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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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13 号各县、自治县、区(市) 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遵义市解决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农业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妥善解决我市老兽医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2、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积极稳妥解2决好老兽医人员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情合理解决老兽医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2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改善民生。3坚持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市)负责本地老兽医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安排、养老保险办理、资格年限认定、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二、人员认定1认定范围:老兽医包括原公社兽医站和乡办兽医站人员。原公社兽医人员是指 1984 年以前在公社兽医站脱

3、产从事兽医防检工作的人员;原乡办站兽医人员是指 1985-1992 年在原乡办兽医站从事兽医防检工作的人员。2认定依据:为确保老兽医人员认定工作真实有效,以下三类资料为佐证材料,并作为老兽医计算生活补助的依据。(1)县粮食局、农牧局所下达商品粮补助的文件;(2)工作证、荣誉证书等; (3)畜牧部门发放报酬的花名册、防疫报表等相关档案及材料。凡具有以上三类材料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老兽医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从 1963 年建立公社兽医站开始,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男 60 岁、女 55 岁)。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者,可由本人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

4、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县农林畜牧局核实,县、区(市)人民政府审定。三、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参照劳动合同法,对离岗的老兽人员,3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1.1995 年 1 月 1 日以后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累计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当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每工作一年补助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补助半个月。其中,1995 年前没有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照 1995 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累计实际工作年限,比照 1995 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每年补助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补助半个月。老兽医

5、人员离岗时已经支付生活补助的,不再重复发放。原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 根据“属地管理、谁用人谁负责” 的原则,各县、区(市)政府将老兽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发放。因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离岗的老兽医人员,连续从事兽医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人员,以及曾是老兽医人员现已转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财政负担的正式人员,不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四、解决老兽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 号)、关于 贯彻黔人社厅发 201123 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处理意见(

6、黔人社厅函 2011704 号)规定,对老兽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政策办理。1.凡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离岗的老兽医人员,可按照黔劳社厅发200758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参加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离岗的老兽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对符合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 23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函2011704 号)规定的老兽医人 员,可按照该文件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该文件要求的人员,除自愿以灵活4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根据其户口性质,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

7、险。五、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妥善解决我市老兽医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县、区(市)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筹措保障经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组织和调度解决好本地老兽医人员待遇有关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 经费落实和措施落实。(二)加强协调,严格政策。全市各级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预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宣传解释政策工作,让广大老兽医人员清楚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了解政策精神,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对纳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老兽医人员要认真核实,对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清理,严格按政策标准办理。要及时开展老兽医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对提供虚假证明以及为他人作虚假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违规办理的,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查处。(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县、区(市)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 2012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老兽医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市)开展专项督查并对逾期未完成的县、区(市)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六、其他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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