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上传人:san****glu 文档编号:33191810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逮捕的条件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第二条 “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

2、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已查证属实的证据佐证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出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又未形成相互印证链条的;(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言词证据系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欺 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七)现有

3、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件的;2(八)证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的;证明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系精神正常的证据不足的;(九)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十)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第四条 “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般是指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

4、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第五条“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 ,是指根据已 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六条 “采取取保侯 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 隐匿证据,干 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五)可能有

5、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六)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七)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3(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凝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6、;(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七)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九)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第八条 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侯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

7、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原适用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情节一般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非逮捕措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逮捕:(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 审查起诉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转移、 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4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第十

8、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原适用监视居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 节严重” ,应当批准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 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转移、 隐匿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9、,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第二章 审查逮捕程序要求第十一条 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对案件重要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二)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

10、害人死亡的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对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争议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5(四)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五)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其供述、辩解。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未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第十二条 审查逮捕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以威胁

11、、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其他证据,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第十三条 审查逮捕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定办案时限。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上述文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第十四条 批准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前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第

12、十五条 批准逮捕担任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向其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批准逮捕的同时或者事后及时通报。第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需要逮捕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的管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向有6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上级指定管辖的除外。第十八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侦查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第十九条 对于不

13、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批准逮捕,但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同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第三章 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第二十条 逮捕质量问题句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第二十一条 逮捕错案包括错捕和错不捕。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批准逮捕的,是错捕。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是错不捕第二十二条 错捕包括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的错捕。及因事实证据和法律变化的错捕。案件证据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而

14、批准逮捕的,是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的错捕。审查逮捕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批准逮捕之后,因主要证据发生变化而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是因事实证据和法律变化的错捕。上述两种错捕,可以依据案件的以下处理结果确认:(一)因没有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的;(二)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起诉的;(三)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7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错不捕:(一)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致使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二)对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经复议、复

15、核,在案件事实、 证据无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但不符合可能处刑条件和人身危险性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是逮捕质量有缺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一)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赴罚的。但因具备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上述刑罚和本标准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不适宜羁押且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造

16、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符合本标准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根据本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不撤销的;(五)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未依法排除,而予以批准逮捕但不属于错捕的。第二十五条 审查逮捕工作违反办案程序规定,但未造成逮捕错案或者逮捕质量有缺陷的,为办案程序有瑕疵。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办案程序有瑕疵:(一)不批准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的;8(二)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而没有发出的;(三)审查逮捕超办案时限的;(四)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五)批准逮捕人大代表事前没有按规定报请许可的,或者批准逮捕政协委员未按规定向其所在政协党组通报的;(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