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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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具体设计论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具体设计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有限的司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动力。暂缓起诉制度已经在德国、美国等国家得到有效的实施,并且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我国的一些基层检察院已经开始了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有益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我国可以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做出具体设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现状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各地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

2、的做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美国的相关暂缓起诉并进行比较。第三部分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察期限及义务负担、制约机制和帮教措施等方面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具体设计。 一、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现状 暂缓起诉,又称暂免起诉、缓诉、缓起诉、缓予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或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分,同时检察机关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和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扶教育,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1

3、992 年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暂缓起诉制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最早探索暂缓起诉的基层检察院。随后武汉、南京、北京、昆明等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也相继针对一批特殊群体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等适用暂缓起诉,规定一定时间的考察期间,并且要负担一定的社区服务,使之在考察期内得到教育帮助,从而免受刑罚惩罚,可以使他们能够重回学校学习。此外,许多地方还对暂缓起诉作出了一些规定,如 20xx 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 ,上海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暂缓不起诉试行办法 ,20xx 年广州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我国现行刑事诉

4、讼法虽未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在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检察院已经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探索与实践,使暂缓起诉很快在全国得以推行。本文仅采撷几个典型案例,从中概述暂缓起诉在我国的实践探索现状。 (一)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最早探索暂缓起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最早开始探索暂缓起诉的基层检察院。1992 年初,上海市长宁区一名 16 岁的待业青年和几个朋友盗窃了价值 1000 多元的物品。长宁区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长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起诉科的办案人员考虑到这名犯罪嫌疑人年龄较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并且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挽救失足少年,该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

5、,同时规定暂缓起诉考察期限为三个月。暂缓起诉决定作出后,承办检察官每周都和街道、家长、被暂缓起诉人见面谈话。被暂缓起诉人在规定的考察期内表现良好,1992 年 5 月,长宁区检察院决定对他从宽处理,免于起诉。 从此,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把暂缓起诉作为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但是长宁区检察院在作出暂缓起诉决定时也有严格的标准,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是初犯,有一定的帮教条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院都要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公安局、青少年保护办、社区、律师、被害人及亲属、犯罪嫌疑人父母参加,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最后由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予以暂缓起诉的决定。 (二)南京市玄武区

6、检察院-对致人重伤的未成年中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 20xx 年 3 月 7 日,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因为琐事发生冲突。某中学生张某因为某事吃亏于是纠集同校及其他中学的 20 多名学生,冲进另一所中学学校,寻找报复对象。在张某带领下,他们随意抓住徐某、邱某、倪某三人围攻暴打。其中的 11 名少年采用”罚点球”的方式,每人轮流去踢徐某的后背,一直到徐某倒地求饶,不再反抗为止。徐某被打回家后,不敢将此事告诉父母。当晚,许某父母发现许某小便尿血,于是送医院检查发现两只肾均受损,其中一只已破裂,只好摘除。徐某父母当即向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调查,拘留了参与斗殴的 20 多名中学生

7、。玄武区检察院接案后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307 聚众斗殴专案组” ,并且三次走访了 20 多名学生的学校,多次找到致徐某肾脏破裂的11 名学生家长谈话。经过调查,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 11 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且都属于初次犯罪,如果将这 11 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困境;但是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应予以起诉。但考虑到 11 人作案时均属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从教育挽救这 11 名学生及家庭出发,20xx 年 8 月 9 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召集区政法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区公安局领导,以及学校代表、法学教授和 11 名

8、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被害者的家长,召开了一次”暂缓不起诉” 听证会。听证会上与会人员纷纷发言,支持区检察院尝试暂缓不起诉方案。学生学校校长表示,这 11 名学生在校的表现不错,以前也没有在学校受过任何处分,这次也是初次犯罪,应当给予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害人徐某的家长也表示,自己的孩子已经受伤,虽然给孩子本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但他们并不再想让这 11 个孩子及其家庭也遭受痛苦。所以只要能够在经济上予以赔偿,他们不打算追究这些孩子的刑事责任。这 11 名学生的家长也当即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好好管教孩子,并且及时作出补偿,也希望检察机关给孩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鉴于听证会上的一致呼声

9、,玄武区检察院领导随后作出了”暂缓不起诉” 决定 ,同时规定 11 名犯罪嫌疑人暂缓不起诉的考察期为 3 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 5 项义务: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第二,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第三,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完成学业;第四,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第五,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大胆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力赞赏,称此案为执法理念的一次创新。在我国的江西、北京、广东、河

