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项目法人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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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项目法人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为了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开发项目建设水平,2004 年 6 月,江苏省农发局和财政厅决定在我县进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作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不仅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建设过程中主要环节的操作行为,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而且使县级农发部门的职能有了更准确的定位。当然,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笔者深感推行项目法人制,首先是全系统要有足够的认识;其次,对试点工作存在的不足,也需要深入研究加以解决。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工作实践,对为什么要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如何推行项目法人制的问题作一浅析,希望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全系统规范和积极稳妥地全

2、面推开。一、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及其代表性运作模式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明晰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它要求项目工程建设应由明确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担负相应工作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招投标、监理等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以项目法人方式组织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与管理,这已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1994 年开始引用项目法人的概念, 1995 年水利部提出 水利工

3、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996 年原国家计委又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 ,明确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2000 年 7 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也于2003 年明确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都应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农业综合开发领域,推行项目法人制作为创新项目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国家农发办召开的多次重要会议和

4、下发的文件中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此可见,在不同的经济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制已成为现代管理的大趋势。以水利部门为重点,各地在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实践中,总结和摸索了多种运作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 4 种:其一为混合制。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工程指挥部,在指挥部下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重大事项由指挥部决策,具体事务由项目法人操作。这种模式的项目法人实际上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其二为代办制。即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相关领导兼任项目法人代表,抽调有关业务骨干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实施建设管理,这是一种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合二为一,政府(投资方)直接负责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建设处

5、管理模式”。其三为代建制(又称委托制) 。即由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管理公司代替自己进行管理,工程管理公司对工程管理费实行承包,法人管资金、公司管工程。其四为总承包制。即项目法人将项目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一次性转包给专业公司。从近几年相关行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看,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对建立投资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二、农业综合开发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准确定位。 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省、市两级主要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到县一级既是最基层的管理单位,又直接从事项目与资金的具体操

6、作,成为事实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长期以来,农发部门习惯于一竿子到底的保姆式服务,从定项目、到设计施工、协调处理矛盾,甚至建档建帐, “三标”设置等都包办下来,有的还直接承担了如科推培训、苗圊等项目建设,客观上扮演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其弊端不言而寓: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越位,导致管理和建设的职责混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由于职能的越位,该管的没有管好,造成管理环节缺位。表现在:其一管理者人少事多,难以集中精力;其二由于扮演了双重角色,自己管自己,难以严格认真;其三对于工程建设的许多业务性管理工作,客观上农发部门是承担不了也承担不好的,越位替代难以取得实效。2、有利于进一步提

7、高项目建设水平。近年来,我省土地治理项目推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实行合同管理,执行县级报帐,无疑在节约项目资金,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实施进度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过去组织招投标、委托监理等大都是由县农发部门操作,成为政府行为,这在严格意义上是不规范的。推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运作,实施主体的合法化将有利于运行机制改革的健康发展。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后,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建设的过程负责,对投资效果负责,这种责任意识将促进其更加主动、及时、有序地抓好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提高实效。同时,项目法人以严格执行计划、保证工程质量为重点,加大跟踪管理力度,与行政管理部

8、门形成了双重的监管体系,多一道把关,多一层控制,从提高项目建设水平的角度无疑是有益的。3、有利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协调统一。在有些省份,现行管理体制是农发局(办)管项目、财政局管资金,协调配合不当就容易出现管项目的不能够准确及时把握资金的配套、拨付和使用情况;管资金的也不完全清楚项目是否实施,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达标,造价是否合理。对报帐票据的审查,也侧重在合法性上,而难以把握其真实性。项目法人是对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同时负责的完全责任主体,工程开工、竣工、资金支出、结报,都要及时掌握,不断调节,因此通过项目法人的载体,使项目和资金管理一致起来,管理工作将更全面、及时、协调和务实。三、宝应县土地

