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单位考核标准0530(库场队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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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弘毅码头分公司协作单位码头作业考核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为促进协作单位管理规范化,强化协作单位装卸作业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协作单位作业人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装卸作业安全、优质、高效,维护弘毅码头分公司和协作单位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考核标准。一、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透明二、考核目的:强化港口公司对协作单位的协调、监管,约束和规范协作单位服务行为,奖优罚劣,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协作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水平。三、考核程序:公司调度室、安质科、工艺维修队、库场队、门机队对协作单位安全、质量、生产组织考核。月末由调度室汇总上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四、考核方法:(一

2、)根据本考核标准,对协作单位进行奖罚,由调度室进行汇总统计并实施。协作单位扣分按照 1 分折合 100 元人民币计算,每月月末汇总完毕后上交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在相应协作单位装卸费中扣除;(二)对协作单位的奖罚由弘毅码头分公司调度室执行。2第二章 机构建制和设备数量的规定协作单位必须保证组织机构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港口公司要求,其中每班必须设倒班值班调度 1 人,全面负责机械、人力作业的生产组织;安质员 3 人,全面检查巡视生产安全;设专职经理全天值班。不按机构配制,每发现缺 1 人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协作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对讲机,倒班值班调度、安质员、人力队长及各舱指挥工每人一台对讲机

3、,并保证整班的正常使用,如果发现配备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讲机的,每发现一次扣协作单位 5 分。 (协作单位安质人员也要佩戴对讲机)每个协作单位必须配备同时接卸一条 D 类船舶、一条 C 类船舶(参照调度室派工管理办法)的人力和设备。各协作单位保证可同时安排作业及下舱铲车 50 辆,倒运车 50 辆,钩机 16 辆,由弘毅码头分公司调度室统一调动,并保证设备完好率在 95%以上(至少 48 台铲车、48 台倒运车、15 台钩机保持完好) ,数量配置不足或完好率低于标准值,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20 分。后场每个协作单位具备 18 辆以上集疏港铲车,由弘毅码头分公司库场队统一调动,且保证设备完好

4、率在 95%以上(至少 17 台铲车保持完好) 。数量配置不足或完好率低于标准值,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20 分。每个协作单位至少配备两台专业的清扫铲车用于码头前沿、倒运路线及垛底的清扫工作,且设备完好率达到 95%。未配备的或完好率不达标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20 分。3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规定第一节 码头作业一、 协作单位需成立专门的系解缆队伍负责协助散货船舶解带缆,每条载货量 65000 吨以下的船舶安排 8 名带缆工,载货量 65000 吨-105000 万吨的安排 10 名带缆工,载货量 105000 万吨以上的安排 12 名带缆工。调度通知解带缆后协作单位应 15 分钟内安

5、排带缆工带好安全防护设备到指定泊位队伍排列整齐等候解带缆。如未按要求排列队伍,发现一次扣 2 分;如果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现每人次扣 5 分;如发现人数缺失,每缺少一人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如值班调度通知协作单位派带缆工,15 分钟内没有到达指定泊位的,对协作单位扣 5 分;带缆工没有按时到达指定泊位,对船舶的靠离泊造成影响,调度室有权更换协作单位作业并扣该协作单位 30 分。二、 协作单位作业散货船每条载货量 22500 吨以下船舶安排 12 人;载货量 22500 吨-65000 吨船舶安排 15 人;载货量 65000 吨-105000 吨船舶安排 20 人;载货量 1050

6、00 吨以上船舶安排 25 人(清舱、清场人员由调度室根据作业需要进行具体要求) 。每条船除指挥工外,必须配备 2 名工人,在船下负责值班整理接货片、清轨道等,如作业过程中发现人数缺失,每发现一人次扣该协作单位 2 分。三、 船舶靠泊完毕后,30 分钟内协作单位设备、人力及相应作业工属具到达作业现场并整齐排列(倒运车及码头装车铲车在码头停放,后场攒垛钩机机铲车在相应垛位停放)等候作业。指导员按派工计划对协4作单位人力及设备数量进行检查,没少一人次或一辆设备扣协作单位 5分。协作单位接到弘毅码头分公司调度室值班调度船舶具备作业条件的通知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好船舶作业准备工作并开工作业。如未

