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学质量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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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震泽中学教学质量问责制(2009 年 3 月九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精细管理、有效教学”的教学管理体制,提高执行力度,建立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一)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二)责令书面反思或书面检查;(三)年度考核降级。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反思或书面检查:(一)在期末学生评师时“不称职”票比例达 30%及以上的;(二)一学期教师听(评)课少于应听课节数一半的;(三)上课经常迟到、提前下课,或不经教务处同意随意调课,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作业数量

2、明显不符合学校对各年级各学科要求,批改马虎或经常不批改的;(六)在学校组织的推门听课活动中,发现有无准备之课、无教案之课的; (七)无故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的;(八)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监考人员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在学校、吴江市及苏州市组织的教育教学质量测试中,教师所任教学科成绩连续两个学期居本校同年级同类型班级最后且差距超出正常范围的;(十)所任教班级学生中,出现极低分学生的;(十一)旷课或旷工的;(十二)多次无故不参加值班的;(十三)其他应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反思或书面检查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教师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一)在期末学生评师时“不称职”票比

3、例达 60%及以上的;(二)多次旷课或旷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经常不布置作业,不批改作业、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六)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七)在重要考试中,违反监考人员职责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所任教班级学生中,出现大量极低分学生而造成学校声誉严重受损的;(九)其他应给予基本合格等次的。第五条 问责程序:(一)启动问责程序:学校发现教师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二)由分管校长负责、教务处选派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相关调查;(三)调查组向学校党总支、校长室汇报调查情况,作出问责决定;(四)学校教师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后 15 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书后重新派人复查,复查情况经学校党总支、校长室讨论后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结论,并通知被问责人;(五)执行问责决定。第六条 被问责的学校教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受到处分或法律制裁的,终止问责,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震泽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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