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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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为了统一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则,加强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JJF1058 1998)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现予以批准发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998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JJF10581998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一 概述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各类房屋销售面积的测量与计算2、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GBJ

2、9619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建房1995517 号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CH50011991 房产测量规范。使用本规范时, 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3. 定义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整幢出售,其销售面积为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商品房按 套 或 单元 出售,其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3.2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

3、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 以上 (含 2.20m) 的永久性建筑。3.3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3.4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3.5 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 (单元) 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 (单元) 之间的分隔墙、套( 单元)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 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6 阳台建

4、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系指阳台地面底板外沿在水平面的投影。3.7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3.8 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3.9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值,即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3.10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之积。二 测量要求4. 房屋边长测量应连续测量两次取平均值( 中数*),两次测量读数之差(较差*)不超过表 1 规定。表 1 单位:米 较差 L正负 0.0005L (L10) 钢卷尺 正负 0.

5、0001L (L=10) L被测量边长 手持式测距仪 较差绝对值=0.005 5. 房屋分段边长之和与房屋总边长之差不超过 (1) 式规定:房屋总边长之差正负 0.004x(1 2i n) (1)式中: n房屋边长分段数i分段边长,i=1, 2, 3, ,6. 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 u(误差*) 如 (2) 式所示。商品房面积测量标准不确定度:u=(0.02s 开平方 0.001S) (2)式中:s商品房实测面积,单位:平方米其扩展不确定度 (限差*): U=2u (p=95) (3)注: * 测绘行业术语。三 测量项目与测量设备7. 测量项目如表 2 所示表: 代号 测量项目 1 套内

6、使用面积 2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3 套内墙体面积 4 套内建筑面积 5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6 套房销售面积 7 整幢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8. 用于商品房面积测量的设备如表 3 所示,也可选用不低于表 3 给出技术指标要求的其它测量设备。上述测量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表 3:序号测量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指标 示值误差:土(0.3+0.2L)mm 1 钢卷尺 式中: L以米为单位的被测距离值 刻度直 测量面垂直度: 0.5mm500mm 2 角钢尺 示值误差:土 0.48mm 手持式 测量范围: (0-140)m 3 测距仪 扩展不确定度: 5mm(p=95) 4

7、经纬仪 2 级 5 拉力计 测量范围:(0-100)N 四 测量方法与面积计算9. 测量前准备9.1 商品房测量前应参照购房协议实地调查,对分产权界线及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进行确认, 按附录 1对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进行确认。9.2 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应实地绘制,楼房要分层绘制。尽量按几何图形分块,并编写序号。房屋面积测量平面草图是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原始依据, 其式样见附录 5。10. 测量点位的选取10.1 套内房屋边长测量测点一般取距地面 1.2m 土 O.2m 的高度,在房屋的两个长边、两个短边的 1/6 和 5/6 位置,两测点应保持水平。房屋边长较长时,应适当增加测点数。 10.2 墙

8、体厚度测量测点一般取距地面 1.2m 土 0.2m 的高度,距门(窗)框( 左、右两点 )0.2m 位置。10.3 阳台边长测量阳台边长测量选点参照 10.1,阳台的长、宽每边选取两个测量点。10.4 整幢建筑物外围尺寸测量测点一般取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距地面 1.2m 士 O.2m 的高度紧贴墙面的水平位置。当无法选取上述测点的位置时,可选取尽可能靠近上述测点位置为测量点位,或用刻度直角钢尺在被测长度的两个端面的延长线上选取等效测量点位。室内分段测量之和 (含墙身厚度 ) 与房屋外廊的全长的差值满足第 5 条要求时,应以房屋外廊数据为准,分段测量的数据按比例配赋。 超差需进行复测。11. 测量

9、方法与面积计算11.1 套内使用面积经矩形房屋测量为例,用钢卷尺 (或测距仪) 测量套内各矩形房间长边、短边的边长,在每个测点上,使测量线与被测量边保持平行,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应不超过表 1 规定。取连续两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一个测量点的测量值,以各测点的测量值的平均值分别作为长边和短边的边长测量结果1i 和1i 。 读数精确到 0.001m。套内房间测量时,对已进行墙面装饰的,应加上装饰面厚度 l。装饰面厚度可参考结构设计施工总说明或地区标准图集说明,按墙面材料种类、 原料配比计算。套内第 i 个矩形房间的使用面积1i( 1i 2) (1i 2 ) (4)套内使用面积1i11121

10、i 1n (5)式中: n矩形房间数 (或矩形块数);1,2, n 。11.2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2 为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其中矩形阳台建筑面积按 11.1 测量方法测量阳台围护结构的长、宽, 对有共用墙体的,应计算一半墙体面积。11.3 套内墙体面积靠近门窗部位的墙体厚度可直接测量,其他无法直接测量的,测量墙体的内外尺寸,计算差值求得。 对于已进行墙面装饰的, 需减去装饰面厚度。对于砖墙结构,按设计图纸的标准说明,取实测值最接近的设计值作为墙体厚度;对于其他不属于标准厚度的墙体, 按实测值计算。各墙体长度乘以墙体厚度得出各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3,为共用墙体面积的一半与全部

11、非共用墙体面积之和。11.4 套内建筑面积11.4.1 套内建筑面积4 应为 11.1、11.2 和 11.3 测量结果之和。4 1 23 (6)11.4.2 套内建筑面积还可用下述方法测得。沿各套建筑结构外围,用钢卷尺(或测距仪) 测量各部分的长边、短边,按 11.3 的方法测量和计算出各外墙墙体厚度。再分别计算出长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短边平均值与其两端墙体厚度一半的差值,则两差值的乘积与各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即为各被测套内建筑面积4。11.5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1.5.1 共有建筑面积应参照上述有关测量方法进行测量。11.5.2 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和方法见附录

12、2。11.5.3 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5 的计算。a.多层商品住宅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 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 X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b. 多功能综合楼中各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幢)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各功能区建筑面积之和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X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 )本功能区独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本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X 本功能区内各套建筑面积之和同功能区内某户(套)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同功能区内某套建筑面积 X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功能区)11.6 套 (单元) 房销售面积套房销售面积6 应为套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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