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3393762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资料]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键入公司名称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报告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知识产权201130822252安晓冉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报告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体现出其的重要性,早在 1954 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确定,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

2、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在不少思想家的论述中,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赖以存在的基石。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对司法不能独立的危害评论道:“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是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 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 ,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 外部独立。外部独立指司法系统相对于司法系统之外

3、的权力、影响的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职能的独立。司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法职能属于居中裁判、适用法律的职能。二是司法机构的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它是指司法系统内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议体(比如我国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之间以及它们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独立。内部独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的相互独立。二是法官合议体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一些带有咨询性质的组织如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等不属于法官合议体,也不得干预法官的

4、独立裁判。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合议体之内的法官之间,也包括担任司法行政职务与不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的法官之间、资深法官与非资深法官之间。当然,承担不同职责的法官之间可能会存在行政关系、指导关系,但这些关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 精神独立。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我认为概括来说即法院独立,法院内部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二、独立审判的主体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独立审判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

5、立。(一)“人民法院独立”即人民法院对外独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在曾实行了几十年的案件审批制度被废除之前,对每一案件的裁判都要层层批准,而不是某一个法官、某一个合议庭说了算,因此说是人民法院整体独立审判。即使在审批制度被废除后,合议庭、独任庭不需要再向庭长、院长层层请示报告,可直接依法作出裁判,但这种裁判也是代表法院、以法院整体的名义作出的,如果出现错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时也是由法院整体承担责任。因此,独立审判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整体。(二)“审判组织独立”即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对独立以及法

6、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是抽象的,是概括的。实际上具体案件都是由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这三个审判组织来审判的,而且从法律规定和现行司法改革的趋势来看,合议庭、独任庭所享有的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正逐步趋于完整,庭长、院长已不能随便左右具体案件的审理,其只有参与到审判组织中,才能行使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即使有些案件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审判委员会本质上也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是一种审判组织。因此说,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实质上是审判组织独立审判。(三)“法官独立”即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个体独立。审判案件归根到底是由法官来实现的。只有每个法

7、官依法公正地、不受他人左右地对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断,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而如果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那么他或他所在的审判组织所作出的裁判就是有缺陷的,甚至是致命的缺陷,司法公正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说,法官才是真正行使司法权的最终主体,没有法官的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三、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独立审判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并且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往往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些干扰严重妨害了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实现。影响因素为:(一)历史文化因素我国古代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实行行政与司法的合一,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从

8、属于行政,司法是不独立的。封建社会中最高司法权由封建皇帝所控制,自秦以后,地方司法权由郡守、州牧、督抚、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兼行。新中国建国之初,司法隶属于行政的体制仍未改变,1951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和监督”。直到 1954 年宪法才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使得法院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 1975 年由于动乱宪法取消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直到 1982 年宪法才重新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9、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其表述仍未恢复到 1954 年宪法规定的程度。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独立审判原则的确立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他们有着“独立审判”的浓厚文化氛围,法官职业在西方被视为一种崇高和神圣的事业。在这些国家中,任何人都不敢也不愿挑战“司法独立”。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任何人都要照例执行。比如,水门事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的录音带,尼克松不敢不从。然而在我国曾有过长期漠视甚至批判独立审判的历史,对我国当前独立审判的实现都存在着影响。首先,独立审判的价值观难以短时间得到社会的认同。其次,司法从属行政的历史,造成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最后

10、,法官独立审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一旦面临外部的压力和阻力时,一些法院和法官往往不敢坚持原则,不善或不敢扞卫宪法权威和独立审判。(二)妨害独立审判的财政和人事制度因素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当前,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地方各级法院拥有人事控制权,这种情况,势必会使审判人员产生种种顾虑,担心在依法办案中会得罪某些机关和领导,事实上,审判人员因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得罪某些机关和个别领导而被借故撤职、免职或调离的现象存在。此外,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每隔 5 年要重新履行一次任命手续,这种法官短期任职制,往往会使各种社会势力借法官的重新任命向法官施加压力。致使法官们“将感到他们在能引起普遍

11、兴趣的案件上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将使他们冒丢失职位的危险,并且感到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判决最能得到公众的赞许,或最没有恶意的曲解的余地”。从而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在财政方面,我国法院本身无独立的财权,法院的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法院的司法活动经费、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这可能造成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当经费不足,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些法院可能出现违规收取和管理诉讼费的现象,审理中难免对该当事人给予关照。这些都会损害法官的独立和公正。(三)妨害独立审判的机构设置因素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多层次设置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严重地妨害着司

12、法的实现。比如,现行法院组织制度过分地强调法院和法官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的行政等级,从而导致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和法院内部关系中有行政化的倾向。我国法院内部存在严密的级别划分,对法官实行的是国家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从而导致法院内部在司法决策上可能出现官僚化。主管院长和庭长对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实行审批制度,审判工作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并且,法院内部所设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但却有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并作出决定。这就可能产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从而导致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判分离等严重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发生。长期以来,几乎所有案件均须经过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旦发

13、生错案,说是集体负责,实际上谁也不负责。法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几乎丧失,没有独立主见或有独立主见也不能或不敢坚持,影响办案质量。地区上下级法院之间不能坚持审判独立,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内部函意见,往往成为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的“指示”或“命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制度,有违司法独立的要求,等等,致使审判独立难于完全实现。此外,法院外部体制也存在一定问题,实践中,法院往往不能或难以办理与党委及其领导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并且,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监督还存在着不够规范的地方,导致在少数地方,一些权力机关以监督为名迫使法院听从其意见,使权力机关变成了实际的审判机关,从而严重阻碍了独立审判的实现。四、

14、保障我国独立审判的措施思考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通过上述对妨害我国独立审判的因素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实现独立审判还需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独立审判观念(二)实现独立审判的制度保障 1、实现法院独立的制度保障要在我国实现法院独立,必须逐步淡化乃至完全隔断法院与地方在人、财、物上的联系,确定法院独立于地方的垂直领导体制。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的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在我国可以,第一,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二,全国法院的业务经费由中央支出,行政经费由地方支出。第三,根据法院所承担的地方司法事务和中央司法事务的多少,

15、确定预算比例,分别支付。关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参考当前绝大多数单一制国家的规定,法官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统一任免。在我国可以规定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免,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任免。处理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在审判案件上排除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尽可能弱化或取消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201130822252 安晓冉 知识产权示制度正确处理法院与党委、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实现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的制度保障逐步改革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纠正审判工作行政化倾向。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 1998 年全国法院院长会上曾指出:“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庭审判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 3、实现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加强法官的职能保障,职业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资格、任命、任期以及生活待遇等方面,加强法官专业素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