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书]毕业论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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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题目 浅析会计电算化及其职能 学生姓名: 蒋星 学 号: 专 业: 电算会计化 指导老师: 09 届2011 年 10 月 21 日目 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 引言 2二 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31.1 会计监督职能的定义 31.2 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3三 会计监督的内容 51.1 会计监督的主体51.2 会计监督的分类 61.3 会计监督的基本内容 6四 会计两大基本职能的关系 7五 会计监督职能健康发展的条件7六 会计电算化浅析 71.1 会计电算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71.2 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必要性 81.3 会计电算化的转变 81.4 改造会计方法 10

2、结束语 14致谢 15参考文献16摘 要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服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 计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单 位 内 部 监督 、 国 家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 有 效 发 挥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 不 仅 可 以 维 护 财 经 纪 律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对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也 起 到重 要

3、作 用 。 会 计 人 员 履 行 会 计 法 赋 予 的 监 督 职 权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会 计 机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单 位 内 部 的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和 控 制 , 以 更 好 地 为单 位 内 部 管 理 服 务 ; 同 时 , 对 国 家 监 督 、 社 会 监 督 问 题 也 提 出 了 相 应 要 求 。会计电算化是审计变革的催化剂,它将大大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审计环境要求进行审计变革的进程。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对传统的会计理论和实务都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必然对以会计为基础的审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我们根据这些影响研关键词:

4、会计电算化、审计 、会计监督职能 一、引言会计更好更优的发展,对国外会计进行研究探讨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而针对会计信息所揭示的问题研究,本文从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入手,分别对我国与国外其他国家进行简要初步的分析,找出我国会计在发展中与别国的不同之处,从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而会计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必然也起到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促进我国会计信息揭示方面更好的发展有积极作用。会计的监督职能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会计监督的定义: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

5、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日常生产经营服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 计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单 位 内 部 监督 、 国 家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 有 效 发 挥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 不 仅 可 以 维 护 财 经 纪 律和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对 健 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 也 起 到重 要 作 用 。 会 计 人 员 履 行 会 计 法 赋 予 的 监 督 职 权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会

6、 计 机构 、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单 位 内 部 的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和 控 制 , 以 更 好 地 为单 位 内 部 管 理 服 务 ; 同 时 , 对 国 家 监 督 、 社 会 监 督 问 题 也 提 出 了 相 应 要 求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有 :( 1) 维 护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要 求 强 化 会 计 监 督 。 财 经 法 规 是 一 切 经 济 单 位从 事 经 济 活 动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绳 和 依 据 。 会 计 监 督 正 是 依 据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对 各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7、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可 行 性 等 进 行 检 查 , 从 而 促 进 各 单位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会 计 工 作 是 财 政 经 济 工 作 的 基 础 。 因 此 , 有 效 地发 挥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 对 于 防 范 和 制 止 违 犯 财 经 法 规 的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和 集 体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 2) 有 利 于 强 化 单 位 内 部 的 经 营 管 理 。 会 计 监 督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一 种 手 段, 其 最 终 目 的 是 促 进 各 单 位 改 善

8、经 营 管 理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通 过 对 单 位 经 济活 动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等 方 面 的 监 督 , 保 证 各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在 遵守 国 家 财 经 法 纪 的 同 时 , 符 合 本 单 位 的 计 划 、 定 期 、 预 算 和 经 营 管 理 要 求 ,以 便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或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经 济 损 失 。 ( 3)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强 化 会 计 监 督 。 市 场 经 济 是 法 制 化 的 经 济 , 要 求 各 单位 的 经 济 活 动 必 须 在 法 律 、 法 规 、

9、 制 度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 搞 违 法 活 动 , 是任 何 一 个 成 熟 而 健 全 的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所 不 允 许 的 。 会 计 监 督 作 为 我 国 经 济 监督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必 须 在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保 障 财 政 经 济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贯 彻 执 行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有 人 认 为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条 件 下 , 各 单 位 是 独 立 的 利 益 主 体 , 应 当 “遵 循 利 益 至 上 原 则 ”, 追 求利 益 最 大

10、化 是 各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中 心 ”, 单 位 内 部 的 会 计 监 督 职 能 可 以 弱化 , 甚 至 放 弃 。 这 种 认 识 显 然 是 不 正 确 的 , 是 与 会 计 法 的 要 求 相 违 背的 。 各 单 位 追 求 其 自 身 的 经 济 利 益 是 应 当 的 , 但 对 经 济 利 益 的 追 求 必 须 置 于合 法 这 一 大 前 提 之 下 。 合 法 的 经 济 活 动 是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前 提 , 在 社 会 主 义国 家 , 也 是 微 观 效 益 与 宏 观 效 益 及 社 会 效 益 和 谐 统 一 的 前 提 。 法

11、制 的 制 定 正是 从 既 维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 又 保 护 各 单 位 经 济 利 益 出 发 的 ; 相 反 , 违法 的 经 济 活 动 如 偷 税 、 漏 税 等 , 虽 然 从 眼 前 看 来 , 单 位 可 以 得 到 一 些 “利益 ”, 但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发 展 则 将 造 成 损 失 。 而 且 , 这 些 违 法 活 动 最 终 必 将 受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对 单 位 的 经 济 利 益 带 来 更 大 的 损 失 , 可 以 说 是 一 种 得 不 偿 失的 行 为 。 会 计 人 员 不 仅 作 为 普 通 公 民 , 有

12、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责 任 和 义务 , 更 重 要 的 , 会 计 人 员 作 为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执 行 者 , 应 当 在单 位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 在 参 与 本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 维 护 本 单 位 经 济 利 益 的 同 时 ,承 担 着 保 证 单 位 经 济 活 动 认 真 执 行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重 要 责 任 。 这 是 法 律赋 予 会 计 人 员 的 职 责 , 也 是 会 计 人 员 从 其 专 业 角 度 为 单 位 负 责 人 把 好 这 一“关 口 ”、 保 证

13、单 位 经 济 活 动 在 合 法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最 大 化 的 客 观 要求 。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 不 仅 是 对 法 律 负 责 , 也 是 对 单 位 的 经 济 效 益 负责 ,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责 。 因 此 ,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不 但 不 能 削 弱会 计 监 督 , 而 且 要 加 强 包 括 单 位 内 部 监 督 、 社 会 监 督 、 国 家 监 督 在 内 的 多 种形 式 的 会 计 监 督 。( 4) 会 计 监 督 必 须 以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为

14、依 据 。 财 政 经 济 法 律 、 法规 是 进 行 经 济 工 作 的 规 范 , 是 经 济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保 证 。 会 计 监 督 涉 及到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 会 计 人 员 在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过 程 中 , 有 责 任 也 有 义 务 以 财 政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 维 护 本 单 位 和 国 家 、 社 会 公 众 等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合法 的 经 济 利 益 ,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监 督 中 必 须 予 以 维 护 。 会 计 人 员 对 经 济 业 务是 否 合 法 的 界 限 , 必 须 以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为 依 据 作 出 判 断 , 并 据 此 作 出 恰 当的 处 理 。 当 然 , 对 根 据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计 划 、 预 算等 , 会 计 人 员 有 责 任 通 过 监 督 和 控 制 , 协 助 单 位 领 导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存在 的 问 题 , 纠 正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做 法 ,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保 证 各 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的 实 施 。 但 是 , 任 何 不 符 合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的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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