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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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2012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 号)等相关规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具体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逐笔交易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科目。2、期末一次性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

3、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1、逐笔交易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科目。2、期末一次性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

4、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

5、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

6、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相关的账务处理同上“(一) 、增

7、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相关提示:1、适用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是以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背景发布的,但仍在执行原会计制度的企业也可参照执行,不过需要将部分会计科目更换为原制度下的科目名称(如应交税金、补贴收入等) ) 。2、期末留抵税额的列报问题除了强调根据流动性(预计可获得抵扣的时间)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以外,在实务操作中还要关注借方余额作为一项资产是否可能发生

8、减值。某些企业由于行业特点等原因,可能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常态(如报业、印刷、农业等) ,因此在其目前的业务模式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有一部分进项税额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能获得抵扣。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其预计的未来采购和销售计划等因素,谨慎估计其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可能性。对于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此类税项,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相关减值

9、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后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改变了对留抵税额可抵扣性的会计估计,即原先预计很可能不能获得抵扣的留抵税额现在预计很可能获得抵扣,则原先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相应转回。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对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的规定,虽然是出现于“营改增”的会计处理规定中,但其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贯适用增值税的企业,并可推广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其他税、费的借方余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和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对于以下项目,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10、:(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资产;(2)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结转未来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相关税收法规明确承认属于预缴,可在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抵顶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4)等待退还或抵顶以后期间应纳税款的多缴税款。上述(2) (3) (4)各项中,如有证据表明其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将在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孰长为准)以上的,则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对于上述列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项目,企业应当谨慎估计其在可预见的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可能性。对于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

11、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此类税项,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抵销列报的条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第十九章第四节中“五、所得税的列报” (原书第 285286 页)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他税种的应缴数和多缴数(或预缴数、待抵扣数)的抵销列报,可比照该原则处理。3、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要求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可确认其他应收款,即对该项政府补助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这是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四条“政府补助的计量”中“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规定的部分突破,即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政府补助除了原有的“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政府补助以外,还增加了此处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但除此之外,其他政府补助仍按收付实现制确认。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政府补助的思路处理,但递延收益摊销时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冲减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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