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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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天水市规划局。(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二条4、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一章第九条5、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7、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第八条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第四条10、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一条12、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13、县域城

2、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1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划1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6、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1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18、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20、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22、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24、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2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三条2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2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三条2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天水市规划局

3、是天水市城市规划的行政管理和城区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负责天水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3、负责市域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的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4、参与市域内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签署选址意见书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签署选址意见书;5、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各项当前建设(含临建)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监督、检查、处理未按规划审定的设计要求建设的违章建筑;7、负

4、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8、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0490 号)三、天水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法律(5 件)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 1989.12.26 199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 1994.7. 5 1995.1.1 房管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 1982.11.19 1982.11.19 文化局4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省人大常委

5、会 1991.10.25 1991.10.255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2001.3.30 2001.7.1 房管局(二)行政法规(6 件)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3.6.29 1993.11.1 建设局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2002.5.15 2002.5.15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务院 1996.5.8 1996.5.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00 20005 城市绿化条例

6、 国务院 1992.6.22 1992.8.1 绿化办6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6.6.4 1996.10.1 市政 公安、交通(三)部门规章(20 件)序号 名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 1991.9.3 1991.10.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 1995.6.8 1995.6.8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 1994.9.5 1994.9.5 名城办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 1994.8.15 1994.9.1 小城镇办5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建设部 2000.4.6 2000.4.6

7、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划建设部 1999.4.5 1999.4.57村镇规划编制法(试行)建设部 2000.2.14 2000.2.14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2.12.4 1993.1.1 国土资源局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1.8.23 1991.8.23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5.6.29 1995.7.111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 1995.6.1 1995.7.11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 1993.11.4 1994.1.1 建设局1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 1997.10.27 1997.12.

8、1 建设局1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 1988.10.3 1989.1.1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1.1.23 2001.3.116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9.1 1990.1.1消防队17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建设局18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2.9.9 2020.11.1 绿化办19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5.12.20 2006.3.1 建设局20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3.11.15 2004.2.1(四)地方性政府规章(6 件)序号 名

9、 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修改时间共管部门配合部门1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 1997.6.25 1997.6.25 建设局2甘肃省小城镇规划评审工作规划省建设厅 1999.5.31 1999.5.31 建设局3 甘肃省城市规划管理 省建设厅、财政厅 、省物委 1992.1.1 1992.1.1费用收取管理办法4甘肃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发放使用办法省建设厅 1992.5.13 1992.5.135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 2001.9. 3 2001.9. 3 国土资源局6天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10、规 划 区 内土 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市政府 2002.10.8 2002.10.8 国土资源局四、行政执法分类(一)行政许可(3 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和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 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 设工程 规划许 可证” 的制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

11、地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 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

12、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3、证” 和 “建设 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制度。 ”(二)行政处罚1、限期退回占用土地、限期改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收回。 ”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收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超过期限,

14、不退回临时用地或者拒不执行城市人民政府调整用地决定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限期拆除、没收、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甘肃 省实施城市 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下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

15、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 (三)批准临时用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或者临时建设工程到期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限期拆除。前款规定的罚款按建设工程总造价 5%-15%执行。 ”第四十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

16、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处以 500-2000 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非法占用道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建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3、行政处分、降低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为违法建 设工程进 行设计和施工的单 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收入, 并处以违法收入 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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