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基础知识-数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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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中 Rd、Re、Rc 分别代表法定准备金率、超额准备金率好现金在存款中的比率。中央银行把充分就业目标定位于失业率不超过 4%为宜。(一)股票型上市公司股票型上市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 10%以上。(4)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2、可连续计算。(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债券型上市公司债券型上市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3)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信息报送

3、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 2 亿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

4、限额为 3 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 5 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 3 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 2 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

5、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等。证券公司申请 IB 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 or 证券服务业务 2 年以上的经验。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

6、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 5 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3 年以上。(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7、(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80 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 55 人,上述 55 人中最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35 人。 (80-55-35)(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600 万元。(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1600 万元。(7)持有不少于 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8、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都 3 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 1 项、第 7 项和第 8 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 26 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 1 年。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

9、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1 年以上。(4)不超过 60 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 3 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5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 1 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 100 万元人民

10、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11、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2 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 2 年以上的经历。(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包括具有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3 人。(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

12、度。(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5)最近 5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6)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 20 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发生过

13、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 1 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 30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 3 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20 人。(4)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 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7)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 2000 万元,且每年不少于 500 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

14、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一)证券金融公司(1)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不少于 60 亿元,股东应以货币出资。(2)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为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检测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15、(3)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依法筹资的其他资金和证券。(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证券金融公司应分别开立三个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自己的)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券商的)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有关的证券结算) 。(2)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3)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

16、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50%。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10%。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 1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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