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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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学界之七大家(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第一章 “国际公法之始祖”阿尔柏 利克斯贞提利斯 贞提利斯之著作 贞提利斯之地位及其研究方法 第四节 贞提利斯之学说 一、国际公法之概念及国际团体 二、国际关系交通自由及海洋自由 三、国际关系公使 四国际关系条约 五、战争之性质及目的 正常当的战争之条件 六战争之理由 七、战争之实行 八、战争之终局 九、海战 十、局外中立 第二章 “国际法学之父”嚣俄格老秀斯 第八节 格老秀斯之重要著作 一、 拿捕法论 二 平战法规论 第九节 格老秀斯之残余著作 一、 海洋自由论及荷兰人之东印度贸易 参加权问题 二、 格老秀斯全诗集 三、 荷兰法学入门结论 第三章 “尽忠

2、于国际公法之学者” 约翰塞尔顿 第四节 塞尔顿之著作荣称沦 及十分二税史 第五节 塞尔顿之标语“自由第一” 及其政治生活 第六节 塞尔顿之偏不党 第七节 塞尔顿之名著海洋闭锁论 第八节 塞尔顿之桌上谈话 第九节 对于塞尔顿之批判 第四章 “国际公法之箱:创立者 理查苏契 第四节 苏契与罗马法 第六节 苏契之研究方法 第七节 苏契之平时国际法论 一、国际法之定义及渊源 二、平时国际法 三、领土主权与国家政策 四、国藉住所 五、公使与外交 第八节 苏契之战时国际法论 一、战时国际法及苏契以前之著作 二、战争 三、海贼与海法 四、中立及战时禁止品 第五章 “自然法的国际法之始祖“ 封浦芬多夫 第二节

3、 浦芬多夫之主要著作 第三节 自然法及其发达 第四节 浦芬多夫之研究方法 第五节 浦芬多夫之学说 第六节 浦芬多夫之自然法及万民法 之分析 一、法律之根本原则及其分类 二、自然状态及自然法 三、基本的权利义务 四、战时法 五和平条约同盟条约及其他条约 笫六章 “近世国际法学派之先驱” 科尼利阿靳尽 平刻斯胡克 第三节 平刻斯胡克之先进者及与其同时代 者之学说与平刻斯胡克在国际法 学界之地位 第四节 平刻斯胡克之学说 一、海洋主权 二、公使之法律上的地位 三,战时法 四中立 五、战时禁制品 六、封锁 七、敌船上之中立货物 第七章 “国际公法之实践的说明者 挨美利治得发泰尔 第二节 发泰尔之著作

4、第三节 发泰尔之毛权论 第四节 发泰尔之卤晾法运 英国国际法法学家本期为大家介绍英国著名国际法法学家奥本海。拉沙.法朗西斯.劳伦斯.奥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 18581919)出生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温德肯。1876 年入柏林大学,主习法律。期间曾到海德堡大学听国际法学家约翰.布伦奇里(J.H.Bluntschli)授课,取得票据法学士学位。1883 年进莱比饧大学求学,师从边沁教授,攻读刑法和哲学。1885 年受聘于德国 赖堡大学。1898 年,奥本海应伦敦经济学院之聘担任国际法讲师,从此深入研究国际法。1905 年出版了第 1 卷(平时国际法)

5、,1906 年出版第 2 卷(争端法、战争法、中立法)合称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A Treaties) 。奥本海的国际法是以详实的国际法资料为基础,将大陆法学界的学说和英国实证主义法思想结合起来分析当时的国际情况,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学说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和总结,被誉为国际法的精华。奥本海因此名声大振,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显要地位。1908 年,奥本海经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约翰.韦斯特累克推荐,当选为该讲座的教授,直到 1919 年 10 月去世。在此期间,他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专著。同时,他还担任国际公法刊物的编辑,还是肯德国际法学会正式成员,马德里法学