7、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每延迟 10 分钟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如三次催促仍未开工,调度室有权更换协作单位并扣该协作单位 100 分。四、 协作单位值班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听从库场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每发生一次不服从合理指挥的,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五、 协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弘毅码头分公司规定时间参与生产作业,前场倒运设备交接班时间为早晚 06:15 至 07:00,协作单位疏港交接班时间为早晚 06:30 至 06:35,岗上交接。中午吃饭时间为 11:30 至12:10。设备司机必须做到机上和舱下交接,确保生产作业连续性。如发现迟到、早退、睡岗、无故停工现象,每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

8、;未通知调度室私自返回驻地或到其他地方维修的,每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六、 协作单位在装卸船作业时,倒运车辆要在挡风玻璃左前方放置信息牌(船名、货票、货位等信息)以防止货物混票,信息牌字迹清晰,无遮挡,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标准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七、 协作单位在装卸船时,每条作业线必须配备一名指挥工并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反光衣、对讲机,站在合适的位置,确保作业的安全、速度和质量,如发现指挥工不指挥,不能保证对讲机正常沟通,私自离岗、串岗、带烟带火进入作业区域的,每发现一人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指挥工交接停开工与门机交接停开工同步进行,指挥工必须做到舱口交接,如发现迟到、早退或其他人为

9、原因造成门机停工的,每人5次扣协作单位 5 分。 八、 船舶作业过程中,协作单位安排专人随时清理门机轨道、甲板散落货物,并根据门机行走路线随时调整接货片位置并保持接货片完整,并根据潮水及时调整接货片,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标准扣该协作单位 5 分,未能在 30 分钟内整改完毕的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每天早晚交接班及午餐夜班饭时间集中所有人力对船舶作业区域(门机运行线、甲板及岗亭周围)进行彻底清扫,做到班班清。由指导员进行检查,未达要求者每次扣 5 分。九、 协作单位设备、人力在作业期间,不得在作业区域内随意走动或离开现场作业区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要第一时间联系作业区域主管科室值班人员,经同意

10、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未经同意私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十、 协作单位倒运车队在船舶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作业要求以及规定的路线集港、倒运,作业过程中倒运路线及白色垃圾必须随时清理,必要时拐角处设专人保持清扫,保持码头前沿作业环境整洁,如发现清理不及时或者有白色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十一、 船舶作业过程中,舱内需进出设备清舱时,按关于设备进出舱的管理规定执行,设备队长、人力队长未及时到位,每人次扣 5分,未按规定执行的,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十二、 铲车、挖掘机清舱时,协作单位在接到公司调度室指令后,设备必须在 30 分钟内到达作业现场指定地点,未按规定时间到

11、达作业现场影响作业,每发生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超过 40 分钟以上,每延误10 分钟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6十三、 交替作业的船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对讲机,每条作业线上的指挥工、门机司机和舱下设备司机必须守听统一频道,协作单位负责监督下舱设备司机和指挥工对讲机的使用情况,如发现缺失或未按规定使用的,每人次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十四、 具备交替作业条件的船舶,协作单位清仓作业过程中下舱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指挥工的指令进行操作,严禁在门机运行路线下作业,合理进行避让。如发现下舱设备司机不按指挥工指令操作,打电话、玩手机等消极怠工现象,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如果舱内货多,下舱司

