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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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意见建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按: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中央组织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将该答复意见刊登于此,供学习参考。问: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非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列为参照执行范围的,除了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

2、)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外,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问: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是否参照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较之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干部任用条例对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否参照执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中央金融机构和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干部任用条

3、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对其领导人员的管理也是适用的。第 2 页问: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

4、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答: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问:某干部在担任副市长期间,先分管工业,后来分工调整改为分管城市建设。这是否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答: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

5、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其他类似情况,都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第 3 页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答:副部级单位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应以职务而不是职级把握为宜。副司长提任司长,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两年以上。副省级城市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也照此掌握。问:副部级单位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司长(正处级),是否属于越级提拔?答:是。副省级城市干部类似情况的提职也属于越级提拔。问: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条中“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答: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

6、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问:第十一条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这里的“推荐”是否指民主推荐的两种形式都要采用?答: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问:第十六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原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作为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是否需要公示?答:一般需要公示。这里所指的“新进党政领导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

7、进入到班子中;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其他类似情况,如常委、组织部长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副市长拟作为常委、副市长人选考察对象均要进行公示。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第 4 页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时是否公示,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问: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

8、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问: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决定之日”的含义是什么?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其任职时间如何计算?答:()这里的“决定之日”是指党委(党组)对干部的任职集体

9、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并非是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的日期。()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经备案部门审核无异议,其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其第 5 页他类似情况,如双重管理干部任职需征求协管方意见的等,任职时间均自主管方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答:()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问:第五十条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

10、和第七条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理解?答:这是指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组织研究也可适当放宽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所需的资格。篇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年6月28日组厅字20*9号)1.问: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

11、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第 6 页2.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玖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3.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特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职前公示

12、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4.问: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其实性和群众公认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5.问: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

13、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第 7 页(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6.问: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答: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7.问: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

14、人选和推荐人选;经全委会票决通过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如何处理?答:报据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精神,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通过后,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8.问:政府有关部门配备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是否实行任职试用期制?答:政府有关部门配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属于委任的,应当按照党政

15、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精神,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属于聘任的,执行聘用制有关规定。第 8 页9.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10.问: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

16、,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11.问:第五十四条规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第 9 页避。这里的“亲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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