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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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解读一、引言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08 修正案)。08 修正案第 4 条(重新颁布的专利法第 9 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此前,国务院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1款与08 修正案第 4 条的规定基本相同。08 修正案增加“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不仅可以提升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位阶,而且使专利制度得以完善。我国现行专利法为了确保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第

2、9条规定了先申请原则,第 22 条第 2 款后半段规定了否定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冲突申请,以及第 45 条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此三项规定基本能够解决除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能被授予两项专利权之外的其他问题。但是,在该修正案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生效后,专利局可以根据新颁布的专利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和第 22 条第 2 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确保任何人在不同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解决的是不同的专利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但是,该修

3、正案第 4 条后半句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申请日就同样的技术分别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则可以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后再进行选择。该申请人可以在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在此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该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其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以后才进入授权阶段,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08 修正案对此未作规定。第二,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技术在同一申请日分别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应当如何解决?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世界各国专利法几乎采用了同样的解决方法,即由几个申请人进行协商。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不能协商

4、或者协商不成的,驳回每一个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因此,本文将仅针第一个问题进行探讨。二、一则参考案例舒学章于 1992 年 2 月 22 日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 1999 年 10 月 13 日。针对该发明专利,济宁无压锅炉厂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专利号为 92106401.2 的发明专利技术与其专利申请号为 91211222.0 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为同样的技术,因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给舒学章授予的专利号为 92106401.2 的发明专利权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应当宣

5、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济宁无压锅炉厂提出的该项无效宣告请求后即通知无效被请求人舒学章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舒学章认为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之前,本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权 8 年有效期限届满、权利终止之后,不存在两个相同专利同时有效的问题。后济宁无压锅炉厂进一步补充陈述了意见,认为其提供附件所涉的实用新型专利和本发明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三、关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08 修正案第 4 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此项规定似乎是明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很容易产生歧义,本文上举案例“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

6、权无效纠纷案”则是明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是:对同一专利申请人而言,如果其先后提出的两项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只要该专利申请人先后获得的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舒学章的发明专利申请日在其实用新型专利公开日之前,其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在实用新型专利权 8 年有效期限届满、权利终止之后,不存在两个相同专利同时有效的问题。根据这样的解读,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 年 3 月 26 日作出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 92106401.2 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案所涉的

7、第 92106401.2 号发明专利在授权时,91211222.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终止,故不存在所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被请求发明专利权共同存在的情况。因此,本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一审法院支持专利委员会的解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本案所涉发明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被请求发明专利权的授予违反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禁止重复

8、授权原则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存在,否则即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11 本案所涉 92106401.2 号发明专利与 11222.0 号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期上有间断,没有同时存在,故不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12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 1 项之规定,于 2001 年 9 月 17 日以(2001)一中知初字第 195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济宁无压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

9、案所涉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经续展后已经届满,不存在权利人的选择问题”是错误的。(三)二审法院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确立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13 一审判决中确认的“只要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有效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即不构成重复授权”于法无据,且有悖于立法本意。14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权一旦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

10、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15 本案中,济宁无压锅炉厂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 91211222.0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 1999 年 2 月 8 日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便已进入公有领域。舒学章在后申请的 92106401.2 号发明专利权因与 91211222.0 号实用新型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16 故在该发明专利于1999 年 10 月 13 日被授权公告时,相当于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违反了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对济宁无压锅炉厂关于 92106401.2 号发明专利的授权违反“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请求撤销专利

11、复审委员会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 1 款第 2 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 年 4 月 22 日以(2002)高民终字第 33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 195 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320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请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最高

12、人民法院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项专利权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不存在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前提事实。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始终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一、二审判决对此也各执一词,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本案一审判决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二审判决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二审判决实际上是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

13、被授予一次专利权。1992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 条第 1 款和现行 2001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可以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只要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首先,专利审查指南允许同一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种做法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虽不尽完善,但客观上有利于申请人选择对其发明创造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其次,专利法关于先申请原则和新

14、颖性判断中的抵触申请制度的规定,可以解决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冲突问题。但对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未作规定,立法上为同一申请人保留了一个比较宽松和方便的专利申请选择途径。应当说,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释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过去 10 多年来的有关做法,未违背专利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未造成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失衡。相反,这有利于鼓励发明人尽早公开有关发明创造,有利于及时保护有关发明创造,有利于他人避免重复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改进创新。再次,这种做法在我国已经实际执行了 10 多年,如果简单地否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15、,涉及到众多的相关专利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对已有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保护。再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把重复授权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也会造成专利审查与授权的实践操作困难。如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公布前的时间段内,他人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此时,如果简单地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则该发明专利申请就不能被授权,这显然违背了专利授予的先申请原则;如果必须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后再授予发明专利权,也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再审法院认为,允许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如按照审查指南公

16、报第6 号的规定,沿用在后申请本身的申请日计算专利保护期,将可能导致对同一技术的专利保护期限变相延长。又如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前一专利权自申请日起予以放弃,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在实际上产生了相当于前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将导致曾依据被放弃的专利权而行使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确认等复杂问题,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权利保护上的实际困难。这些问题,应当通过修改有关规定和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则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定,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四、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观点的评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是:对同一专利申请人而言,如果其先后提出的两项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只要该专利申请人先后获得的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禁止重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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