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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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 (一)含义1、国外的定义(1)广义: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美国、英国(含电) 、挪威(含废料)等;(2)狭义:加工、制作的产品德国、丹麦等2、我国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2)必须用于销售;(3)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3、争议:(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2)血液;(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料等?第 2 条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

2、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 73 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产品质量(一)含义:1、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产品或服务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2、我国学界的定义: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二)特性1、适用性: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特征。2、安全性:使用中不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3、耐用性:使用寿命或期限符合要求。4、可靠性:在规定条件下能发挥正常功能。5、维修性。6、美学性。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

3、式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活动。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 :国务院直属,省级垂直管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02):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一)质量检验合格制度: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对

4、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所形成的制度。 1、合格产品的标准(1)标准与标准化:标准是对重复性事务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标准化是指从制订标准到全面实施标准的全部活动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标准的种类: A、

5、按规格:标准化法规定,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际标准。B、按约束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际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和法律、行政去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检验的主体:(1)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A、自主性:是企业为保障产品质量合格,适合并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要求,依法主动进行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B、合法性:企业的质量检

6、验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机械标准(JB) 、化工标准(HG) 、煤炭标准(MT) 、石油天然气标准(SY)等。 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

7、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出厂时,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也可经过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

8、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含义: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2、认证机构:我国的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品监督检验局或由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机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3、认证标准: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

9、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 ISO9000 系列国际标准,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 CB/T19000-ISO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4、认证的原则:自愿原则5、认证的意义:对企业内部,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创优质产品,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企业通过体系认证获得的体系认证证书不能用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但可以用于正确的宣传,但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免除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检查。(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

10、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2、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第 14 条第 2 款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3、种类:产品质量认证

11、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1)安全认证是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只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2)合格认证是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4、认证机构: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由专门的认证委员会承担,每类开展质量认证的产品都有相应的认证委员会。5、认证程序:申请审查检验批准(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2、对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3、样品和费用: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

12、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4、处理: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质量义务:法律规定的生产者、销

13、售者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作出的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两种。 (二)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对产品质量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四)三者的关系1、产品质量义务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将产生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产品质量义务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2、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不同:区别在于:(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

14、产品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较产品责任更为广泛。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因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后果,方可追究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者明示担保条件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仅指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一)合同责任制

15、度: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是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二)疏忽责任制度: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制造或者销售时的疏忽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三)违反担保责任制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者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四)严格责任制度:产品只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该产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的人都应负责任。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保证产品质量,对所生产的产品负责,这是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二)明示担保责任:明示担保

16、: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所做的一种说明或陈述。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三)默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生产者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一般目的。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四)标识义务1、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是生产者提供的,属于明示担保的范围。2、标识义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检验工序编号)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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