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方案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3355922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补偿安置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补偿安置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补偿安置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补偿安置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补偿安置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补偿安置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补偿安置方案(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项 目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实 施草 案市 组团改建工程片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开展2011 年“城市建设年”活动,加快构筑城市功能平台、打造生态宜商宜居城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为积极稳妥推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第一部分 总则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报纸、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拆迁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

2、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二、征收范围东至 路,西至 大道,北至 路,南至 社区界,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三、动迁期限具体以市人民政府 关于 组团改建工程 片区项目征收拆迁的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2四、工作流程基本工作流程为宣传动员、发布公告、实地丈量、书证送达、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抽选房号、财务审核、发放款项、建筑拆除、组织选房、工程建设、回迁安置。五、用途认定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人利用多份民宅用地手续,

3、建成企业厂房用于生产的,按工业用途补偿安置。六、面积计算土地、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测量。七、补偿安置(一)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二)补偿计算。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土地补偿,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结合所在区域基准地价计算(详见附表一)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按 3.4 万元 /亩计算;房屋补偿,由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组成。(三)安置方式。住宅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

4、互补、 3严控扩购”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的办法,在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四)安置价格。由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价、配套费、相应税费等组成,按低于本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优惠计算。八、财务结算(一)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二)全部选择产权调换的或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予发放搬迁补助费、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奖励金及停产停业补助费;其余补偿款与等面积安置应缴房款对抵后,余款予以一次性发放;不足部分在交房时缴清。第二部分 手续认定九、手续完整住宅(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

5、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 100%认定可补偿面积。(二)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 建筑房屋动用土地证明书 、 建房动用土地申请表 、 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 土地使用证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县(市) 、乡(镇)土地清查手续(需提供缴款发票)记载的建设用地视为手续完整,按 100%认定可补偿面积。 4(三)超出手续完整部分的面积,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第十条的对应条款折扣认定。十、手续不完整住宅下列情形属于手续不完整,被征收人如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建设年限分别折扣后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被折扣的面积不给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一)1987 年 1 月 1

6、 日前建成的旧房屋(现状结构全部为土木、砖木、石木、石结构) ,按房屋及其垂直范围内土地面积 100%认定。 1987 年以后加层或扩建的,加层或扩建部分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折扣认定。(二)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经乡(镇)政府同意但未经县(市)政府批准动用耕地进行房屋建设,按同意动用土地和房屋面积的 90%认定;1999 年 1月 1 日至 2006 年 3 月 17 日,经乡(镇)政府同意但未经县(市)政府批准动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按同意动用土地房屋面积的 85%认定。(三)经村(居)委会同意,被征收人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建设的房屋,按房屋及其垂

7、直范围内土地面积分年限折扣认定。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给予土地和房屋面积的 80%认定;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3月 17 日,给予土地和房屋面积的 70%认定。(四)村公所大楼、教师楼、经联社大楼、妇女活动中心大楼、农贸大楼的套房补缴相关规费后,按房屋建筑面积 100%认定。 5十一、 “两违”建筑(一)2006 年 3 月 17 日中共 市委关于严肃整治非法抢建行为的紧急通知发布前的“两违”建筑,被征收人如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建筑物按房屋(含二次装修)补偿标准的 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二)2006

8、年 3 月 17 日至 2009 年 6 月 16 日(“市制止两违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会议” )期间的“两违”建筑,被征收人如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材料费补贴,不予安置。(三)2009 年 6 月 16 日后的“两违”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第三部分 住宅补偿安置十二、补偿计算(一)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计算公式:私人自建民宅的补偿金额=土地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价+房屋 可补偿面积 (房屋重置价 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 二次装修成新率),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五。 村公所大楼、教师楼、经联社大楼、妇女活动中

9、心大楼、农贸大楼的套房按附表六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二)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计入总层数。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二、三计算;层高小于 2.2米的,原则上按附属物阁楼补偿标准计算,若建筑结构属框架、砖混结构的,按附表二对应结构的二等标准的 50%给予 6补偿。(三)地下层层高 2.2 米及以上按住宅标准补偿安置的,计入总层数;层高 2.2 米以下的,不计入总层数,参照附表二、三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十三、安置办法(一)可安置面积的认定1.住宅建筑面积在 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按 100%认定为可安置面积。2.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面积,以房屋可补偿面积为基数,

10、按下列办法计算可安置面积。在纳入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之前,即 2005 年 2 月 1日关于加强中心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文20051 号)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六层及以下部分计算可安置面积;七层及以上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计算可安置面积。在纳入中心市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建设的,房屋三层及以下部分按 100%计算可安置面积,四至六层部分按 70%折扣计算可安置面积;其余 30%面积部分和七层及以上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计算可安置面积。村公所大楼、教师楼、经联社大楼、妇女活动中心大楼、农贸大楼的套房按可补偿面积的 100%计算可安置面积。(二)照顾购买面积的标准 71. 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

11、属总一层部分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的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 1 倍;属总二层部分的房屋,照顾购买安置面积的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 0.3 倍。购买价按 1500 元 /平方米计算。2. 宅基地照顾购买。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 ,且批准手续载明的产权人、用地四至与实际相符的,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购买价按 1500 元/平方米计算。但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栏登记为基地、埕地的,或属土地清查手续的,均不予照顾购买安置房。(三)安置方式1.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区安置套房。2. 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必须最接近产

12、权调换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不得扩购面积。3.可安置面积加上照顾购买面积小于 4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他被拆迁住宅的,可合并安置。(四)安置房价格1. 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安置价格为 3200 元/平方米。可安置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按实际产权调换的总层数实行补差价优惠: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控制在 70 元/平方米以内、总三层补差价控制在130 元/ 平方米以内、总四层补差价控制在 200290 元/平 8方米以内、总五层补差价控制在 300390 元/平方米以内、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控制

13、在 400490 元/平方米以内,详见附表八。2. 村公所大楼、教师楼、经联社大楼、妇女活动中心大楼、农贸大楼的套房按附表六的标准计算补差控制价及需补交的规费。3.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或安置房交房时因建筑结构原因产生面积误差的,按 3800 元/平方米计算。十四、搬迁过渡(一)搬迁补助根据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 4 元/平方米补助标准计算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计算一次。(二)临时过渡1.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通知接收安置房之日止,期限最长为 36 个月。2. 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

14、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过渡,但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原则上被征收人所有面积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3. 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面积)按 7 元/ 平方米月标准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每个产权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月。4. 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安置房 9交房手续的,再按 7 元/平方米月发给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5.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 36 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 14 元/平方米 月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 7 元/平方米 月发

15、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五、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在规定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奖励:(一)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奖励:按14.28 万元 /亩给予奖励。(二)住宅奖励和补助1. 按期签约腾空奖励。按可安置面积(不包括低层私人自建民宅和宅基地的照顾购买面积)计算,在规定动迁期限的第一时段内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奖励;第二时段内给予每平方米 60 元奖励。2. 自行过渡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给予 5000 元奖励。3. 总一层房屋增加补助。按房屋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计算,给予增加 50%补助。4. 放弃安置的补助。住宅可安置面积和照顾购买面积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给予 1200 元/平方米补助金,但不得将照顾购买面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而将可安置面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 10第四部分 店面补偿安置十六、认定依据(一)路段类别划分拆迁店面类别根据片区路段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崇德路、洪山路、迎宾路拐长虹路部分店面为一类一档;长虹路除一类一档外的其他部分、洪山路拐进文晖路的部分店面为一类二档;文晖路除一类二档路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文晖路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