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家利(重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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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中意保家利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 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及定义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缴费期间相同。第三条 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起始与主合同相同。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 日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年后,首次发病并被医

2、师首次确 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条所 约定的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但赔付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六万元, 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随即 终止。第六条 保险金额自动增加本附加合同初始保险金额等于其基本保险金额。若投保人 选择的缴费期间为十年期缴付的, 则本附加合同在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年度。第七条 责任免除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已存在的或已接受治疗、诊断或被医师建议需

3、要接受治疗的,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 伤。(二)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 人的故意行为。(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拒捕、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刑入狱,饮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 为而导致的打斗或 伤害。(四)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 险人 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 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 竞赛、 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独立山峰、 蹦极跳、跳 伞、拳击、摔跤、洞穴或极地或火山或冰川探险和考察、或被

4、保险人参与可获得固定报酬的运动。(五)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六)叛乱、暴乱,被保险人从事、参与军事训练或军事行动,或身处发生内战或军事冲突的国家。(七)核武器、核燃料或核废料所 产生的核能辐射或污染。(八)酒精、毒品、未经医师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国家规定的处方药品。(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 (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 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第八条 索赔申请一、保险金申请人应递交索赔 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资

5、料,以申请保险金: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正本;(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或资料;(四)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 时终止:(一)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二)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第十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满足所列条件的下列疾病:一、癌症(恶性肿瘤)是指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及何杰金氏病)并已经实施了下列针对该恶性肿瘤

6、的任何一项治疗:(一)广泛切除手术。(二)化学治疗。(三)放射治疗。(四)针对不能手术切除的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五)或者已经开始了姑息性治疗。恶性肿瘤的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恶性肿瘤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检验结果确诊,任何依据 细胞涂片检查结果做出的 诊断将不被接受。下列肿瘤除外:(一)原位癌及癌前病变,包括子 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 、CIN-2和 CIN-3;(二)所有皮肤的癌症,不包括已经发生远处转移的皮肤癌及用 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大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三)TNM分期为T1a、T1b或分期更早的无转移前列腺癌,TNM分期

7、为T2或分期更早的无转移的甲状腺或膀胱的乳头状癌,I 期霍奇金病( Hodgkin disease stage 1),RAI分期较I 期更早(不包括I期)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四)白血病细胞尚局限在造血骨髓中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二、中风指脑血管意外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已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上述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必须在发病 3 个月以后进行评估。索赔必须提交计算机 X 线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或类似的影像学检查证据证实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了下列中风:(一)脑梗塞;或(二)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偏头痛所致的脑症状、外伤或缺

8、氧所致的 脑损伤以及仅累及眼睛、视神经或前庭功能的血管病不在中风保障范围之内。三、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相应区域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所造成的部分心肌坏死,其 诊断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一)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胸痛病史;(二)心电图出现新的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变化; (三)血液检查有心肌酶(CK-MB)和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四)左心室功能降低的证据,即自 发病起90天后左心室射血分数小于 45%或由于心肌梗塞所致的显著的室壁运动异常、室壁运动减低或无运 动。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已接受了经胸廓切开进行的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以治疗狭窄性或阻塞性冠状动脉病。五、慢性肾功能衰竭指

9、双侧肾脏功能呈现慢性及不可逆性的衰竭,并因此已经 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或已经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六、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已接受了人与人之间的、一个或多个重要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的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或骨髓的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的移植除外。被保险人必须是移植器官的接受者。七、瘫痪指因为脊髓外伤或脊髓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完全和永久性的丧失,其诊断必须由神经专科医师确认。肢体的定义为包括完整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完整髋关节的整个下肢。八、失明指双眼视力完全和永久性丧失,其 诊断需由眼科医师出具医 疗诊断证明, 视力丧失必须连续地持

10、续12个月以上(双眼球摘除者不受此限制),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双眼的最佳矫正视力都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的0.02(不包括0.02)。(二)双眼的视野半径都小于5度。对于普遍医学观点认为利用器具或者植入物可以部分或完全恢复视力的情况将不予以理赔。九、丧失听力指双耳听觉机能完全和永久性丧失,听力 丧失必须连续地持 续12个月以上, 经过纯音测听检查证实并由耳鼻喉专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 言频率为500、 1000、2000赫兹。不包括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植入的任何听 觉设备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十、心瓣膜置换或修补手术是指

11、实际接受了经胸廓切开进行的心脏切开瓣膜置换或瓣膜修补手术,以置换或修补缺损或异常的心脏瓣膜。十一、主动脉外科手术是指实际接受了经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主动脉瘤、主动脉梗阻、主 动脉缩窄或主动脉外伤破裂的修补或矫正手术。这 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不包括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十二、严重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指被保险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或者其他痴呆。阿尔茨海默病是一种进行性脑变性疾病,表 现为弥漫性大 脑皮质萎缩并具有特征性组织病理学改变。痴呆是一种器质性精神疾患,表 现为全面的智能丧失,包括记忆力、判断力、抽象思 维能力障碍和人格改变。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或者其他痴呆的被保险

12、人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理赔:(一)不可逆性的永久性脑功能衰竭, 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 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自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被保险人的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检查分数小于 16;(三)被保险人必须处于持续的看护状态之下,以避免 伤害他人或其自身。十三、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病是由于某区域脑变性引起脑内部分区域多巴胺水平下降而导致的一种缓慢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帕金森氏病必 须被明确诊断,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二)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三)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经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丧失在室内

13、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移动能力。十四、严重烧伤指体表皮肤III 度 烧伤的总面积 达到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III度烧伤指累及皮下组织的全层皮肤烧伤,并需要施行皮肤移植手 术。 烧伤面积根据 中国九分法 计算。十五、颅内肿瘤指引起以颅内压增高为特征的危及生命的脑肿瘤, 颅内压 增高的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颅内肿瘤的存在必须由计算机X 线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或类似的影像学检查证据证实并符合下列标准:(一)被保险人必须实际接受了颅内肿瘤完全切除手术或者尽可能缩小肿瘤的手术;或者(二)实际接受了对颅内肿瘤进行的化学治疗或者放射治疗;或者(

14、三)被认为不宜进行颅内肿瘤外科手术治疗并且肿瘤不断增大,并且已经开始接受以减轻症状为目的的姑息治疗。颅内的囊肿、肉芽肿、动静脉畸形、动脉瘤、血肿、钙化,以及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均不在本保障范围內。十六、慢性肺部疾病因慢性肺病而出现的终末期及不可逆转的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比值(FEV1.0% )小于50;(二)最大通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40以上;(三)残气量/肺总量比值(RV/TLC)60以上;(四)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十七、肌营养不良症指遗传性肌营养不良症,是一 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其 临 床特征是与

15、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其诊断必须由神经专 科医师确认并需符合下列所有的条件:(一)肌电图显示典型的肌营养不良症阳性改变;(二)肌肉活组织病理检查证实肌营养不良症;(三)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八、暴发性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脏弥漫性坏死合并急性肝功能衰竭, 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一)肝脏体积急速萎缩;(二)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三)肝功能急速恶化。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一)肝功能检查提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及(二)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十九、严重脑损伤意外事故所致头部创伤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16、之一:(一)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二)自确诊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的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检查分数小于16。二十、脑炎是指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的脑部(大脑、脑干、小 脑)的炎症并且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和永久性的无能力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二)自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被保险人的简易精神状态量表(MMSE)检查分数小于 16。第十一条 释义一、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 险金额是指保 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 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初始的保 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 金额,若 该金额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 额为保险金额。三、永久性神经损伤指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重大疾病自首次确诊始的一百八十天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 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一)植物人状态;(二)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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