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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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 方法论介绍* 辩证法* 本体论与认识论* 相对论* 矛盾论* 选择法* 单项选择与多项选择(非此即彼、殊途同归)* 感性选择与理性选择(趋同效应、囚徒困境)* 简单归纳与综合判断(黑白乌鸦、黑天鹅事件、最优化)* 思维方式与行为风格* 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猜谜)* 法律意识与行为方式(公园观熊)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架构* 法律的主体* 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独立人格)* 主体资格的确认(身份的确认)* 自然人(出生证-户口簿- 身份证或护照)*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机关法人(批准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 法律的客体* 法律客体的一般性问题* 物(有形物):人体以外占有一定空间,能被人控制、利用、带来价值的客观存在。 (月球大使馆)* 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事实行为。* 非物质财富(无形物):人类的智力成果。* 基于法律客体存在的权利(财产权)* 物权(对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债权(对人权):请求给付,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知识产权: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与专有技术) ,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 基于法律主体产生的权利(人身权)* 身份权:配

3、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一般问题* 概念:主体因自身行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代价)* 法律责任是法律主体的责任,主体应具备行为能力* 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 客观上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主观归责、过错推定责任为特例)* 无过错归责原则(客观归责、严格责任、适用于法定情形)* 公平归责原则(见义勇为受益人)* 法律责任的形式* 刑事责任* 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

4、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修理更换重作)* 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人身罚、财产罚、能力罚、声誉罚)* 行政强制措施(收容、劳教、强制戒疗、查封扣押、双规)* 免除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刑事责任的免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民事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受害人自身过错、紧急避险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措施无不当,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补偿。第二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学作为一门以经济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

5、的法律科学,它是建立在民法学和行政法学基础上的边缘学科(现代) 。而经济法律制度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结果。一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调整:意为规定并纳入一定范围再加以调节,即规范* 任何法律都是国家通过规范法律主体活动达到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目的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 法律主体的活动是法律的规范对象,而主体在活动中产生的关系则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通过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而把经济关系纳入一定范围进行调节是国家经济立法的目的。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意向。* 经济法的内容实际是制度化、规范化了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

6、的调整对象既不是广义上的经济关系(所有的经济关系,考虑法律部门的具体分工) ,也不是狭义上的经济关系(主体的单一性,财产性质的单一性) ,它的范围主要由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和国家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具体职能来决定。是动态发展的。*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为:* 国家在管理国民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行政隶属和业务隶属经济关系)-管理与被管* 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对等交易关系)-合作* 市场主体内部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内部交叉关系这些经济关系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不能人为分割(部分的简单相加不等于整体)二 经济法的概念与地位*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就是调整

7、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是有关国家在管理国民经济活动中和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它的作用不能被现有的任何法律部门所替代,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经济法地位的学术之争(综合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纵横经济法论) 。*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异同:* 与民法(许多概念相同,调整原则渗透;调整对象、规范的主体、调整原则、纠纷处理程序不同)* 与行政法(隶属关系有交叉;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不同)*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

8、的法律部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到一般、从不健全到完善的过程。探讨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应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为前提(经济现实、经济理论、经济政策、经济法律)一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规溯源(个别经济法律制度)* BC18 古巴比伦的 汉穆拉比法典* 中国秦朝的秦律 (田律、工律、均工律、金布律等)* 古罗马的罗马法大全 (公法与私法)古代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民商不分,民商经不分。* 经济法名词溯源* 1755 年,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出经济法。* 1843 年,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再次提到。* 1862 年,蒲鲁东在工人的政治权力又一次提到。* 上述人士

9、均为空想社会主义者,他们提出的经济法名词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不具有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1906 年,怀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词,与德国开始的经济立法实践相应,但也不具有严格的科学含义。* 至今美国都没有使用经济法这一名词。经济法作为一个名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使用较为普遍。二 经济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经济立法(十五世纪-十八世纪)* 经济学说-重商主义:货币(黄金和白银) =财富,货币的拥有量决定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作用,国家应严格管制社会经济生活,通过国际贸易顺差扩大货币差额。* 经济政策:发展贸易,鼓励出口,限制进口。* 经济立法:以出口原材料羊毛为突破口

