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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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运输方式涉及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在实践当中,企业的运输费用一般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企业自备车辆但不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二是企业自备车辆但成立了独立的运输公司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三是企业没有自备车辆,发生销售业务时请别的运输公司负责运输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四是企业没有自备车辆,发生销售业务时代购货方垫运输费用而发生的运输费用。这四种运输费用所发生的税负,特别是增值税的税负是完全不一样的,到底选择那一种运输费用形式而更节税呢?笔者就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探讨。(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2、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

3、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

4、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自己运输取得的运费收入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 13%)缴纳增值税,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费如能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则对上述代垫运费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 3%的营业税。同时,对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讲,运输一般分为自己运输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两种运输方式税负有所不同。企业自己运输,属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运费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一并缴纳增值税;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收取符合税

5、法规定的代垫运费,代垫运费不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独立的运输单位取得运费要缴纳营业税。(二)纳税筹划技巧1、购货方运输方式的选择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需缴纳营业税。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运输部门,可按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汽油、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等)的 17%作为可以抵扣2的进项税。若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比较小的话,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更小了。此时我们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这样虽然需按运费的 3%缴纳营业税,但也可按运费的 7%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两者一抵即相当于可按运费的 4

6、%来抵税。若运费4%可抵扣物耗金额17%,则把运输部门分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可节税。具体测算如下:假定自备车队运输中的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为 r,运费总额为 M。则:外购货物时,用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方式可抵扣税额M7%M3%M4%,自备车队运输方式的可抵扣税额Mr17%,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M4% Mr17%,得 r23.53%。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 r23.53% 时,自备车队运输与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方式的税负相同;当 r23.53% 时,自备车队运输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当 r23.53% 时,购货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备车队单独

7、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案例 1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 800 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 ,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 100 万元,现只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分析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 r10080012.5%23.53%,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证如下:方案一: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则可抵

8、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抵扣税额 15 万元(3217) ,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2、销售方运输方式的选择(1)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

9、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案例 2某钢铁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钢铁以 280 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 35 元吨运输费用) 。该企业每年销售钢铁 10 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 35 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 180 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请应如何纳税筹划,使税收负担更轻?分析筹划前分析:如果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 1800000100000357 )271.5(万元) 。筹划方案:3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 35 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

10、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钢铁每吨价格从 280 元降为 245 元。筹划后分析:经过上面的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451718000004165000-1800000=236.5(万元) 。却可节约税金 271.5-236.5=35 万元。(2)既销售免税商品企业又销售非免税商品的销售方的运输方式的选择。假定销售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为 X 万元,销售征税货物的运费为 Y 万元,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 13(税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7) ,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影响。企业销售免税货物,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运费收入缴纳 3X 的营业

11、税;采取自己运输的方式,运费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征税货物,自己运输方式系混合销售,收取的运费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应缴纳增值税 Y(113)13(万元)或 Y(117)17(万元) ;运输公司运输,则要缴纳 3Y(万元)的营业税。汇总计算,采取独立运输方式,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3(XY ) (万元) 。于是我们可得出结论:销售的货物既有征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时,当 Y1.1313或 Y(117)17小于 3(XY)时,企业应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反之,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为好。对购货方来讲,如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方采取自己运输方式,购货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Y(113)13(万元)Y(1

12、17)17(万元) ;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7Y (万元) 。很显然,Y1.1313或 Y(117)17大于 7Y 时,销售方采取自己运输方式为好。如购货方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销售方采取何种方式对其都无影响。(3)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案例 3甲公司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部门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收取运输

13、费用为 1000 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一是采用自备车队运输;二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三是,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四是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需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运费为 1000 万元,应选择哪一种运输方式?分析具体运费的应纳税额如下:方案一:采用自备车队运输。运费应纳税额(增值税)=1000(1+17)17=145.3(万元)。方案二:将自备车队分立出

14、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运费应纳营业税额=10003=30(万元),扣除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 3025%=7.5(万元),实际应纳税额=30-7.5=22.5(万元)方案三:将自备车队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4货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运费应纳税额=10003-3025%+1000(1+17)17一 10007=97.8(万元) 。下面我们比较方案二与方案三之间的优劣。如前所述两者区别是方案二购货方只能拿到运费发票抵扣运费的 7。对于方案三,购货方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运费的17。当购货方对发票没

15、有要求时,方案二只需多负担税负=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应当选择方案二。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购货方都要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运费的 17,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方案三。方案四:由其他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其他运输公司将金额为 1000 万元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再由销货方将金额为 1000 万元专用发票统一开给购货方。运费应纳税额=运费金额(1+17)17一运费金额7=1000+(1+17 )17一10007=75.3(万元)。则 145.3 万元(方案一)97.8 万元 (方案三)75.3(万元)( 方案四)22.5 万元( 方案二)。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所以当购货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要求时应选择方案二,如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选择方案四。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企业将自备车队单独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第二,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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