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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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及概念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特的任务,即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下,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调整的是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随着社会各方面的条件的发展和完善,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经济中出现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问题,当前的形式就要求有专门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存在,因此经济法也就得以产生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19 世纪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原始积累已基本完成,市场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比较充分,这时的市场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市场“看不见的手” 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

2、展的需要,要想更好地解决市场自由竞争中产生的问题,就必须要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矛盾。由于政府因素的介入,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就不能够单纯的运用公法或私法手段来解决这些矛盾,所以,就必须要出现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 法律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也日益加剧,完全放任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已经无法自主的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现实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已经无法适用以民法为主的私法调整手段来快速的解决问题,也还达不到完全适用以行政法为主的公法手段调整的程度,因此客观上就必须要求介入国

3、家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和调整,以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所以也就有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文化基础:早期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之上的,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于国家抱有严重的不信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垄断形式的建立使得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受到了威胁,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普遍不满,因此就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也就形成了一种国家介入经济的新型法律经济法。 思想理论基础:早期的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人、团体的干涉,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着“守夜人 ”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

4、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市场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这时就需要介联盟入国家因素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是一条比较独特的轨迹,中国社会最早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这一阶段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过度干预,这一时期也有经济法的存在,但在由于国家占主导地位,实践中基本不会适用,形同虚设。此后中国社会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通过这一时期的积累和储备,中国社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这才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得以顺利产生并在中国社会得以实施。现在我国的实行的经济法是比较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也是实行以市场自主为主

5、,政府干预为辅的措施,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正是这一契合实际的做法才使得中国在 xx 年的“金融危机”中安然度过,并能保证中国经济能够快速、平稳发展。 二、经济法的概念 准确的对经济法的概念下一个定义,对于正确定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今后的发展方向,正确的进行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各国经济法的概念进行探讨,进而准确地定义我国的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 ”一词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 年出版的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该书第四篇作者拟制了“合乎自然意图的法治蓝本” ,其标题为“分配法与经济法”。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 商务图书馆 1

6、982 年版 p1071842 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经济法” 这一词语。 法德萨米:公有法典 黄建华、姜亚洲译 商务图书馆 1982 年版 p31-411865 年法国资产阶级激进派人士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提到了“经济法” ,认为“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这也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雏形。1906 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词语,并赋予“经济法” 深层次的概念,这表明“经济法 ”开始被赋予了现代意义上的本质属性。 20 世纪 70 年代末,中国法学界开始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逐步形成了自己的

7、、体现中国特色的各种经济法概念,直到 1992 年中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专家学者们相继提出了经济协调关系学说、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学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学说、国家调节经济关系学说、社会公共性学说等。 “经济协调关系学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 ”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

8、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调整有关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 “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社会公共性说”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除了上述几种主导理论外,不少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无论这些理论的措辞是“干预” 、 “协调” 抑或 “调节 ”等,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即国家因素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并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使社会经济运行的秩序平稳、快速的发展。基于以上认识,我更认同的是李昌麒老师的观点即“国家干预学说” ,我认为必须是在自由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得原有的经济规律遭到破坏,经济运行失衡,介入国家干预因素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即李昌麒老师认为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这才符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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