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办学合同-举办英文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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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租赁办学合同甲 方 ( 出 租 方 ) : 乙 方 ( 承 租 方 ) : YY 市 YY 区 YYY 英 语 培 训 中 心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自 愿 、 互 利 互 惠 、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同 意 就 YY 市 YY 区 XXXX路 104、105、106、107 、108、109、110、111 、112、113 号二层 铺,面积 508.3413 ( 以 下 简 称 “该 物 业 ”) 租 赁 合 同 的 租 赁 事 宜

2、 , 变 更 、 补 充 如 下 。一 、 ( 1) 乙 方 承 租 ( 续 租 ) 上 述 物 业 ,乙 方 自 行 申 请 及 装 修 ,自 行 办 理 消 防 报 建 ,水 、 电 增 容 、 工 商 登 记 等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及 必 要 的 协 助 ,乙方 装 修 前 应 先 保 留 该 物 业 的 电 、 来 去 水 的 接 驳 口 。 ( 2) 甲 方 将 物 业 按 现 状 交 付 使用 , 如 乙 方 须 要 在 商 铺 内 加 建 或 搭 建 夹 层 、 阁 楼 等 , 甲 方 不 对 乙 方 保 证 政 府 及 相

3、关 部门 的 同 意 , 相 关 手 续 、 费 用 及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解 决 。二 、 租 赁 合 同 如 需 提 交 房 地 产 租 赁 管 理 机 构 登 记 备 案 、 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或 签 证 时相 关 费 用 及 手 续 费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 关 于 经 营 内 容 、 租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1、 甲 方 将 该 物 业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英 文 培 训 学 校 经 营 之 用 ,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其 物 业 的 用 途 ,2、双方签署本合同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相

4、当于两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壹拾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101668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本合同使用该物业。乙方交纳保证金后,该物业方可交付使用。第 2 页 共 5 页2、 租 金 以 先 付 后 用 方 式 ,按 每 ( 平 均 30 天 ) 壹 个 月 为 一 期 支 付 给 甲 方 , 乙 方 应 于每 期 开 始 前 的 5 天 内 交 清 该 期 租 金 ,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 1 个工作日, 保 证 金不 冲 抵 租 金 。 租 赁 期 内 的 租 金 为 甲 方 实 收 租 金 ,租 金 不 开 发 票 , 每 月 租 赁 税 由 乙 方付 , 乙 方 每 月 支 付 租

5、金 同 时 支 付 租 赁 税 给 甲 方 ,由 甲 方 代 交 。3、 物 业 管 理 费 按 物 业 公 司 规 定 单 价 ( 每 平 方 15 元 ) , 乙 方 每 月 支 付 租 金 同 时 支付 管 理 费 给 甲 方 由 甲 方 统 一 缴 交 。四 、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变 更 、 补 充 约 定 。1、 租 赁 期 内 , 乙 方 有 优 先 购 买 该 物 业 的 权 利 , 甲 方 转 该 该 物 业 前 应 先 通 知 乙 方 , 如乙 方 确 认 无 意 购 买 该 物 业 , 甲 方 转 让 该 物 业 , 乙 方 同 意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6、 且 放 弃 购 买 ,甲 方 在 转 让 前 不 必 按 YY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第 六 条 第 3 点 的 约 定 履 行 通 知 的 义务 ,但 甲 方 应 在 办 妥 产 权 交 易 后 , 告 知 乙 方 所 有 权 转 移 情 况 , 同 时 将 该 租 赁 合 同 原 甲方 转 给 第 三 方 。 所 有 权 转 移 后 , 该 物 业 所 有 权 取 得 方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当 然 出 租 方 , 享有 原 甲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2、 乙 方 若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甲 方 可 即 时 收 回 该 物 业 , 已 收 的 保 证

7、金 不 予 退 还 , 乙 方 从终 止 之 日 5 天 时 间 内 将 所 产 生 的 各 项 有 关 费 用 、 税 费 等 交 清 , 并 将 属 于 乙 方 的 物 品搬 走 。 逾 期 则 全 部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 有 权 处 理 该 商 铺 内 的 一 切 物 品 。3、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不 得 从 事 违 法 、 违 规 及 违反 政 策 的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 不 得 损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并 依 照 政 府 部 门 核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接 受 政

8、府 有 关 部 门 及 消 费 者 的 监 督 , 自 觉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缴 纳 管 理 费 用 、 税 费 等 。4、 乙 方 负 责 承 租 物 业 内 的 安 全 保 卫 、 防 火 ( 含 消 防 管 理 ) 及 防 盗 工 作 , 由 于 乙 方( 含 其 雇 佣 人 员 ) 原 因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 给 甲 方 、 顾 客 或 其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失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民 事 、 行 政 、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5、 乙 方 负 责 自 接 收 该 物 业 之 日 起 所 产 生 的 水 、 电 、 卫

