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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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法院 2014 年度案例分析报告作者: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09-01 16:13:54前言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实施,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法制、促进立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将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也将改革和完善指导性案例筛选、评估和发布制度作为 65 项重要改革内容之一,进一步凸显了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案例指导制度是遵循司法

2、工作规律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指导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两条相辅相成的渠道。2014 年,全省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例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案例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案例工作队伍建设,案例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编报 2600 余篇案例,9 篇案例作为参考性案例发布,10 篇案例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2 篇案例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法学研究会评为 2014 年度“315”典型案例,230 余篇案例被不同国家级载体采用。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专题性案例编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营造了案例工作氛围,树

3、立了办案精品意识,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2014 年,省法院、信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评为“ 人民法院案例选 ”工作先进单位,并分别在颁奖大会上做了经验介绍,6 名同志分别被评为“优秀通讯编辑” 和 “优秀案例编写人”。为进一步创新案例工作机制,深度挖掘案例资源,2013 年开始,我们在全国率先实行“ 年度案例分析报告 ”制度,通过对全省法院每年度案例编选中反映出的法律认识不统一、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法院年度案例分析报告,为司法审判工作和高校理论研究提供参考。2014 年编写的河南法院 2013 年度案例分析报告被收录进中国社科院

4、编制的地方法治报告 ,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今年年初,我们抽调部分中院和基层院的调研骨干力量组成撰写小组,在各中院上报的 2014 年度案例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分类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例分析报告。后依托省法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分别召开了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分析研讨会,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最终成果。希望本报告能有助于提升我省案例指导工作水平,并为司法审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一、刑事篇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2014 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 633 篇,略高于去年。其中省法院编报 43 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

5、法院编报 590 篇。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

6、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

7、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最高法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 8 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

8、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五是从审级上看,案例报送不平衡,编报案例多集中在一审,二审案件比例比例明显偏低。究其原因,除了审判实践中刑事一审案件实际中所占比例本身较高外,也暴露出中院和高院的一线刑事法官参与撰写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案件编报工作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案例发现、培养、跟踪、撰写机制,致使部分疑难、典型的案例不能有效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六是从控辩审角度看,上报的编报案例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据统计,2014 年度全省院编报刑事案例均属于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且编报案件所

9、阐释的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案件注解均是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展开。这说明,控辩双方的争议意见对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编报刑事案例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七是体例规范角度看,案例编报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从已编报的刑事案件看,其格式体例并不统一,主要分三类,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案例选格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格式。和类似疑案争鸣式对某一焦点问题的分歧观点进行论述的格式。这种格式体例的不统一,导致所编报的案例基本要素的缺失和表述的不规范,如关于证据的采证问题、对“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的内容表述不准确问题。二、刑事案例编报反映出的疑难案突出问题1.对被告人定罪问题(1)罪与非罪。正确区分

10、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任务。2014 年案例编报中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的案例共有 4 篇,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以“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进行辩解。归纳相关个案的裁判要点,我们认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申而论之,一是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 关系。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二是看借款的原因

11、。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三是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

12、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四是看借款人偿还能力。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2)此罪与彼罪。只有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地适用刑法。2014 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罪名的选择的案件有 26 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13、安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聚众情形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和认定。通过对具体个案裁判理由和注解内容的分析,发现审判实务中对于上述罪名的选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承办法官能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的异同,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合理的裁判结果。二是部分个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过多地考量了量刑幅度问题,在罪名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选择,鉴于此,我们把焦作市修武县编报的谷怀有等盗窃案作为典型案件编报,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指导。2.量刑情节认

14、定问题(1)是关于自首的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4 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出现以下新情况:一是对于自动投案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同,属于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形。河南省高院刑四庭上报的张庆臣故意杀人案的观点具要较强的指导意义,即是不否构成自首,关键在

15、于其供述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之前,还是在之后,如果其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犯罪证据之后,说明其虽投案,但对抗司法机关对其处理,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律构成特征,不构成自首。二是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自首认定,如何界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王金波危险驾驶案的裁判要点具较强的指导意义。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如实供述饮酒的事实,还要如实供述驾驶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2)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正确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2014 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 17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

16、类案件中:一是网络化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如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中,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判人员均对被告人杨智勇为销售的药品架构销售网站是否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存在分歧。钱进、苗永丰、李谦等 5 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对被告人钱进、苗永丰、李谦、张园、秦翠玲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亦存在争论。二是职务犯罪案件。如龚广军贪污案,被告人龚广军作为任连军(原县委书记)的专职司机,在明知汇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公款的情况下,仍将该款项转出供任连军家属购车使用。虽然被告人主观无侵吞该款之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占有该公款,但其协助行为是任连军贪污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任连军是共同犯罪,均构成贪污罪,但系从犯。(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量刑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2014 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侵财类刑事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对数额认定存在的争议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他人贿赂后,将部分贿赂款送给他人,用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是否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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