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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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锡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规划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条3、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4、 无锡市人大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一条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6、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三条7、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8、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9、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10、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12、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3、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14、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5、 江苏省城市规划

2、测绘管理规定第四条16、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二条17、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218、 无锡市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19、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无锡市规划监察支队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3行政执法依据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全国人大 1990.4.1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人大 1990.11.33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 无锡市人大 2005.4.14 江苏省测绘条例 江苏省人大 2005.10.15无锡市人大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无锡市人大

3、 2001.11.28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 2006.4.17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6.3.18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6.3.19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2.110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11.11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3.5.11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1.3.1413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 1995.7.114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建设部 1994.9.11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3.1.116 江苏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规定 江苏省政府 2001

4、.8.117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无锡市政府 2001.10.2918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政府 1992.5.1819无锡市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无锡市政府 2005.3.120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无锡市政府 2004.2.155行政许可事项(共 6 项)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

5、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准意见书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6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测绘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拆迁,并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7行政处罚(10 项)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

7、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拆除或没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

8、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8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

9、十五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4、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县(市) 、区规划管理部门视建筑物、构筑物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责令限期拆除;尚可利用的,予以没收;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 5%-15%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 3%-10%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设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单位承接委托建

10、设工程设计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国家规定设计收费标准的百分9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未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规定事项进行施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施工管理费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

11、罚款。 ”四、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标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10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资质证书单

12、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八、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处

13、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11任务。 ”九、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 ”十、对历史街区保留建筑擅自进行改建和装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擅自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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