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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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三年制、五年制专科学生。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能、组成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

2、的监督组织。其职能是:专门负责处理学院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工作。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院长),副主任二人(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以上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全部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采取相关人员回避的办法。因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和因非学习成

3、绩退学处理及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因学习成绩退学处理引起的学生申诉,分管教学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及教学管理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或系部所作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系部、专业、年级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

4、由及要求;(3)提出的申诉日期。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申诉,应当受理。1学生本人认为处理过程违反程序的。2学生本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事实的。第四章 调 查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一)要求有关系部、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提交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二)

5、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加。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查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第五章 审 议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评议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场会议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6、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二)原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三)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四)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五)原处理、处分决定是否明显不当。(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七)处理本案所依据的学校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八)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九)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

7、如实记入审议笔录。第二十条 审查申诉期间,原纪律处分不停止执行。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第六章 决 定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被申诉人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者重新研究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正当程序的。4超越、滥用职权的。5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

8、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以前,申诉人可以撤诉。撤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撤诉后,复查终止。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彼受理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复查决定。逾期不作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可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和班级等基本情况。(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9、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请求。(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的结论。(六)不服复查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期限。(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和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和实际送达时间,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视为完成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

10、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或院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应将案件卷宗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重新研究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作复查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或者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可以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复查活动所需经费在行政办公经费中开支。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证据,依照

11、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复查期间的计算和复查文书的送达,依照有关法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二 00 六年九月八日起施行。乌兰察布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为了奖励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弘场正气,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使广大学生严格按照“三好”标准要求自己,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定项目1、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2、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二、区级、院级三好学生评定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

12、、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主团结。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一学期请事假不超出 3 天、病假不超出 6 天。综合测评为前 25%名,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高创新能力和较强实践能力,学期各科理论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实习实训成绩优秀。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质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5、院级三好学生一般是一、二、三等奖学金

13、获得者。6、参评区级三好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称号。三、区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2、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修养。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5、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从事社会工作成绩

14、显著者,考试成绩无补考。6、参评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四、区、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

15、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5、优秀毕业生必须是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 15%的。6、参评区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五、评定办法(一)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不含成人教育) ,均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二)凡担任班委、院系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三)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系学生总数的 1%,院级三好学生为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为 7%。区级优秀毕业生的为 3%,院级优秀毕业生为 7%。(四)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由院学生处下拨指标

16、,各系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学生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五)各系要按下拨指标和上报时间及时评选、上报。逾期不上报的视为放弃评选资格。六、奖励办法(一)自治区级、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团委、学院颁发证书,填写登记表,并存入个人档案。由学院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二)张榜公布名单,由学院、系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评比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向前发展,全面加强团的自身建设,适应新形势,形成一整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体现共青团的先进性,使“三优”评比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遵照团章规定,根据我院团的具体实际以及今后工作的需要,特制定“三优”评比条例。“三优”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年初表彰,各级团组织要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条例,开展评选活动,评选应按照同级党总支审评签署意见,院团委最后审定的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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