6、会名誉会员以及美国国际法协会的通讯会员。除国际法外,奥本海的主要著作还有:国际法的前途 (1911) 、与艾德门上校合作的陆地战争 (1912) 、 巴拿马运河的冲突 (1913) 、 国际法与外交 (1917)等等。奥本海从实证主义哲学思想出发,坚持只有国际惯例和条约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此外,又从二元论说出发,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规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变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除非由国内法令批准。在国际范围内他坚持国家主权说,他强调称,现在没有,将来必永远不会有一个统治各国的中央政权。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的观点有所改变。奥本海还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

7、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名称。 ”但他认为, “古代和中世 共同之国际法,它主要是基督文明的产物。 ”后者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的。尽管奥本海的国际法观点有其一定的局限性,甚至是错误的,但他在这方面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尤其是他的国际法已成为不朽之作胡 果 格 劳 秀 斯 ( Hugo Grotius,1583-1645)格 劳 秀 斯 , 荷 兰 人 , 近 代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思 想 先 驱 , 国 际 法 学 创 始 人 ,被 人 们 同 时 尊 称 为 “国 际 法 之 父 ”与 “自 然 法 之 父 ”。 其 名 著 战 争 与 和平 的 权 利

8、 ( 1625 年 ) 不 仅 是 重 要 国 际 法 著 作 , 而 且 是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人 权 学说 的 基 础 自 然 法 或 自 然 权 利 理 论 的 开 创 性 著 作 。 曾 任 律 师 、 司 法 官 和 外 交 官 ,1618 年 因 卷 入 荷 兰 政 治 、 宗 教 冲 突 而 被 监 禁 , 1621 年 脱 狱 成 功 , 避 居 法 国 ,长 期 从 事 写 作 。 自 1634 年 起 任 瑞 典 驻 法 使 节 , 1645 年 从 瑞 典 返 回 时 病 死 于途 中 。 他 的 研 究 范 围 相 当 广 泛 , 涉 及 法 学 、 政 治 学

9、、 文 学 、 语 言 学 、 史 学 等 ,但 使 他 享 有 盛 名 的 是 在 法 学 方 面 。 在 他 的 法 学 著 作 中 , 有 一 本 是 他 在 被 监 禁期 间 所 写 的 关 于 荷 兰 古 代 法 和 罗 马 法 的 书 , 名 为 荷 兰 法 律 导 论 , 其 他三 本 都 是 关 于 国 际 法 的 著 作 。 启 蒙 思 想格 劳 秀 斯 是 近 代 西 方 启 蒙 思 想 家 中 第 一 个 比 较 系 统 地 论 述 理 性 自 然 法 理论 的 人 。 他 汲 取 了 古 希 腊 和 古 罗 马 思 想 家 自 然 主 义 自 然 法 理 论 的 精 华

10、 , 扬 弃和 摆 脱 了 中 世 纪 神 学 主 义 自 然 法 的 桎 梏 , 开 创 了 近 代 理 性 自 然 法 ( 古 典 自 然法 ) 的 先 河 。 他 认 为 ,自 然 法 来 源 于 自 然 和 人 的 理 性 ,人 们 在 理 性 的 支配 下 按 照 自 然 的 规 定 来 指 导 自 己 的 行 为 .人 性 是 自 然 法 的 源 泉 ,神 是 法 的 第二 源 泉 .作 为 一 种 正 当 理 性 的 命 令 ,自 然 法 是 一 切 法 律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根 据 自然 法 理 论 ,格 老 秀 斯 提 出 了 天 赋 的 自 然 权 利 和 社 会

11、契 约 等 观 点 ,认 为 国 家 是人 们 为 了 享 受 法 律 利 益 和 谋 求 共 同 福 利 而 组 成 的 最 完 善 的 联 盟 . 国 际 法 理 论国 际 法 理 论 在 格 劳 秀 斯 的 法 律 思 想 当 中 占 有 重 要 地 位 。 其 实 , 关 于 国 际法 理 论 当 中 一 些 问 题 的 研 究 并 非 自 格 劳 秀 斯 开 始 , 早 在 古 罗 马 时 代 , 就 有 人研 究 和 讨 论 有 关 战 争 和 条 约 问 题 , 不 过 , 当 时 人 们 并 没 有 严 格 的 国 际 法 概 念 。中 世 纪 时 期 , 从 奥 古 斯 丁