9、生 、 电 话 、 物 业 管 理 、 电 路 损第 3 页 共 5 页耗 、 公 共 分 摊 等 相 关 费 用 , 应 及 时 向 有 关 单 位 或 管 理 处 缴 纳 , 并 配 合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物 业 管 理 工 作 。6、 除 该 物 业 主 体 结 构 自 然 损 坏 应 由 甲 方 或 其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维 修 并 承 担 费 用 外 ,商 铺 其 他 部 位 、 设 施 设 备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并 承 担 费 用 。7、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或 其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有 关 商 铺 的 物 业

10、管 理 制 度 , 不 得 以任 何 形 式 ( 含 他 人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侵 犯 甲 方 或 其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及妨 碍 周 边 商 铺 经 营 者 的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8、 甲 方 对 该 物 业 的 按 揭 、 抵 押 和 出 售 不 受 本 合 同 限 制 ,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租 赁 和 使 用 该物 业 的 权 利 不 受 任 何 按 揭 、 抵 押 、 租 约 或 其 它 有 关 契 约 的 任 何 影 响 , 否 则 有 关 损 失 由甲 方 负 责 。9、 甲 方 保 证 其 是 该 物 业 唯 一

11、、 合 法 的 所 有 权 人 。 并 已 取 得 该 物 业 的 房 屋 产 权 相 关 的有 效 证 明 ( 该 物 业 的 平 面 图 见 附 件 一 、 房 地 产 权 相 关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有 合 法 权 利 将 该 物 业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在 租 赁 期 间 租 予 乙 方 ; 否 则 , 后 果 由 甲 方 承担 。五 、 关 于 违 约 责 任 的 补 充 约 定 。1、 租 赁 期 内 任 何 一 方 擅 自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或 违 约 被 对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要 求违 约 方 按

12、 剩 余 租 期 租 金 总 额 的 10%作 赔 偿 损 失 , 并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与 保 证 金等 额 的 违 约 金 。2、 甲 方 依 本 合 同 将 物 业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物 业 的 , 合 同 起 始 时 间 及 免 租期 相 应 顺 延 , 租 赁 期 及 免 租 期 起 始 日 以 甲 方 正 式 交 付 物 业 之 日 起 计 算 。 逾 期 超 过 45天 仍 未 交 付 物 业 , 每 逾 期 一 日 , 甲 方 须 按 月 租 金 额 的 1%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迟延 超 过 60 天 的 ,

13、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甲 方 以 及 物 管 公 司 双 倍 返 还 乙 方 支 付 的 所有 保 证 金 及 周 转 金 。 但 若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无 法 按 时 将 物 业 交 付 乙 方 使 用 的 除 外 。3、 乙 方 如 超 过 3 天 未 缴 交 租 金 或 其 它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等 乙方 应 付 费 用 ) 的 甲 方 有 权 对 该 物 业 停 水 、 停 电 、 锁 门 , 因 此 造 成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方 如 超 过 7 天 不 缴 交 租 金 或 其

14、 它 费 用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 该 物 业 , 保 证 金第 4 页 共 5 页不 予 退 回 , 甲 方 还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乙 方 应 同 时 迁 出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放 弃 该 物 业 内一 切 物 品 , 甲 方 有 权 处 置 。4、 如 乙 方 违 法 、 违 规 或 违 反 政 策 经 营 , 又 或 提 供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5、 乙

15、 方 擅 自 改 变 合 同 约 定 的 该 物 业 的 用 途 , 甲 方 可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 该 物 业 , 保 证 金不 予 退 回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6、 乙 方 不 得 将 该 物 业 转 租 、 转 借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该 物 业 ,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回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7、 租 赁 期 满 , 乙 方 如 不 继 续 承 租 , 须 在 合 同 期 届 满 之 日 结 清 一 切 应 交 费 用 和 款 项 并同 时 迁 出 , 逾

16、期 超 过 五 天 的 ( 此 三 天 内 的 租 金 按 上 月 每 日 租 金 计 算 ) , 每 占 用 该物 业 一 天 , 应 按 上 月 每 日 租 金 的 3 倍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乙 方 完 全 履 约 后 , 甲 方将 保 证 金 无 息 返 还 给 乙 方 。8、 租 赁 期 满 或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 双 方 应 共 同 交 接 该 物 业 及 设 备 , 如 发 现 有 损 坏 的 , 则从 乙 方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9、 因 乙 方 违 约 致 使 甲 方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乙 方 应 当 在 收 到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的 二 天内 迁 出 ,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放 弃 该 物 业 内 一 切 物 品 , 甲 方 有 权 处 置 。10、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 如 乙 方 没 有 结 清 所 有 租 金 及 相 关 费 用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方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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