10、北等地也有暂缓起诉的相关案例,在此不一一列举了,我们可以看到,暂缓起诉在实践中的作用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通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设定一定的义务及其帮教措施,不仅可以起到对其加以惩罚的效果,而且更有利于其重返社会。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暂缓起诉的相关规定,使得各地在实践中的规定与做法不尽一致。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暂缓起诉的比较考察 (一)德国的起诉保留 德国长期以来都是严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这与大陆法系刑事追诉追求的有罪必罚的基本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增长的犯罪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矛盾日益加剧,于是兼顾正义与效率成为关注主题。

11、在德国,检察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起诉保留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罪质条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为轻罪,德国的起诉保留只适用于轻罪;第二,实质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即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要对被告人提起诉讼;第三,程序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官和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和责任。虽然起诉保留在德国国内有很大争议,但是总的说来,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资源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这一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到了确认,并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德国,起诉保留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理念的重大变化之一,正如有的德国学者指出:今天的检察机关似乎是一个”不起诉” 机构

12、而不是一个起诉机构。起诉保留制度被证明是一种解决轻微案件的得力工具,其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二)美国的延缓起诉 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延缓起诉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之一。美国的延缓起诉最初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后来,基于其挽救罪犯、预防犯罪的功能而被扩展适用在符合条件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并且逐渐发展演进成为美国当今的审前分流程序。美国的延缓起诉通常与案件的分流项目结合使用,成为控制犯罪的重要工具。延缓起诉与审前分流项目的结合有如下特点:第一,审前分流项目由检察官根据特定条件作出,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各个州和地方机构起诉的。第二,审前分流项目是以犯罪嫌疑人自愿

13、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检察官则不能对其施行延缓起诉,而是应当依迅速审判的原则交付审判。第三,分流人员需要签署协议,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监督项目,监管期限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第四,由美国缓刑局等负责监管,监管期满,检察官则根据通报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延缓起诉是指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质,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若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予以公诉,检察官就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签订协议,由犯罪嫌疑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完约定义务则检察官放弃指控;反之,检察官则会对其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延缓起诉通常适用于未

14、成年人犯罪、吸食毒品类犯罪和营利性公司法人犯罪的案件等。美国的检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选择性起诉原则,其基本理念是对于犯罪的案件,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也是有权决定是否对某个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不予起诉。美国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基本不受监督,特别是当检察官就某一特定的案件不起诉时,几乎没有什么可行的机制为那些不满于检察官的决定的人提供弥补的办法。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也不是绝对不受限制的,检察官在作出选择性起诉时也要受到宪法性规范的限制,同时要符合正义和情理,不可以随心所欲或者是带有主观偏见。此外,联邦司法部发布的联邦检察官准则和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伦理规范等也在很

15、大程度上限制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 20xx 年 6 月和 20xx 年 2 月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次比较重大的修订,其中比较重要改革就是实行了暂缓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检察官可以暂缓起诉而代之以考察期,待考察期限届满,该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定情形出现则可不予起诉,否则,将撤销考察期予以起诉。 从适用对象和条件看,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检察官参酌刑法第 57 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缓起诉为适当的,可定

16、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缓起诉处分,其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而作为参酌的台湾刑法第 57 条规定,科刑时应当注意的十条标准:一是犯罪动机;二是犯罪目的;三是犯罪时所受刺激;四是犯罪手段;五是犯人的生活状况;六是犯人的品行;七是犯人的知识程度;八是犯人与被害人平日的关系;九是犯罪所生的危险和损害;十是犯罪后的态度。由此可见,台湾决定暂缓起诉时的考虑因素包括犯罪人本身情况、犯罪行为情况和犯罪后的情况三大方面。 暂缓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暂缓起诉期限届满,被暂缓起诉人没有被撤销起诉处分的,检察官作出正式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二是被暂缓起诉人在考验期限内由于种种原因而被检察官撤销暂缓起诉决定的,予以起诉。这些原因主要包括在暂缓起诉考验期限内又犯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在暂缓起诉前,因故意犯有其他罪行,而在暂缓起诉期间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判决的;违背上述暂缓起诉八项义务的。 三、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具体设计 (一)适用对象 在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务中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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