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行政管理会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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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内政部行政管理会报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3【正文】内政部行政管理会报规则第 1 条 本部为加强行政管理发挥分工合作精神,配合业务发展,提高行政效能订定本规则。第 2 条 行政管理会报每一个月举行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第 3 条 会报出席人员如左:一常务次长。二主任秘书。三值月参事。四部长室秘书。五政务次长室秘书。六常务次长室秘书。七秘书室研考业务负责人。八乙种业务单位主管。会报时总务、人事、会计等单位科长应列席,必要时并得由召集人指定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第 4 条 会报由常务次长任召集人主持会报,常务次长因事不克出席时,由主任秘书召集之。第 5 条 会报范围暂定如左:一事务管理事项。二文书管理事项。三人事管理事项。四财务管理事项。五部长交议事项。六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第 6 条 会报后召集人得视会报研讨事项之性质及其重要性指定参加会报之部分人员组织专案小组或指定专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办法提出会报讨论。第 7 条 会报后应将纪录呈部长核阅,并于部长核定后分行各有关单位办理,不另行文。第 8 条 会报重要决定由召集人提出部务会报或公务会报报告。第 9 条 会报设秘书一人,由常务次长签请部长指调人员兼任之。第 10 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经会报讨论通过,并签报部长核准后修正之。第 11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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