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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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一 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答复: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 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 2016 年第 23 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

2、,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 (1+3)。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 年 5 月-2016 年 4 月,某纳税人连续 12 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 480 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 2015 年 6 月-2016 年 4 月, 连续 11 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 450 万元,营改增后 2016 年 5 月的应税销售额为 64 万,综上,截至 2016 年 5 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 2016 年 5 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 月)申报期结束后 40 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3、登记。问题二 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问题三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答复:根据总局 2016 年第 23 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

4、行为混开。问题四 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答:财税201636 号文件 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问题五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规定,一般 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 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

5、采购的建筑工程。问题六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 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 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答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问题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6、、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问题八 财税20099 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强烈,商品混凝土行业咨询能否提前调整计税方法,不受 36 个月限制?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问题九 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答复: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问题

7、十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 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答复: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问题十一 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答复: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 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十二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

8、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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