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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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涉税务问题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其税率及征收处理如下:一、营业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 修订)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2、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 5%。(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 2011 年第51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

2、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增值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8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 2011 年第13 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3、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主席令第 63 号)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所得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四、契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 号)1、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4、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 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 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公司。3、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4、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5、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3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

6、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8、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

7、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五、印花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2、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3、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由立据人万分之五贴花。(二)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4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2、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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