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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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 15号)精神,切 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 两 项补贴 ”)提出以下意 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 四个全面 ”的战 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 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

2、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积极发挥家庭

3、、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劳动年龄段无业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外且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

4、以上时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二)补贴标准。- 4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低保家庭内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由原来低保政策中明确的按低保标准的 20%分类提标,调整为按低保标准的 35%发放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合并发放。其中,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 135%全 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听力、言语重度残疾人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135%的差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来由残联单独发放的低保内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金。(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由原来低保政策中明确的按低保标准的 2

5、0%分类提标,调整为按低保标准 25%发放生活补贴,与低保金合并发放,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5%的差 额享受低保金和生活补贴。(3)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原政策按低保标准 12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 120%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 120%全额发放,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120%的差额发放,如果同时符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且其生活补贴差额低于低保标准 60%的,按低保标准 60%享受。该类对象的生活补贴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一并管理,其他待遇不变。(4)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

6、殊困难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的 6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 60发放生活补贴。(5)未纳入其他救助或补贴的劳动年龄段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的 6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 60发放生活补贴。(6)残疾人本人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未纳入低保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由原来按低保标准 100%发放救助金,调整为按低保标准的 100%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标准的 100%实施全额发放,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100%的差额发放。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

7、象救助家庭中 1660 周岁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享受居家托养、日间托养、全日制托养等服务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其护理补贴按原标准、形式执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统一按 120 元/月 人的标准 发放。护理补贴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三)补贴形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按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政府购买家庭或社会组织服务形式发放。具体补贴形式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四)政策衔接- 6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分别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

8、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低保分类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的家庭收入,已享受两项补贴的低保外残疾人在申请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后,其补贴按该办法中低保残疾人相应的两补政策执行,原补贴不再享受。三、申领程序(一)实行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

9、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二)坚持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建立“一 门 受理、 协同办 理” 机制,对残疾人两 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随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审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分别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和原来的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精神(智

10、力)残疾人生活救助程序申请和办理,资金发放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需要另外申请和办理。本办法颁布时为上述救助制度在册救助对象的,其生活补贴不需重新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直接转办。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由各市、区参照当地原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的有关政策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三)严格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其中,低保中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按低保政策规定执行;如在享受低保或生活补贴期间提出新的申请,当月不重复享受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均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护理服务机构账户。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

11、、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四)做到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8 -到位等。四、保障措施(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

12、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 职 能作用,及 时 掌握残疾人需求,严 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二)及时完善政策。原来“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救助” 更名为“ 一 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生活 补贴”、“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更名 为“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无 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 ”更名为“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补贴”,确保与省意见一致。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市场及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全力

13、支持并积极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完善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重要意义,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种服务平台及窗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内容进行公示,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两项补贴实施细则,加快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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