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商法律法规中的工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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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工商法律法规中的工商法定职责1、计 量法第 27 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 31 条本法第 27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60 条第 2 款作了具体规定)2、标准化法 第 20 条 生产、 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33 条作了具体规定)3、邮 政法(1990 年)5 国务院规定范

2、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 ,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三条 申 请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

3、快递业务。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 递业务经营许 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矿产资 源法第 43 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5 条 第 43 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

4、管理部门决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42 条作了具体规定)5、文物保 护法第 72 条 未经许可,擅自 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7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5、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6、烟草 专卖法第 35 条 无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61 条作了具体规定)。第 36 条 生产、 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

6、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第 37 条 违反本法第 21 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 38 条 倒卖烟草制品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7、种子法 第 59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7、罚款第 62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8、枪支管理法 第 44 条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8、部门吊销营业执照。9、野生 动物保护法第 35 条第 1 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 37 条第 1 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10、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37 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

9、的罚款。第 38 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11、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28 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 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 29 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10、,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 五万元以下。12、野生 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 13 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 14 条 二、三 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第 15 条 二、三 级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第 20 条 违反本条例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

11、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3、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第 24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 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第 26 条 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4、人民 币管理条例第 13 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 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 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放伪工艺和

12、专用设备。第 41 条 违反本条例第 13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5 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 26 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 27 条第 1 款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 44 条 违反本条例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 款第 2 项和第 4 项规定的,由工商行

13、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15、电 影管理条例第 55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 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

14、,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16、盐业 管理条例第 22 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二)土盐、硝盐;(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第 23 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第 29 条 违反本条例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22 条、第23 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 5 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1

15、7、殡 葬管理条例第 22 条 制造、 销 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8、奥林匹克 标志保护条例第 10 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

16、,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9、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 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第 57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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