氟化物 0.198t/a、颗粒物2.403t/a,各 污染物排放量没有增加,无需购买各 污染物排放总量。6、本项目设定破碎车间外 50m 为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当地政府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住、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7、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 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8、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 设置标志牌。9、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 应按 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方能正式投入生产。10、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及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 (公 章)签发人: 201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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