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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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抗日根据地的广大司法人员在审理大量民刑案件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涌现出许多受人爱戴的先进模范人物。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即评剧刘巧儿中的马专员),就是其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他所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我国革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马锡五简历及其典型案例(一)马锡五简历马锡五,本名马文章,字锡五(1899 年 1 月 8 日1962 年 4 月 10 日),陕西省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30 年参加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从事创建陕甘苏区的斗争。1935 年任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1936 年 5 月红军西

2、征后,任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等职务。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边区庆环专区专员兼曲子县长,1940 年任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1943 年 3 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参加审判实践,经常下乡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了一些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边区政府的肯定,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被亲切地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1946 年 4 月,马锡五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锡

3、五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 年当2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59 年,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962 年 4 月 10 日,因病逝世,终年 64 岁。(二)马锡五主持审理的典型案例马锡五主持审理的案件很多,最著名的典型案例就是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其案情如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华池县农民封彦贵,有个女儿叫封捧儿(小名,1955 年始用大名叫封芝琴)。早在 1928 年,封彦贵就将 4 岁的捧儿许给张金才的次子张柏(张柏的婶母是封捧的大姑)。1942 年,封彦贵因女儿长大

4、成人,当地旧习“彩礼”又大增,他为多从女儿身上捞取“彩礼”(实为变相买卖婚姻),一面要求与张柏解除婚约,一面暗地托人给捧儿另找婆家,先是许给高家,因捧儿坚决不同意,他也嫌高家给的“彩礼”少而悔约。1942 年 5 月,封彦贵又将女儿暗地卖给南塬的张某为妻,“彩礼”是法币2400 元、银元 48 元,捧儿仍不同意。此事被张金才知道后,便向华池县政府告发。县司法处查明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便撤销上述婚约。1943 年 3 月,封捧到赵家洼子四奶奶家吃喜丧酒,恰好张柏也去了,两人见面后都表示愿意结婚,封捧并告诉张柏回去赶紧想办法,说不定哪天爹又要把她卖了就难办了。果然,封彦贵在这年 5 月又以法币 80

5、00元、银元 20 元、哔叽布 4 匹,将捧儿许给庆阳县财主朱寿昌为妻(朱系后婚,大封捧 11岁)。封捧得知后坚决反对,并立即给张柏送信催其想办法。张金才马上召集本家兄弟子侄商议,最后决定“抢亲”。于是张金才在 6 月 18 日纠集家人亲戚 20 多人,手提棍棒,牵一头毛驴,从张湾抄小路夜奔 40 里,闯入封家。待撞开大门和窑门,未见封彦贵,只有封捧与奶奶、妈妈、妹妹在家。来人催促封捧跟他们快走,奶奶见状大骂张金才,并3高喊“土匪抢人啦!”张金才叫张柏赶紧背起封捧快跑,到崖背与其他人会合。次日天亮,封彦贵得知此事后,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认为聚众抢亲是违法的,当即追捕抢亲人犯,将张金才、张金

6、贵等人先后拘捕。张柏与封捧先躲起来,后决定投案自首。县司法处就事论事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张金贵等劳役,宣布封捧与张柏婚姻无效、彩礼没收。宣判后,封彦贵要求上诉,封捧更是坚决反对,直奔庆阳专署找马专员告状。马专员与石静山推事(推事即法官,编者注)先是向当地区乡干部和附近群众全面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和一般舆论趋向,接着询问封捧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到她不愿嫁给朱家,“死也要与张柏结婚”;同时将张柏放出,听取了他的意见。案情真相已全面掌握后,便同县司法处裁判员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判,将此案有关人员召集起来,当众问明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纠众抢亲皆为属实,封捧也当众表明愿与张柏结婚。然后又听取到场群众对

7、本案的意见,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违反婚姻条例,应受处罚;张金才黑夜聚众抢亲,既有伤风化,又妨碍社会治安,闹得四邻以为盗贼临门,惊恐不安,更应受到惩罚。特别是对封捧与张柏的婚事,群众极为关注,皆认为绝不能拆散。在此基础上,陇东分庭于 1943 年 7 月 1 日宣布二审判决,其主文如下:“1.原判决撤销。2.张金才聚众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3.张金贵实行抢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4.张德赐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5.张仲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6.张老五附合抢婚罪,判处劳役三个月。7.封彦贵屡行出卖女儿包办婚姻判处劳役三个月。封彦贵出卖女儿的法币没收。8.封捧儿与张

8、柏婚姻为有效。”事后因张金才家属要求减轻处罚,经陇东分庭请示边区高等法院,同年 7 月 26 日高等法院批示:“张金才等率众夤夜抢婚,固属扰乱社会秩序,惟以乡民无知,出于一时情感冲动,婚姻既承认有效,4而对其犯罪行为亦可从宽处理。”最后决定对张金才等“提前假释或宣告缓刑”,并退还朱寿昌的部分财物,免使其损失过大。这一判决,是非分明,惩罚了违法者,打击了封建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受到群众一致拥护,受罚者也认为自己罪有应得,表示服判,胜诉者(封捧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通过二审判决,宣传了婚姻法,也以言传身教的典型案例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政策思想水平和工作经验。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还有:

