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工作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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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分析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可采取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鉴于有些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国家规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以及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办法,但需要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由人事局审批后执行,企业单

2、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参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3 条“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第 5 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第 39 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住商公司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显然适用标准工时制度不妥。针对住商公司适用不定时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分析如下:(1)不定时工时制度 A、定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

3、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由于该工时制度适用于机动作业工作者,因此相对于稍后提到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而言,其优势主要是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限制,无需支付超过固定上下班时间工作的加班工资。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工作时间,不适用加班加点制度的限制,也不必支付相应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需支付加班工资)。即在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休息的情况下,可不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周末上班的加班工资。(参见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 年 8 月 4日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7 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

4、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B、适用对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4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

5、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A、定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适用于需要连续工作或与自然条件和季节有关、需一段时间连续工作的行业,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适用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并应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末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则应按法定的

6、标准支付加班工资。B、适用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上所述,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所确定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弹性工作时间。从具体的适用对象来看,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机动作业,综合计算工时制

7、度适用于连续作业且受季节和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行业。实际操作时,其实很难严格的将“机动”和“连续”区分,从相关条文来看也有重合,但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受确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虽然也是弹性工作时间,但是严格受到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时间如同标准工作时间一样,超过的部分要作为延长的工作时间计发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申请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2.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

8、会保障局提出申请。3.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采取不定时工时制度,应向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受理申请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因特

9、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的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有权利要求其说明理由。(四)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 年 3 月 25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 号) 5.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 号)6.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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