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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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一、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我国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采用双轨制模式,分为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为例,在双轨制法科生的培养中存在诸多尴尬的情况:其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法学教育中,大多数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没有什么区别,甚至完全一致。同一个学科的教师在给法学硕士讲课的同时还兼任法律硕士的学生的指导教师,法律硕士的“实践性” 与“复合型” 并没有体现出来。其二,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本科并不是学习法学的,因而在有些学校会歧视法律硕士的学生。在师资方面得不到重视。其三,与法

2、学硕士、甚至法学本科生完全相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 年后,法律硕士被培养成“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 ”、 “中国法律知识知道一点” 、 “外国法律知识了解一点”的“法律夹生品 ”。二、法律教学培养模式引入诊所教育的必要性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性不足与传统的授课方式相比,模拟法庭增强了学生的主导型和积极参与性,增强了其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但是模拟法庭有其先天缺陷就是固有的“模拟性” 而非 “真实性”。在实践中,常常是老师选择好案例、事实证据甚至于控辩双方的辩论语言都是固定的。就形成了“演” 和“辩”,就像拍电视剧,并没有形成我

3、们所期望的唇枪舌剑的局面。法科学生的实习效果不佳学校一般会安排法科生到法院、联盟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但事实上在实习单位只会让其从事一些体力活,如:送达、记录、订卷宗等一些工作。再有这些法律实务部门平时工作量大,人手并不充足,所以对于实习生来说根本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案例教学方法” 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方法” 与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案例分析讨论存在明显的不同,为了提高学生独立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让学生自己阅读和分析,找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然而采用的都是已知或者虚构的案件,到最后案件都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 ”,让学生关注更多的是老师所谓的“标准答案” ,而不是分析和思考的过程。也就是说,

4、案例教学忽视了对于法律实践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事实,所以,它不能取代真正的法律实践教学。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诊所教育的教学主体为在校教师而非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诊所教育的初始目的不用赘言。然而,在诊所教育的教学主体却是理论型专家,相对于专职律师、法官、检察官来说实践经历方面来说还是有一定差距。如何纠正目前的这种局面是我们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笔者再次强调:既然诊所教育的初衷就是为了让学生接触更多的实务工作,让学生在实务工作中有更多的经验和经历,让学生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思维体系,让学生在毕业后的就业中更有竞争力、更能经得起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考验,那么就应该不偏不倚的践行。

5、而不能让如此好的教学方法变得徒有其表。第二,高校的法律实务人才面临匮乏的困境。正如“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个好的教学方法,如果没有合适的人去推动和实施,那么好的教学方法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不可能变为现实。同样诊所教育也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难题。因为学校方面面临着实务人才匮乏的窘境,没有专职的实务人才。如何吸收和引进优秀的实务人才?现实情况是实务型人才不愿意到高校来任教,因为是否来高校任教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并不会有很大的冲突,而且到高校任教在经济收入方面不高,相同时间内,在社会中通过代理案件而获得的收入远远超出自己在高校得到的报酬。第三,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为诊所

6、教育课程目的是通过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亲身经历案件的取证、开庭等真实的诉讼。在 2016 年天津市法学会教育学分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在“深化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 主旨讲座上说道: “在德国高校的诊所教育课程实施中,学生都是亲身经办案件的。 ”在我国的实际教学中学生不可能亲自代理案件,在这其中,有案件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如:对于诊所教育的不了解、不认可、不信任,害怕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诊所教育提供的法律援助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社会志愿者提供代理案件援助的法律法规。第四,过去培养的理论型教师来指导实

7、践型课程发生错位。在当前的教学中,高校的法学院、系十分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所以需要有深厚实践经历的的实务型人才来指导。对于擅长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来说在如何搞好实践性教学方面也是感到手足无措。第五,诊所教育实践型人才的引入缺乏待遇激励机制。高校教育教学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在开办诊所教育课程时就不可能投入很大的资金来引进高素质的实务人才。律师通过代理一件案件的收入比在高校任教每月收入高出好几倍。通过这一比较不难看出,如此巨大的利益差距又怎么会吸引高素质的实务型人才来高校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呢!第六,高校教学欠缺创新意识,不敢于“不走寻常路” 。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大同小异,并没

8、有形成自己的教学培养特色。当今教学培养模式都是模仿别人,如此一来,在教育教学方面很难有突破和创新。正如王晨光教授极力倡导实践性教学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教学培养模式,对于这种教学方法各大高校的学者和教育专家纷纷表示认可,但是全国竟没有一所高校敢开先例来真正的实施,着实令人感到诧异。四、法律诊所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第一, “引进来 ”针对高校实务型人才匮乏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创新改革职称的评定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到高校任教作为法律领域职称评定的一项标准,那么现在的局面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具体来说,在法律领域来说,律师的职称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法官的职称有:

9、 “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检察官的职称有:“四等十二级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把到高校从事法律实务教学作为一项评定标准。这样就会使实务型人才的切身利益与高校开展的实务型教学变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将实务人才在高校带领学生办理的真实案件的多少、模拟法庭的比赛的成绩高低、学生评价、学院领导、老师的评价等等作为考核成绩评定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这样不仅提高了实务型人才到高校任教的积极性,而且也扭转了高校一直以来的被动局面,变被动为主动。比如:如果律师从四级晋升到三级律师必须到高校任教六个月,并且带领二到四名学生办理三到四件案件,在全

10、国法律专业相关比赛中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在高校任教将会成为一种晋升职称的强制性工作,使其更加具有主动性。第二, “走出去 ”深化高校内部教师实践能力培训和评价机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法学教师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历史使命,如何更好地适应这种错位的局面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上面提到的职场评定的标准也完全可以适用到教师职称评定中来。这样不仅可以督促老师积极参加实务性的工作,提高教师从事实务能力和水平。比如:如果某位高校理论型老师现在的职称是讲师想申请副教授职称,那么要求之一就是在实务部门挂职工作一年,把独立办理案件数量、质量,实务部门的评价等等方面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在这一方面,天津师

11、范大学法学院做出了成功的示范,现已有多名理论型教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第三,完善诊所教育相关立法规定,明确诊所教育的主体地位。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立法上明确诊所教育学生可以成为案件代理人,使我们的学生一出校门就可以自己独立的办理案件,这才是就业中的核心竞争力。第四,特色办学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大胆创新, “不走寻常路” ,开展交叉学科的教学方式并办出自己教学的特色。在现实发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纯粹的法律问题很少,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比如:经济、建筑、医学等。仅仅培养纯粹的只懂得理解法律条文的学生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法律交叉学科的教学培养工作,办出自己的教学特色。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只有切实的搞好法律实践教学工作才能为国家、社会源源不断的输送复合式法律人才,注入新鲜的血液,法治中国才能更快、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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