12、机作业效率低,影响作业进度的指导员有权更换司机,如不能及时更换的,扣协作单位 10 分。如发生因操作失误造成的机损、船损事故由协作单位自己承担。十五、 卸船作业时,协作单位要及时组织机械倒运,严禁码头前沿堆货高度超过 3 米(焦煤 4 米) ,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在装卸船时,由于协作单位设备分配不均,导致前场货堆倒运不均匀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协作单位值班队长 5 分。如果不能及时整改,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十六、 卸船作业时,协作单位作业设备应与前沿货堆保持 3 米以上距离,如发现作业设备与货堆距离低于 3 米的扣该协作单位 5 分;如果同一台车多次发生抢货现象,指导员有权制止其

13、作业并更换,如不能及时更换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如因距离过近,发生与抓斗相撞或门机洒货造成机损事故的由协作单位自己负责。十七、 协作单位参与生产作业的机械设备必须在接到调度室派工指令时向调度室上报牌照号码,如作业开始仍未上报的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7十八、 协作单位参与港口生产作业的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悬挂港口公司统一制作的牌照,如未按公司规定悬挂每发现一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若出现谎报设备数量或私自更换与相报不符的,每台次扣 5 分。十九、 协作单位由码头前沿向库场进行倒运作业时,每条作业线至少配备铲车 2 辆、自卸车 3 辆,煤船应配备自卸车 4 辆,每发现缺少一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14、 10 分。如果按实际情况需要增加车辆协作单位未及时增加的,每缺少一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二十、 卸船作业完毕后,协作单位必须在 3 小时内将码头作业现场货物倒运到后场并及时成垛,每延误半小时扣 10 分,超过 12 小时扣 300分,铲车清场地,严禁进入门机轨道内侧,私自进入每发现一次扣 5 分。若发生作业设备碰撞门机及其附属设施除进行赔偿外,每发生一次扣 10分。吊具在作业完毕后 3 小时内应倒运到码头两侧相应位置,若还放到原位的,扣协作单位 5 分,私自拆卸、混用吊具,不按规定运输吊具的,扣协作单位 5 分,造成吊具损坏的吊具协作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二十一、 作业现场出现突发问题需要

15、协作单位安排人力、设备配合港方进行作业的,协作单位需在接到通知后 40 分钟内给予相关科室回复,若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作业现场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的,每发生一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二十二、 卸船作业完毕后,协作单位必须按照调度室的要求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包括船甲板、舱盖、门机轨道、电缆沟、拉锁坑、倒运路线等,清扫出来的剩余货物及时归垛,并回收接货片。除特殊情况外,8要求 3 小时内作业场地全部清理结束并达到验收标准,每延误半小时,扣五分,并且验收未达标时,每处扣 3 分。同时要求在下条船舶靠泊前保持场地清洁,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该协作单位 3 分。因清扫不及时,影响下一船舶作业的扣 10

16、0 分。二十三、 严禁在清场过程中损坏港方设施、设备,如果损坏由协作单位负责维修,视情况给予协作单位 5-10 分处罚。二十四、 装船作业过程中,设备队每条作业线至少配备 5 台倒运车、一台铲车,协力单位设备队长按值班调度通知后 2 小时内将货物集港到指定泊位,每延误半小时扣 10 分或每缺少一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二十五、 装船作业过程中,铲车司机应及时攒垛,保障门机正常作业。如有因铲车不按要求作业而造成门机作业困难的,每发现一台次扣该协作单位 10 分。二十六、 装船作业时,协作单位出库要及时高效,倒运车辆数量不够导致供货不足,致使门机等货、作业停止的,每 10 分钟扣该协作单位5 分;超过 1 小时不能恢复作业的,扣该协作单位 50 分。如果出现倒货不均的,导致个别舱不能及时装货的,扣协作单位 10 分。二十七、 装船作业时,协作单位设备队长应及时与现场指导员密切配合,杜绝倒运超量现象的出现。如出现倒运超量的现象必须先向库管员申请,得到当班库管员回倒指令后,多倒运的货物方可运回库场,并在库管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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