9、1.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嫌疑;2.实地勘察,正确解决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讼多年的土地纠纷案;3.依靠群众,细心调解王治宽企图占据王统一的场院土地案;4.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耐心解决“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乡区政府的多年缠讼案;5.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这些案件的正确处理,很快传遍了陕甘宁边区,赢得了边区政府和人民的好评,马锡五被群众称作“马青天”。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毛泽东 1944 年 3 月 5 日在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中谈到机关干部

10、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1944 年 3 月 13 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介绍了他审理的几个案例,并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6 月 7 日边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决、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以下简称指示信)中,要求各地司法机关要学习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改进司法工作,5使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这从 1944 年解放日报的一系列报道中可以得到证实,如:7 月 21 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民间调解风行各地合水县王县长深入农村,调解群众土地纠纷”;8 月 17 日“张副专员(兼分

11、庭庭长)赵赤水,亲自为群众调解旧案”,使一起打过三次官司而未能解决的土地纠纷,经实地观测得以解决等。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陕甘宁边区得到推行,而且扩展到其他抗日根据地。各地司法人员从解放日报的报道中受到启发,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样收到很好效果。例如淮南地区天(长)高(邮)办事处司法科,“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解,解决陈、胡两姓田价纠纷”;山东滨海专署“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解决连年土地悬案”,使拖延八九年,涉及两个村庄的土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后,改变了司法工作面貌,到 1944 年各地司法机关涌现出许多模范司法工作者。1945 年 1 月边区政府公布的模范人物中,司法干部有特

12、等模范 2 人,甲等模范 2 人,乙等模范 4 人,呈现“群星灿烂”的局面,使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迈入新阶段。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我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这对于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被大量审判实例所证实的普遍真理。马锡五正是本着实践第一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6不受任何陈规的约束,不带任何框框,经常深入群众,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兼听则明”的精神,多方面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审慎地

13、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找出是非曲直的客观根据,抓住解决矛盾的关键环节,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他努力贯彻执行了党的这一正确的思想路线。与此相反,如果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不深入调查研究,主观主义地处理案件,没有不出毛病的。例如合水县王家庄的王治宽与王统一的土地纠纷,最初县司法处就犯了主观主义的毛病。王治宽和王统一是地邻,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谷场地,故意歪曲事实,在契据上修改“四至”,把南面写成西面,遂发生纠纷。本案曾经区乡干部和四邻出面调解,认为王治宽无理。王治宽仍不死心,编写诉状告到合水县政府。县司法处先入为主,偏信了原告一方,未作任

14、何调查研究,便将王统一的打谷场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当然不服,上诉到陇东分庭。马锡五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协同县、区、乡干部和乡邻证人,到现场一面展示原有买地的约据,一面实地丈量勘察。经过干部群众摆事实讲道理,真相大白,说得王治宽理屈词穷,当场承认错误,向王统一赔礼道歉,和解结案。如果调查得不深入、不全面、不细致,也会出错误的。如曲子县孙某被杀案,最初县司法处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孙某被害之前曾和苏发云同路行走;从苏家的炕上、地下和斧头上,都查出有血的痕迹。于是,县司法处便将苏发云弟兄作为嫌疑犯关押达一年之久,但因证据不足,矛盾百出,既不能定案,又不敢果断加以排除。马锡五得知后,深入当地进行调查研

15、究,查明:(1)苏发云与孙某同路行走以及后来分手,都有他人证明。说明苏发云并未将孙某带到自己家里。(2)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 20 多里,如果在苏家把7孙某杀害,然后再移尸至 20 多里外的第二现场,从时间上算是不可能的。(3)苏家的几处血迹,经仔细调查核实,炕上是产妇的陈旧血迹,地下的血是苏家人流的鼻血,斧头上是宰羊的血迹。这样便排除了苏氏弟兄的杀人嫌疑,宣布无罪释放。后来查证,杀害孙某的是拐骗犯杜老五。真相大白之后,召开了群众大会,进行正确处理。群众反应非常强烈,纷纷议论说:“这个案子如果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又有那么多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负责人,才能深入调查,不冤

16、枉好人。”群众便称颂马锡五为“马青天”。马锡五在办案中,对于证据特别重视,从不轻信口供,也不怕被告人推翻口供。证据和口供都要经过核实,坚决反对逼供信。如 1946 年夏边区高等法院对周定邦抢劫杀人案进行死刑复核时,尽管周定邦对其犯罪经过供认得很具体,但县司法处却没有追查验证被害人的尸体。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漏洞,也就是缺乏犯罪构成的关键要件。马锡五在审核此案时,坚持“非找到尸体不能定案”。第一次派人去现场,没有找到尸体;第二次让周犯画出现场地图,终于将被害人尸体从一棵树旁挖出,证实了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并与周犯供认的情节相符,才同意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准,执行死刑。马锡五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深有体会地说:“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把案情的是非曲直、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的分析与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与想当然因之必须学习唯物辩证的方法,才能把案件办理成公平合理。”但是,“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调查,周密思考、研究、判断,有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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