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征缴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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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税收征缴推进依法治税摘要 目前,以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并购重组行为,涉及的股权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款较大,但普遍未及时缴纳税款,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关键词 定向增发;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0 引言 税收是政府公共治理的重要工具,税收法规的完整性、合理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目前,以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票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并购重组行为,股权转让溢价较高且以自然人股东为主,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较大,但普遍以没有现金来源、计税基础尚未确定等为由,未及时缴纳税款,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1 基本情况 1.1 交易介绍 从资本市场公告中,了解到 2012 年至 2014 年,国内如银

2、江股份、华星创业等很多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收购相关企业股权。在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定价上,根据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业绩承诺,如未来 3 年净利润,评估其股权价值,收购企业上市公司据此向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上述股东需完成业绩承诺后,才能全额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上述方式,被收购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获得了较大增值收益,也产生了较大的个人所得税款,如银江股份等 6 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股权事宜,使自然人股东获益 321 318.71 万元,按此收益计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64 263.74 万元。 1.2 现行财税政策 按照现行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上述自然人应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

3、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

4、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风险分析 调研发现,上述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权转让的丰厚回报后,很多未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的要求,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2.1 原因分析 没有现金来源。上述交易无实际的资金给付与收取行

5、为,或者资金给付与收取占整个交易的比例较低,收购方上市公司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受益的自然人股东没有足够现金支付大额的税款。 计税基础尚未确定。重组时被收购方的股权估值是以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为基础评估得到的,预期盈利实现程度影响着自然人股东收益的实现程度,因此,计税基础存在不确定性。 股份分期解禁。由于存在未来期间的业绩承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上市股票只能根据承诺的业绩完成情况分期解禁,无法在股权转让日及时变现。 普遍没有及时纳税。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企业均未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已与税务部门做了沟通,有的纳税人尚未与税务部门沟通,有的纳税人仅就取得的现金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6、。 2.2 风险分析 从重组换购股权时点到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转让,发生了两个应纳税行为:一个是重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的股权转让行为,实现了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份的评估价扣除原值后的股权转让溢价收益,即评估增值收益;另一个是持有收购企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出售变现的投资行为,实现股价波动的投资损益,即出售时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评估价后的金额。 在重组结束后,不缴纳税款,到股票转让变现才一并缴纳税款,即:按出售时的股票市值扣除重组时持有的被收购企业股权成本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面临以下风险:一是在出售时点,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低于评估价时,自然人可以将股票投资损失在重组时的股权转让收益

7、中抵扣,由此少缴税款,将投资风险转移给了税收。二是当自然人股东仅出售部分股票时,其仅需缴纳出售部分的税款。三是股份配送、股票股利分红、增资扩股等以后,自然人持有的上市股票既有重组换购的股票,又有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在纳税环节,很难区分。 3 对策建议 3.1 调整纳税时点 考虑到上述交易无现金流发生或仅有少量现金流发生,且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在股权转让时无法即时变现,导致代扣代缴或支付税款难以实现的情况,我们建议纳税时点延期至承诺期结束时,即自然人股东收益确定、股票全部解禁可变现的时候。 3.2 明确计税基础 承诺期结束,自然人通过股票变现方式予以纳税,面临两个计税基础,一个是重组股权转让时的评估价,另一个是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 为防止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带来的税收流失,避免将个人投资风险转嫁给国家税收,对于上述股权转让,我们建议以收购重组时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扣除未达到承诺目标而未取得的股票价值后,即自然人在并购重组中获得的实际收益为计税基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价变动带来的投资收益,则按照出售日市值扣除上述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的税基础,缴纳股票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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