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制裁对租约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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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制裁对租约的法律影响引 言国际经济制裁作为一种对外政策的工具已经在国际社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尽管对国际经济制裁的定义并不统一,对其性质和产生的效果上还存在广泛的争论,但其对受制裁国家甚至第三国的经济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毋庸置疑的.1 有关数据显示,受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欧盟经济制裁的国家包括伊拉克、索马里、古巴、海地、前南斯拉夫、利比亚、利比里亚、安哥拉、卢旺达、苏丹、伊朗、叙利亚和俄罗斯等.2经济制裁严重阻碍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而与贸易息息相关的航运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除航运市场中运力运量的变化外,运输合同的履行也因不断变化中的制裁条款而变得问题迭出.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经

2、济制裁对航运中租船模式运作的影响,并提出可能的应对策略.1 国际经济制裁涉及租船运输的主要因素为加强国际经济制裁的执行效力,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欧盟对外行动署、美国财政部下属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公布了一系列受制裁者名单.尤其是美国财政部公布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范围十分广泛,这些受制裁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制公司,工商协会,社团,信托、金融机构,保险人,承联盟保人和担保人等.除了直接制裁目标,制裁措施还可以被施加于初始制裁目标的任何继任者,任何拥有或控制初始制裁目标的人,或初始制裁目标的任何共有人或共同控制方.3实施制裁的国家可以根据其法律,对该国管辖权内受制裁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禁止其本

3、国的公民或公司与受制裁的人进行交易或贸易往来;同时,还会采取金融制裁措施,对正常的贸易和运输产生严重的影响.4尽管制裁可能由不同的国家实施,但主要的国际经济制裁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而涉及到租船运输的受限货物和服务可以被归结为以下几点:从受制裁的国家购买、运输一些特定的商品,或存储有这类商品;向受制裁的国家售卖、供应、转让或出口一些特定的商品;向受制裁的国家售卖、供应、转让或出口关键的海事装备、造船技术以及维修保养技术等;与以上限制相关的船舶经纪服务、代理中介服务等;与受制裁的实体相关的贸易结算和支付.以上这些限制因素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租船运输的贸易自由.此外,制裁还将影响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对船

4、舶所有人和租家的保险服务,而这又将从另一层面影响到租约贸易.国际经济制裁对租约的主要法律影响除非在租约中已经包含明确的制裁条款,一般情况下租船运输如果违反某些制裁规则,租约可能产生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合同有效性英美法下,一些合同被认为因违反公共政策而不可强制执行,它们经常被称为无效合同或者违法合同.公共政策是指在立法机关或者法院看来,那些对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影响的原则和标准.租约即租船合同虽然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但也受公共政策的约束.一旦租约受到制裁条款的影响,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公共政策而成为违法合同,但公共政策并不是具有某类特殊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它的违反也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英美

5、法要从根本上对个人利益和公共政策所体现的社会利益进行衡量,从而判定合同的效力.5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2 第 14 条,“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里有好几组概念: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应,而强制性规定中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此,在我国违反制裁条款的租约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还要看制裁条款本身在我国的定性.也有学者指出,英美合同法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并没有将违反公共政策与合同的效力简单相对应,并以一种规则的模式表达出来.相

6、反,不论公共政策的内容形式是什么,只有当私人自治的利益被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其他社会利益明显超过的时候,私人之间的协议才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政策,因而不能强制执行.这种以利益衡量的方式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值得我国借鉴.2.合同受阻与不可抗力即便一开始合同合法有效,也会因为某些法律的变化或特殊情况的出现,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英美法下这样的情况将导致 “合同受阻”.英国判例法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n UDC 一案中 RADCLIFFE 大法官对这一概念的经典解释是“合同受阻发生在任何一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履行合同所需的情势发生变化,

7、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就是说任何合同都被默认为是在合法的背景下签订的,如果合同达成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在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合同履行成为违法行为,这就构成合同受阻.一旦法院认定合同受阻的事实,合同就自动终止并解除双方未来的责任和义务,但任何发生在受阻之前的权利仍然可以主张执行.如果租约受阻,则其相关的附属合同也将受阻.然而,在实践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合同受阻时货物已经在装船运输中,如果合同受阻并被解除,那么船上货物将受到何种影响?这时船舶所有人仍然负有承运人的义务,有照管货物的责任,但船舶所有人需要考虑如何尽快处置货物,将货物卸载在其他地点对相关方来说是一个合理的选择.6此时,货主应

8、偿还船舶所有人为此所支付的任何费用.还有一种情况是租约已经受阻不可执行,在双方均已知晓其违法或潜在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同意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法通过法院和仲裁从另一方那里获得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在定期租船中,租家有对船舶从事的是“合法贸易” 的绝对保证,因此租家对船舶不违反任何制裁的规定负有严格责任.在多数的标准航次租船中,租家虽没有这一明示条款,但这一义务仍被认为是运输合同的默示条款.7参见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AC at28参见海牙规则第 IV 条第 6 款参见 The Eastern City 1958 Llo

9、yds Rep 12at 131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合同受阻概念相接近的是“不可抗力”.我国 合同法 第 117 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出现的.8不可抗力条款中列举的情形一般包括政府行为,即因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义务方不承担责任.制裁措施的实施,属于典型的政府行为,因此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在不可