12、、 阿 奎 那 到 布 丹 , 也 都 讨 论 过 有 关 宣 战 、 休 战 及对 敌 人 维 持 信 义 、 实 行 人 道 主 义 等 问 题 。 但 是 , 真 正 将 国 际 法 作 为 一 门 独 立学 科 进 行 完 整 系 统 的 理 论 论 述 , 则 是 从 格 劳 秀 斯 开 始 的 。 关 于 国 际 法 的 定 义 和 内 容 , 格 劳 秀 斯 认 为 , 国 际 法 是 “支 配 国 与 国 相互 交 际 的 法 律 ”, 是 维 护 各 个 国 家 的 共 同 利 益 的 法 律 , 它 的 目 的 在 于 保 障 国际 社 会 的 集 体 安 全 , 正 如

13、“一 国 的 法 律 , 目 的 在 于 谋 求 一 国 的 利 益 , 所 以 国与 国 之 间 , 也 必 然 有 其 法 律 , 其 所 谋 取 的 非 任 何 国 家 的 利 益 , 而 是 各 国 共 同的 利 益 。 这 种 法 , 我 们 称 之 为 国 际 法 ” 。 格 劳 秀 斯 认 为 , 国 际 法 存 在 的 前 提 是 国 家 主 权 。 其 主 权 学 说 的 重 点 在 于 ,认 为 主 权 原 则 主 要 用 于 调 整 国 家 间 关 系 。 ( 而 不 关 心 国 内 谁 的 权 力 比 较 大 )所 谓 国 家 主 权 是 指 国 家 的 最 高 统 治

14、 权 , 即 主 权 者 行 为 不 受 别 人 意 志 或 法 律 支配 的 权 力 就 是 主 权 。 格 老 休 斯 的 主 权 学 说 是 真 正 近 代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关 系 意 义上 的 主 权 学 说 。 于 人 民 主 权 相 对 , 被 称 为 国 家 主 权 。 主 权 是 一 个 国 家 的 统 一的 道 德 能 力 , 它 的 最 初 来 源 是 基 于 社 会 契 约 , 但 当 人 们 订 立 社 会 契 约 以 后 就应 该 绝 对 地 服 从 主 权 者 。 在 格 劳 秀 斯 看 来 , 国 家 主 权 属 于 一 个 人 为 好 , 因 此 ,他

15、反 对 人 民 主 权 , 而 主 张 君 主 主 权 。 主 权 是 国 家 存 在 的 基 础 , 也 是 国 家 作 为国 际 法 主 体 的 条 件 。 必 须 遵 循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包 括 : 坚 持 宣 战 的 原 则 , 反 对 不 宣 而 战 的 狡 猾 行为 ; 坚 持 战 争 中 的 人 道 主 义 原 则 , 反 对 杀 害 妇 女 、 儿 童 等 非 参 战 人 员 , 反 对杀 害 放 下 武 器 的 战 斗 人 员 ; 坚 持 公 海 自 由 通 行 的 原 则 , 任 何 国 家 和 个 人 阻 止非 武 装 船 只 在 公 海 上 自 由 通 过 都

16、是 国 际 法 准 则 所 不 允 许 的 。 此 外 , 还 要 坚 持遵 循 保 护 交 战 双 方 外 交 代 表 安 全 的 原 则 。 评 价由 此 可 见 , 格 劳 秀 斯 在 国 际 法 领 域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较 为 完 整 的 原 则 , 这些 原 则 对 国 家 关 系 的 调 整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 尤 其 是 对 后 来 国 际 法 理 论 的 发展 产 生 了 深 刻 影 响 , 被 称 为 “国 际 法 之 父 ”托马斯莫尔维多利亚苏亚利兹贞提利斯格老秀斯霍布斯卓奇普芬道夫宾刻舒克沃尔夫摩塞尔法泰尔边沁马滕斯奥斯丁洛里默卡尔沃马尔兼斯奥本海凯尔逊菲德罗斯 劳特派特维辛斯基童金斯塔克周鲠生倪征噢江海潮宦乡王铁崖陈体强丘宏达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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