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3140276 上传时间:2018-02-14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3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五省市)(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建市监函200741 号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行为,防止恶性压价竞争,近期,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附件: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四川省物价

2、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5.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6、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费管理的通知(试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七月四日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建设厅黔价房(2007)84 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 号)(以下简称管理

3、规定)(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定。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 2007 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

4、(附件二)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

5、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见附件二。全省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五、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实施单位,对上述收费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六、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件二: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抄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省

6、政府。抄送: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7 年 4 月 29 日印共印 1000 份附件二 收费基价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y=y1+ (x-x1)注:1)x 1、x 2 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二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 2 为对应于 x 1、x 2 的收费基价;x 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 为对应于 x 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2)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3)计费额大于 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例】若计算得计费额为 600 万,计算其收费基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表

7、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区段值 500 万(收费基价为 16.5 万)与 1000万(收费基价为 30.1 万)之间,则对应于 600 万计费额的收费基价y=16.5+ (600-500)19.22(万)(计费额)(收费基价)y2-y1x2-x130.1-16.51000-5006附件三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1 发包人、监理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8、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3评标人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 家的资格,予以公告,并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9、罚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7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川价函(2007)169 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 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 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

10、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二、建 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三、下列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8(一)投资额 在 2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 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四、 实行政府指 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

11、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 1,000,000 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 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

12、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 70%。五、建 设 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文付方式。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 15 工作日内由监理人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 设 工程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监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外地入川从事工程

13、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四川省建设厅将该监理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监理人所在9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七、招 标 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工程发包人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中介机构、 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行为检举、举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包人及

14、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附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 号 )略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二 00 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10山西省建设厅文件晋建建字2007200 号关于印发

1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山西省建设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各市、 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 3 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