9、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试点的基本做法2000 年,宝应县对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县级招投标制,为解决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问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组建了“宝应县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处”,即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由县农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下设工程部和财务部,分别从县农发局和财政局各抽调两名中层干部负责。工程建设处负责对当年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行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并对项目的标准、质量、工期负总责。工程完工后,建设处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建档工作后申请县农发、财政验收。组建项目法人后,土地治理项目直接批到工程建设处,不再经过乡镇。施工单位通过在全社会招标确定,

10、完工后先由建设处审核,再向县级财政报帐,科推培训等非工程类建设内容,由建设处委托实施,并直接向县财政报帐。项目法人在县财政局核算中心设有专用帐户,以利招投标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宝应模式的核心:一是强调组建县级法人,并定为常设机构;二是由法人对项目建设具体操作,资金仍执行县级报帐制;三是完全脱离了对乡镇的依赖关系。宝应县的实践,初步解决了项目建设责任主体问题,规范了招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的运作;全县统一了土地治理建设标准和质量标准,有效控制了工期和质量;进一步明晰了项目资金的流向,加强了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节约工程成本,提高了投资效益。 四、由宝应模式引发的思考1、评价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3 条标准。

11、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曾有“组建县级还是乡级法人”之争,也有“开发局副局长兼任法人代表是换汤不换药”之说,笔者以为这都不是问题之关键,评价项目法人制工作应该有3 条标准:其一,是否真正做到了事权分置。即建立并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基础的投资、建设、运行管护统分结合的项目管理体制,其中项目法人是建设主体,从可研批准后组建,由初步设计开始介入,按市场化要求履行建设单位的建设与管理职责;县农发、财政部门是项目的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开发政策和管理规章,编报和审批规划及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对法人及法人代表工作进行考核,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竣工项目

12、进行验收,但不干涉项目法人具体操作,项目区农民是受益和管护的主体,负责土方建设之任务,履行配合施工和社会监督之义务,承担运营管护之责任,三者应是明确定位,职责分清。其二,建管职能是否得到强化。事权分置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应当责任明确,围绕一个目标,双方的工作都得到强化并向前推进。其三,是否提高了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过程的招标、监理、报帐、审计、竣工自验和验收,资金和财务管理等,都应是严格执行农业开发各项规章制度,按国际惯例和市场化要求进行的规范操作。2、项目法人要协调处理好的 3 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农发、财政主管部门应主要从执行政策、申报审批、

13、协调关系、业务指导等方面进行管理,不干预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应履行职责,全程负责,主动接受领导与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二是要处理好与项目区乡镇的关系。注意吸收项目乡镇的代表参与到项目法人组织中来,有利于实施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在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让乡镇施工企业中标施工,调动积极性。三是处理好与施工、监理和科技依托单位的关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并通过合同管理的形式规范合作行为。3、有待商榷的 3 个问题。一是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笔者以为应强调的是法人建设责任制,而不是法人建管责任制。也就是说,目前项目法人的

14、职责只到验收移交为止,这是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项目的区别所在。当然,由企业建基地的土地治理项目可参照产业化项目,实行建管责任制。二是项目法人应定位在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项目而非项目群所组建,随项目的结束而结束的有生命周期的一次性组织上。否则,与县农发局这样一个负责项目群管理,从事不断发展与提升中的重复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三是关于乡镇积极性的问题。有人担心推行项目法人制不再事事经过乡镇、处处依赖乡镇,会影响乡镇积极性。事实上,近年来农业开发取消乡级配套,土地项目实行全部无偿投资,施工队伍公开招标,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和直拨制,这些与时俱进的变革,早已打破了旧的思维定式,而并非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才改变了乡镇在项目建设中的原有角度。这些变革对农民的利益没有影响,无非是打消了个别乡镇干部对国家资金的非份之想。当然,坚持把土方建设作为立项的承诺条件,注意发挥乡镇在项目建设中的配合和社会监督作用,把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交给农民,让他们提前介入,为今后的管护打下基础。这些也都是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当中应时刻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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