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数据中心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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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HZMC-F-2011-1-25-01设备采购合同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市 工 商 数 据 中 心 应 用 建 设 及 搬 迁 ( 一 期 )甲 方 : 宁 波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乙 方 : 杭 州 美 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签订地点: 浙江 省 宁波 市(县)签订日期:2011年 1 月 25 日有效期限: 2011 年 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宁波市工商数据中心应用建设及搬迁(一期)项目的项目实施,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供货清单序号

2、投标产品名称 主要规格 单位 数量 制造商名 总价1 数据库服务器 IBM POWER 570 台 1 IBM 1480899.202 应用服务器 IBM X3850 台 2 IBM 270848.603 存储 EMC CX-480 台 1 EMC 649321.204 EMC CX-340存储 EMC CX-340升级 台 1 EMC 218870.305 光纤导向器 IBM SAN 384B 台 2 IBM 943036.606 核心路由 华为 NE40E-8 台 2 华为 12703027 交换机 1 Quidway S9306 台 2 华为 3209828 交换机 2 LS-S5348

3、TP-SI-AC 台 22 华为 2834049 交换机 3 LS-S5352C-EI 台 2 华为 52486.7210 交换机 4 LS-S5328C-EI 台 2 华为 32003.411 交换机 5 LS-S2326TP-EI-AC 台 10 华为 25339.612 48端口百兆 /千兆以太网电接口板 EA,RJ45 块 4 华为 8184013 4端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板 EA,XFP 块 2 华为 10120014交换机板卡升级光模块 -XFP-10G-多模模块 (850nm,0.3km,LC) 块 2 华为 2314415 光模块 光模块 ESFP-GE多模模块 只 80 华为

4、11440016 光模块 光模块 SFP-GE-单模模块 只 6 华为 16988.4总价 5885066.02合 同 总 金 额 包 含 设 备 安 装 、 调 试 、 运 输 、 保 险 、 售 后 服 务 、 培 训 以 及 各种 税 务 费 用 , 该合同总金额不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制造商产品更新换代或其他因素影响,甲方因实际应用需要提出增加的设备除外。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招 标 文 件的 要 求 和 报 价 文 件 的 承 诺 , 将 系 统 安 装 并 调 试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最 佳 状 态 。- 3 -第二条 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2.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5、 25 个工作日完成到货,具体时间可根据甲方要求。2.2 交货方法:上门安装调试2.3 交货地点及收货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捌拾捌万伍仟零陆拾陆圆整(¥5885066.00 元)2) 分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00 万元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叁佰万圆元整(¥3000000.00 元) ; 项目验收合格后 15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150 万元,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圆整(¥1500000.00 元) ; 2011 年 12 月底前支付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伍佰陆拾圆零陆角整(¥796560.60 元) ; 余款在

6、终验合格三年内付清,即人民币伍拾捌万捌仟伍佰零陆圆整(¥588506.00 元) 。3) 收款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全称: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求是支行账 号:78808100148768第四条 质量保证1、合同货物(项目及所涉及的硬件设备、商品化软件等,下同)的名称、技术规范应与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甲方接受的规格性能偏离表一致。2、合同货物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的国家或专业(部)标- 4 -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3、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合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对其知识产

7、权或其它财产权利造成侵犯,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规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和约定的,应停止使用,并无条件更换且不得影响工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5、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原制造厂商的铭牌、标志,符合制造商公布的质量标准,所有的货物必须通过合

8、法渠道。本项目中出现的任何涉及非法货物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6、乙方保证按 ISO9000 系列标准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所供设备和服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质量控制。7、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项目正式移交使用后 36 个月。第五条 包装、运输及装卸保管1、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用原厂包装并进行加固,将货物严密包装,并应根据其不同形状和特殊特征采取措施保护其免于受潮、雨淋、生锈和腐蚀,以承受多次处理、装卸和长途运输,确保货物无任何损害或腐蚀,安全到达现场。乙方除在包装箱上标明一般标志外,还应在每一货物包装中附详细装箱单。2、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

9、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标明“保持干燥” , “小心轻放” , “此面向上”等惯用图示。3、如果因不正确的包装及/或不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或错误(模糊)标注标- 5 -志所导致的合同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或多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以原厂标准为准):A、详细的装箱清单;B、质量证书及设备保修证书;C、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D、需组装的部分相应的详细装配图。5、乙方应在合同货物发运后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规格、包装、承运人、预计到货时间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接货。6、如包装受损

10、或包装箱件数与乙方通知不符,甲方将暂为保管,并在接货后一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到货货物的拥有权依旧为乙方,乙方应对到货货物负全责。7、货物在运至合同交货地点前,在装卸、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乙方负责。8、乙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应在合同期限内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第六条 到货检验、安装1、货物验收:货物到达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按货物清单一起开箱验收清点,所有硬件设备加电自检通过并能正常运行为合格,双方签署货物验收清单。 2、在开箱检验中若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陷、损坏或与合同不符,由乙方负责补足或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由此而造成的工程时间延误,责任由乙

11、方承担。3、项目所涉及的设备及软件到货时,须提供原厂商的供货证明,注明供货对象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进口货物应在到货验收时乙方还须提供报关单、产地证及商检证明等材料;4、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及软件需由原厂商工程师或原厂认证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 6 -5、乙方需要在安装前提交各种风险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安装过程中,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方有权对安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及复工令。对于不符要求的工序和作业,有权通知乙方整改、返工。第七条 售后服务1、合同货物由乙方和原厂提供现场保修服务。2、所有硬件设备都提供原厂三年 724 免费保修,三年部件免费,三年人工免

12、费。其中光纤存储阵列在服务期内,如需更新硬盘,须在 24 小时内提供,故障硬盘不回收,同时承诺由各制造厂商提供所有相应产品保修期内的维修和备品备件服务。3、关于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3.1 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修理和替换任何因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及故障,修理和替换的备件及解决故障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3.2 乙方承诺免费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技术支持,免费提供 7*12 小时的现场技术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通报故障的电话或传真后的 5 分钟内响应。3.3 现场服务:对电话或传真无法排除的故障,乙方技术人员最迟在 3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一般性故障保证系统在 4

13、 小时内修复;对于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故障(包括由系统软硬件等原因引起的) ,乙方工程师及技术人员在 2.5 小时内到达现场,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工作至故障修妥完全恢复正常服务为止,若在 24 小时之内不能排除故障,由乙方免费提供替代产品,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4、质保期后,若系统硬件设备发生故障而甲方无法自行排除时,乙方保证在接到通知后 5 小时内派人前往甲方事故现场处理。对过保产品提供终身保修,故障设备维修,部件损坏更新费、新添设备费用和人工费用均按甲方同意的合理成本价收取。- 7 -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如因乙方原因,设备未如期到货 , 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14、:乙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到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5)的罚金,但累计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为限额;如延期 5 个月以内,乙方承担项目总金额 50%的违约金;如延期 5 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 100%作为违约金。(四)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到货调试后,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5)的罚金,但累计以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为限额。如延期 5 个月以内,甲方承担项目总金额 50%的违约金;如延期 5 个月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承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0%作为违约金。( 五 )

15、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作 为 甲 方 的 损 失 赔 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1、凡有关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4、如仲裁依旧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以向宁波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2 份。3、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有抵触,以- 8 -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声明,作为附件,下述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a. 合同条款;b.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c. 乙方的投标文件、甲方在招投标中提供的澄清文件;d. 乙方的投标承诺函;e. 中标通知书;f. 经甲、乙和监理三方代表共同签署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 477 号华星科技大厦 225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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