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治安队查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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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安局治安队查处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为进一步推动森林公安工作,治安队结合本年度和辖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各类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突出重点,发现一个,打击一个,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执法权威为重点,针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重拳严打。2012 年 3 月 12 日,XX 镇 XX 村村民由 X 到森林公安局举报称:XX 村村主任任 XX 在村西北于 XX 家退耕还林地内建垃圾站,违法占用林地,治安队接到举报后及时介入,并进行了前期调查。经查得知,2010 年春季,XX 镇 XX 村村委会 经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

2、在太平村西北于 XX 的退耕还林地中建垃圾站,并雇佣本村崔景浩的挖掘机施工,经过两天的挖掘,于 XX 的退耕还林地内被挖了一个面 积为 2.16 亩的、深 4 米的坑,从坑里挖出来的土堆放在坑南侧退耕还林地内,林地内的树木被土掩埋,面积为 2.27 亩。事后村委会组织人员及时将土堆平整,在土堆上方进行了造林,所造树种为杨树,成活率为 80%以上。根据调查情况,经过领导批准,治安队于 2012 年 3 月16 日予以立案。并对相关当事人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对知情人进行了走访,根据退耕还林办公室工程师现场勘验检查,认定违法主体为 XX 村村委会,认为 XX 村村委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该村于 XX 退耕还林地 1440.7 平方米建垃圾站,改变了退耕还林地的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18 条 1 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2 年 3 月 21 日森林公安局治安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之规定,对违法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由于 XX 镇 XX 村村委会无视国家法律、法 规,违法侵占林地,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资源流失,群众利益受到侵犯。案件的查处,坚决遏制和打击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有力震慑了辖区涉林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高了当地群众懂法、守法及保护森林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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