10、抗力情形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负有尽快通知另一方的义务.92.危险货物在普通法下以及在海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租家有义务保证在没有通知承运人货物危险性质的情况下,船舶不装载任何危险货物.这一义务是为确保承运人意识到所装载货物的危险性质,如果他同意装载,则需要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以确保货物的运输安全.“危险货物 ”在这里应作广义的解释,所谓的“危险”不仅包括“物理上危险” 的货物,即传统的 “毒、腐、污、燃、爆” ,还应该包括“ 法律或政治上危险 ” 的货物.所谓法律上危险的货物是指运输此种货物可能会导致违反某一地的法律,从而使运输该批货物的船舶遭到当局的没收、扣押或迟延.11制裁的潜在影响会使得装

11、载受制裁的货物变得十分危险,一旦租家装载了这样的货物,船舶所有人在知道其危险性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主张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如果提单并入租约,根据海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这样的危险货物“ 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卸载、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该批货物的托运人将对所有损失和由于此种装运而产生或导致的直接或间接费用负责”.122.不安全港口英国著名法官 SELLERS 在 The Eastern City 一案中对“ 安全港” 所下的经典定义是: “安全港是指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内停泊和离港的整个相关期间内,在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运用良好航海技术和船艺不会处于危险的港口.”从

12、安全港的内容上看,应该包括物理上的安全,也包括法律上或政治上的安全13,受到经济制裁的某些国家的港口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安全港口,从而使得船舶面临法律上或政治上的危险.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政治上的风险,判断的标准应趋于严格.通常情况下,租家负有安全港的保证义务.如果租家要求船舶开往一个不安全港口,则船舶所有人在知道其危险性后有权终止合同并主张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租约中有关制裁的特殊条款由于上述种种的法律影响,目前当事双方已越来越倾向于在一些租约中订入各种有针对性的但又普遍适用的条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各类复杂的制裁条款.保证当事方并非 SDN 名单中实体的条款这种类型的条款通常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租家保

13、证自己不是 SDN 名单中的实体,而且在整个租约存续期间也不会成为 SDN 名单中的实体.一旦违反这样的保证,无辜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其所属政府的指示行事,甚至在有必要时取消租约.具体条款参见“期租制裁条款”由于担心国际经济制裁导致的纠纷,BIMCO 在 2016年制定“BIMCO 适用于租约的指定实体条款”.14 这一条款可以在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中单独使用,也可以与“BIMCO适用于期租合约的制裁条款”合并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样的条款给予无辜的一方极大的权利去向违反合同条款的另一方索赔,但由于另一方的资金流动和支付已经受到制裁条款的限制,而导致资金判决无法执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在另一个不

14、执行制裁条款的国家拥有资产,并且可供执行.授权当事方拒绝执行航次指示的条款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航次租船中,多数情况下面临这一问题的主要是船舶所有人,因此代表船舶所有人利益的组织会推行这类保护性条款.该类条款要求当租家指示的航次违反制裁条款的规定时,船舶所有人有权拒绝执行该航次指示.BIMCO 期租制裁条款15由于定期租船比航次租船更容易受到制裁条款的影响,BIMCO 专门为期租制定了“ 适用于期租合约的制裁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包括:如果船舶所有人通过合理判断认为船舶、船舶所有人、管理人、船员和船舶的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将受到国家或超国家的国际政府组织的制裁和禁令,则船舶所有人不必遵守租约下从事任何

15、运输、贸易或航程的受雇船舶所应遵守的义务.如果船舶已经在执行制裁或禁令的运输任务,船舶所有人有权拒绝继续执行,租家有义务在收到船舶所有人拒绝执行通知的 48 小时内重新发布替代航程指示.如果租家未在 48 小时内发布此种指示,则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任何安全港口卸载任何已经装船的货物.租家完成替代航程指示或船舶所有人交付货物之前的时间,船舶仍然在租期内.租家对此种指示或货物卸载产生的所有额外成本和费用负责.为遵循此条款的作为或不作为,将不认为是绕航.租家应赔偿船舶所有人为执行上述第项的替代航程指示或货物卸载,而遭到货主、提单持有人、船舶转租租家的任何索赔.租家应促成该条款并入所有转租合约以及根据该租

16、约签发的提单中.INTERTANKO 制裁条款尽管 BIMCO 的制裁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定期租船,但在航次租船中租家也有权指定在列明港口之外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即使租家在列明港口之间运输,船舶所有人也可能发现要装载的货物来源于受制裁国家或者该批货物将在卸货港被转运到受制裁的国家.在这一背景下,INTERTANKO发布的制裁条款适用范围更广,除定期租船外还适用于航次租船.该条款的内容包括:“租约下船舶从事的任何贸易活动,如果会使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管理人、船员或保险人面临国际政府组织、美国的制裁风险,这种贸易活动将被认定为违法.船舶所有人对拒绝从事此种贸易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在船舶已经开始执行这种风险航次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拒绝继续执行.租家有义务提供替代航程指示.”163.对于以上条款的评析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这些条款的目的多数是赋予船舶所有人拒绝执行违反制裁条款规定的航程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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