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和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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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和服务政策的通知浠政发20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和服务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和服务政策为抢抓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战略机遇,建设沿江开发聚集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政策。一、项目用地政策落户浠水洪山和散花工业园内,新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每100万元出让1亩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基准价格为6.4

2、万元亩,同时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设立科技进步奖:(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 ,奖励标准为2.4万元/亩。(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 ,奖励标准为3.4万元/亩。(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 ,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四)企业新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投资亿元以下的项目一律不批建内部员工宿舍,由园区提供社会服务。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有条件地批建少量高管宿舍。(五)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约定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至县财政专户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启动土地招拍挂程序

3、,并负责于一个月内完成招拍挂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 。(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土地的五通一平(水、电、气、路、通信,土地平整) 。以上项目用地政策由县统筹委城市发展部负责落实。二、税费优惠政策(一)入园工业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奖励3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奖励5 年,前3年按县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4、5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二)入园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实行零规费,5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三)入园工业企业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实行收费打包制。

4、(四)入园工业企业的行政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应收的办证费。(五)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以上税费优惠政策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负责落实。三、财政奖励政策(一)入园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获得省级以上自主创新奖的,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申报费用补贴。(二)入园工业企业获得省部级著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入园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在获得相关称号后一个月内由县政府发放,由县统筹

5、委招商引资部负责落实。四、投资服务政策(一)实行招商项目领导负责制。在项目签约之时,确定一名县四大家领导牵头负责组成服务专班为企业服务。服务专班领导一经确定,中途不再变更,保持服务的连贯性。(二)实行挂牌服务制。对入园工业企业由县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实行挂牌服务。(三)实行证照代办制。对入园工业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绿色通道为其代办证照等各类手续。(四)实行收费代缴制。涉及企业收费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服务单位代办代缴。(五)实行检查准入制。各类涉及检查事项统一由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审批。(六)实行社会治安隔离制。对企业实行治安保护,杜绝周边村组村民干扰企业正常建设、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以上投资服务政策

6、由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负责落实。五、其他(一)落户园区工业企业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自园区供地6 个月内,企业未动工建设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园区供地一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企业自行拆除建筑物,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作如下处理:固定资产投资达80%以上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80%至30%之间的,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新引进有利于浠水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城建、社会事业等项目,具体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三)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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