10、-圈地运动:* 为羊争得生存空间(牧场) ,掠夺自耕农土地* 为工厂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对流浪者处以鞭打、监禁,对行乞者处以死刑;限制工资,对接受高于法定工资的人监禁 21 天,对支付者监禁 10 天。 )* 限制进出口:颁布谷物法 ,征收谷物进口税,对出口进行补贴。*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十九世纪)* 经济学说-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应当听任个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让“看不见的手” 对市场进行自发调节。* 经济政策:自由放任* 经济立法:尽管这一时期国家放松了对经济的管制,许多国家还是出台了一些经济法规:* 美国:1890 年的

11、谢尔曼法令和克莱顿法令 ,1862 年的宅地法和1864 年的国家银行法 。* 英国:1833 年的工厂法和 1842 年的矿业法 。* 法国:1793 年的粮食限价法和全面限价法 。*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二十世纪前半叶)* 经济学说:凯恩斯主义:否定价格机制可自发调节供求关系使市场达到均衡。自由竞争市场中,非理性的社会公众预期和其他心理因素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导致经济危机。要避免危机,政府应相机择抉使用扩张性或收缩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生产的相对过剩,主要缘于社会公众的有效需求不足,政府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拉动内需等手段刺激物价水平的上升,以较高的通货膨胀率换取

12、较低的失业率。* 经济政策:国家全面干预和控制社会经济生活-强权政治(特别表现在 1929年-1933 年:德国希特勒的战时统制和美国罗斯福的“新政”)* 典型经济立法* 一战:德国 1915 年限制契约最高价格 ,1916 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9 年卡特尔规章法和煤炭经济法 。* 二战后:日本禁止垄断法 、 劳动关系调整法 、 物价统制令 、 六法全书等。* 后工业资本主义时期(二十世纪六十、七十年代* 六十年代, “滞胀” 现象出现,凯恩斯理论受到了致命的挑战,西方出现了许多经济学流派,重举经济自由主义旗帜。* 六十年代的货币主义(弗里德曼) 、供应学派(阿瑟。拉法):国家对经

13、济的干预破坏了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不应积极干预经济,因为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短期内有效,不可能长期起作用,所以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凯恩斯革命的革命。* 七十年代卢卡斯的“ 理性预期革命 ”:宏观经济政策在长期或短期内都不可能从正面产生效果,相反却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增加经济系统噪音、干扰市场机制正常运转、降低价格信号的自动调节功能等,实际上,政府着重考虑的应是规则而非政策,市场的自组织功能不仅从宏观上能增加社会生产总量,而且在微观上增加社会成员福利。* 经济政策:私有化运动(1979 年英保守党上台、美里根政府、法左转右,日转向* 经济立法:保护私有制,国家干预经济以反垄断为中心

14、(微软案)*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模式* 苏联模式: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 罗马尼亚模式: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南斯拉夫模式:市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高度自治* 中国的改革路线* 计划经济(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指令性计划)-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行政和经济手段管理经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市场经济(WTO,全球经济一体化)* 经济立法* 1964 年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 中国体制改革中的“ 行政立法 ”,立法试点,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经济

15、运行法律制度、市场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宗旨)一 发展生产,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 生产力标准:抓革命促生产-白猫黑猫- 三个有利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理想与现实* 马斯洛的“ 需要层次理论 ”:基本需要安全 社交尊重自我价值的实现* 需要的划分:物质与文化(物质与意识) ;个人与公共(群体与个体,眼前与长远,积累与消费)二 维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全民、集体、个体与私营)* 从宪法的修正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从公有制的有益补充到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引导

16、、监督和管理到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资产总量上的优势地位、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支配地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三 加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制度安排* 国家管制经济的手段变迁(从直接到间接;从程序到目标;从微观到宏观。财政、税收、信贷和外汇四大经济杠杆)* 模糊数学在管理中的运用四 实行经济核算,强化经济责任制* 经济核算与投入产出理论(增长的极限,田施肥* 经济责任制与效益(劳动所得与成果,权义对应)五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顺序悖论(国家、大家、小家、个人)* 矛盾的调和(公权与私权,对弱势群体的国家保护才能体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六 确认经济管理中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的形式:管理模式,直接与间接* 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少数服从多数;悖论:真理往往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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